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心莲粉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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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KM 安徽康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HKM003-2019

饲料原料-穿心莲粉

2019-06-24发布2019-06-30实施安徽康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发布

Q/AHKM003-2019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安徽康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四春。

Q/AHKM003-2019

穿心莲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穿心莲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动物饲料原料,本企业生产的以穿心莲为原料经粉碎加工制成的穿心莲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17.1-2008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6432-1994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6435-2014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6438-2007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10648-2013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3079-2006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2004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1-2006饲料中汞的测定

GB/T13082-1991饲料中镉的测定

GB/T13090-2006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GB/T13091-2002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

GB/T13092-2006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

GB/T13093-2006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GB/T14699.1-2005饲料采样

GB/T17480-2008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8823-2002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感官

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异嗅。

3.2水分

不得大于12%。

3.3粉碎粒度

全部通过孔径为 1.25mm的试验筛;通过孔径为80µm的试验筛,筛上余物不得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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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粗蛋白≥9.0%。

3.5粗灰分≤9.0%

3.8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卫生指标

项目指标

铅,mg/kg≤40

砷,mg/kg≤10

汞,mg/kg≤0.1

镉,mg/kg≤ 1.0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2

黄曲霉毒素B1µg/kg≤50

霉菌总数,个/g≤ 4.5×104

细菌总数,个/kg<2×109

沙门氏菌,CFU/25g不得检出

3.9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在无异味的环境里正常光线下,通过感官检验进行评定。

4.2水分

按GB/T6435-2014执行。

4.3粉碎粒度

按GB/T5917.1-2008执行。

4.4粗蛋白

按GB/T6432-1994执行。

4.5粗灰分

按GB/T6438-2007执行。

4.6铅

按GB/T13080-200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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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0103ZHZ007-2016

4.7砷

按GB/T13079-2006执行。

4.8汞

按GB/T13081-2006执行。

4.9镉

按GB/T13082-1991执行。

4.10六六六

按GB/T13090-2006执行。

4.11滴滴涕

按GB/T13090-2006执行。

4.12黄曲霉毒素B1

按GB/T17480-2008执行。

4.13霉菌总数

按GB/T13092-2006执行。

4.14细菌总数

按GB/T13093-2006执行。

4.15沙门氏菌

按GB/T13091-2002执行。

4.16净含量

按JJF1070-2005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采样

按GB/T14699.1-2005执行。

5.3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由本企业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粉碎粒度、粗蛋白、净含量。

5.4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或主设备大修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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