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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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为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巡查力度,减少和预防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和《青岛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巡查范围

(一)重点巡查范围:大沽河、五沽河河道管理范围;中型水库管理范围;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重点供水水源地。

(二)一般巡查范围:除重点巡查范围以外的河道、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

第二条执法巡查内容

(一)河道、水库: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工程或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乱采滥挖、非法侵占河道(水库)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省、青岛市和即墨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二)取水用水管理:是否存在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是否存在执行水资源调度令不到位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是否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是否存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

常的;是否存在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是否存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层层转包行为的;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是否存在不按照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规定要求施工的;是否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的执法巡查,由水政监察大队、各水管单位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各水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巡查,水政监察大队主要负责水管单位管理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执法巡查以及对重点涉水项目审批后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执法巡查方式

执法巡查采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经常巡查和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巡查。

水政监察大队定期对本单位所辖范围以外的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局领导。

水管单位对重点巡查区域坚持每天巡查,对一般巡查区域每周进行一次巡查,并根据执法管理需要适时增加巡查频次和随机巡查。

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执法巡查。

各水管单位、业务科室针对巡查时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填写《即墨市水利局水事违法行为处置单》,报局领导审批签字后交水政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四条执法巡查程序

(一)各水管单位按照各自工作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巡查方案,并于每月28日前制定下月具体执法巡查计划,报水政监察大队备案。

(二)水管单位及业务科室在实施执法巡查时,对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做好巡查记录,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程序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各水管单位应认真规范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薄》,在年度水政执法考核检查时提供备查。

(四)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建立协查通报制度。水管

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对下发的协查通报必须认真核查,依法调查处理,按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执法巡查监督

(一)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二)水政监察大队定期对各单位水政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日常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督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在执法巡查中有下列情形,根据情节分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1、因责任心不强,导致水事违法案件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

2、对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

3、对水事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4、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不积极、给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对案件查处造成影响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当,

以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6、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巡查指令或执法监督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和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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