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阶段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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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阶段操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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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阶段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完成会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后,汇总审计测试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评价并复核审计结果,经过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确定应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进而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完成审计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
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审计报告阶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外勤
工作后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判断、复核直至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本规范同样适用于其它审计业务时编制和出具审计报
告,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以复核过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并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复核和评价的内容应不少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运用了公认会计原则,其运用是否前后期一致;
(二)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财务资料,是否遵守了相关制度和法规
的要求;
(三)会计资料的表示,在总体上是否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
位业务的了解相一致;
(四)对会计资料妥当表示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是否作了足
够的表示。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其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七条出具和编制的审计报告应做到要素完备、意见准确、证据充分、内容合法。
第八条特殊项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一)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
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二)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或
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其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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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它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本公司无关。
第三章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条完成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审计测试结果的整理、汇总、分析、评价并初步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包括审计差异调整和试算平衡、评价审计结果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第十一条完成审计工作的步骤:
(一)审计差异调整。是指注册会计师汇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错报漏报并形成审计差异调整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将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未调整不符事项和重分类事项分别汇总至调整分录汇总表、重分类汇总表和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根据未调整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注册会计师在认为已审会计报表和与其一同披露的其它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认为其它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沟通。
(三)试算平衡。是指注册会计师经过试算平衡表在被审计单位提供未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考虑调整分录、重分类分录等内容以确定已审计金额与报表金额的过程。
(四)对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注册会计师应全面审阅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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