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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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
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所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审;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的煤、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以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内的其他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由部发证除外]的采矿登记项目,由登记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查合格后,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再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4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