建设监理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监理工作方法和程序

背景:

某日监理员王工到工地办公室上班,经过正在进行基础钢筋工程施工的框架结构D号楼工程,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一批长度大约为9M的Φ25的钢筋,钢筋工正在制作安装;

本工程二天前由于业主提出改变使用功能,要求柱距增大,梁的断面不变,经监理同意和设计确认,将梁DJL-6的钢筋Φ18全部改为Φ25,其它不变按原图施工;监理员王工走近观察钢筋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部份锈斑;监理员王工意识到这批钢筋可能有问题,立刻到工地办公室查看D号楼的钢筋原材料报验情况,没有Φ25钢筋出厂质量证明资料;

马上打电话向监理工程师吴工说明Φ25钢筋情况。一会儿监理工程师王工到了工地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施工现场没有技术管理人员在场,正好材料员老周向这儿走来,向监理工程师吴工说明情况:原来图纸中没有Φ25的钢筋,现在提出用Φ25的钢筋,目前在本县城采购不到Φ25的钢筋,由于工期紧张,这批Φ25的钢筋是昨天下午从20号楼运进来的,20号楼也是老周本人在那儿负责材料采购,出厂质量证明资料齐全的,经监理见证送样复验也是合格的,并拍着自己的胸口向监理工程师吴工保证这批Φ25的钢筋绝对没有问题。

监理员王工补充说他以前在20号楼监理,这批钢筋是某大厂的,出厂的资料齐全的,经复验也是合格的。回到监理办公室,

监理工程师吴工提出了3种处理意见并与监理员王工进行沟通,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1)根据了解的情况这批Φ25

的钢筋是合格的,但要求施工单位除锈后才能使用,就不用见证复验了;(2)让施工单位上报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让监理员王工核查Φ25钢筋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对该批Φ25的钢筋进行见证送样复验;(3)施工单位未经申报擅自使用Φ25的钢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也避免施工单位造成更大的材料损失,由监理吴工发布工程局部停工令。

问题:

1、监理员王工和监理工程师吴工在监理工作方法和程序上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2、如果你是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理?

分析:

1、监理员王工在监理工作和方法没有不妥的地方,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履行了监理员的工作职责,能在监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吴工在处理钢筋的3种方法均存在不妥:方法(1)Φ25的钢筋是框架结构工程的重要原材料,不论何种原因,在本工程使用前,都应该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工程资料也才能完整闭合;方法(2)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

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应该是监理工程师吴工完成的工作,不应由监理员王工去完成;方法(3)上述没有必要签发工程局部暂停令,没有违及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不具备签发停工令的条件,要体现监理指令的严肃性,如果一定要签发工程停工令,也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来完成此项工作,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不得将该批Φ25的钢筋用于本工程并补报质量证明资料即可。

2、监理工程师如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1)施工单位未经申报运进施工现场的Φ25的钢筋是本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监理工程师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进场,监理工程师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Φ25的钢筋用于本工程,做好标识,及时补报有关资料,并将通知单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并附Φ25钢筋的出厂质量证明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对Φ25钢筋的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完整的钢筋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

Φ25的钢筋进行有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复验,如果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证明钢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设计图纸以及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材料报审表进行签证,并通知施工单位同意用于拟定部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钢筋出厂质量证明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设计图纸或承包合同三者任何一样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说明该批Φ25的钢筋为不合格材料,做好不合格标识,要求施工单位限时运出施工现场,将处理情况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及有关资料抄送业主;与Φ25钢筋发生的试验费、材料进出场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6)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前应征询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事后分析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针对具体情况主持一次监理工作例会,避免这种情况再发生。

案例2: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时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将设备管道竖井的位置作了移位处理;二是工程的有关试验主要安排在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分析后认为,管道竖并移位方案不会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因此,签认了该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并送达建设单位;同时指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等进行考核。

项目监理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要求会后就组织开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好之前,不宜开工。对此,建设单位代表很不满意,会后建设单位起草了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边施工边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此会议纪要送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事件2:设备安装施工,要求安装人员有安装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安装人员与资格报审名单中的人员不完全相符,其中五名安装人员无安装资格证书,他们已参加并完成了该工程的一项设备安装工作。

事件3:设备调试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调试,存在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立即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用了2天时间整改后被指令复工。对此次停工,施工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申请,强调设备调试为关键工作,停工2天导致窝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理由是虽然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调试但并未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停工2

天是监理单位要求的。

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审批处理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试验室除考核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外,还应考核哪些内容?

3.事件1中建设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作法有哪些不妥?写出正确的作法.

4.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事件2?

5.在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妥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是否应该被批准?说明理由。

答案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审批上,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设计。第二个问题的处理妥当,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处理的问题。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从以下4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①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②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③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④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3.建设单位要求边施工边办施工许可证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建设单位应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

此外,建设单位起草会议纪要不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将无安装资格证书的人员清除出场,并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的部分进行检查。

5,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不应该被批准,因为暂停施工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要求操作,属施工单位的原因。

案例3: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

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问题:

1.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3.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

答案

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

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

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

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

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

该厂商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

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不应该,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2)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案例4:监理职责是否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与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职责条款中,合同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

房产开发企业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小区工程竣工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产开发企业支付剩余 20%的监理费,房产开发企业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口头商定的监理职责延至保修期满的内容不构成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房产开发企业到期未支付最后一笔监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公司剩余 20%监理费及延期付款利息。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住宅小区,属于需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理应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监理公司监理义务范围。依书面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两阶段,而未包括

工程的保修阶段;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应包括保修阶段。依本条规定,委托监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约定不成立委托监理合同。因此,该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义务的约定,只能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两阶段,不应包括保修阶段,也就是说,监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房产开发企业逾期支付监理费用,属违约行为,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无疑是正确的。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还应注意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另外,倘若监理单位不履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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