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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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证日期:年月日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经营规模有效期限自至初次发证日期:附件三:—16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XX,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

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标准和技术要求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三、其他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在批准试运行期结束时,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17 —在试运行期间,持证单位必须对实际工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实际运行情况。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XX,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等。

(3) 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附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包括:(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2)安全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人员培训制度;(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环境监测制度;(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李琴;蔡木林;李敏;朱静;谷雪景;王海燕【摘要】The existing laws ,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department rules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n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in China were review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some management rules regard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instruments established in laws have not yet been fully implemented . In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 it focuses mainly on the harmless control , while the management of waste reduc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is relativelyweak .Additionally,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of hazardous wastes needs to be improved .It was suggested that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al rules, etc.be amended and improved to strengthen implementation of exist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instruments.The precedence strategy should be taken in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to improve source reduction and promote resource utilization .Also,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based on researches on new techniques and methods of waste management .%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进行了梳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10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5179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1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2 固体废物 铍 镍 铜和钼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66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7 固体废物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 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2H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 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T 214 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渗漏破损探测技术规程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2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法律法规控制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控制清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5 办法
国家环保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46 审批规定
国家环保局令第15号
47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 号
1995/2/6 1995/8/1

1999/1/5 1999/1/5
9法
令第六号
1982/12/4 1982/12/4 1989/12/20 1989/12/26
2000/4/29 2000/9/1 1999/12/25 2000/4/1
1984/5/11 1996/5/15 2004/12/29 2005/4/1 1996/10/29 1997/3/1 2002/10/28 2003/9/1
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
33 年规划的通知国办函[19 Nhomakorabea9]22号
1992/8/17 1992/10/1
1995/2/6 1995/8/1
1997/3/25 1997/3/25
2000/4/4

2000/3/20 2000/3/20
1996/9/12 1996/9/12
1995/11/7 1995/11/7
1990/4/10 1990/4/10
1994/3/26 1994/3/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6 境防治法(2004)
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7 境防治法
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令第77号

环境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7月31日局长办公会议 2017.7.31 2017.8.10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07.5.25
2007.8.1
批准
戴伟
法规类型 备注
国家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法规
地方相关法规
地方相关法规
省环保局
省人大
省人大
减灾委办公室
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
全国人大 浙江省人民政
10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1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废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5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6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17 《声环境噪声标准》
噪声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QES-M4-09 化学品 、名消称防 序
安全
37
法律、法规、标准
对应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消防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
41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1996/2/1
国家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法规
33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学品管理
劳部发[1996]423号
1996/12/20 1997/1/1 国家相关法规
34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¾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¾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¾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¾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¾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录或者根据家定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体废物。

(第十条第四款)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境在来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利用无害处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危废系国家危险废物标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危废理政规系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共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营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废理政规系``《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危废理政规系`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地方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地方规划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¾政府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固废法》为本,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框架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3
环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29号令
2014-12-19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4
应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2015-1-8
2015-1-8
环境保护部
25
环境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2014-12-31
2015-3-1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29
环境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
2015-1-22
2015-3-1
住房城乡建设部
30
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
2015-2-27
2015-5-1
安监总局
71
环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67-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标准
72
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69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标准
73
环境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2012-7-1
2012-7-1
国家标准
74
31
环境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号
2014-12-30
2014-12-30
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环发[2001]175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该决定涉及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附后)。

为了贯彻落实该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不得继续引用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以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清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1983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令。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是人民政府行使环境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报批准。

第六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时间表;(二)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与措施;(三)环境监测与评估的要求;(四)环境管理与监督的措施;(五)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的方式;(六)资金投入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与标准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标准,并不断更新与提高。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标准,必须不低于国家的要求。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制定环境监测与评估的方法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执行细则附件2:环境保护规划范本附件3:环境保护目标与标准表格附件4:环境监测与评估方法手册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对环境进行保护、改善或修复的行为,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物多样性、节约资源等。

2)环境质量:指环境中各种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3)环境监测:指对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测量和观测。

4)环境评估:指对计划、项目或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等。

2 附件: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

2 附件: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

附件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中国石化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2020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管理原则 (3)5 基本要求 (4)6 危险废物的识别 (6)7 危险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 (7)8 危险废物的厂内收集、转运 (7)9 危险废物贮存 (8)10 危险废物的厂内利用、处置 (11)11 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 (13)12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14)附表1 危险废物基本特性表 (17)附表2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18)附表3 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19)附表4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 (20)附表5 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联单 (21)附件6 年月危险废物企业内部台账报表 (23)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石化(境内)所属企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环保管理。

安全、职业健康防护及其他专业管理遵照其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HJ 2025-201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 8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10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7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中国石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能〔2016〕313号)3 术语和定义3.1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2020年9月1日
2020.4.29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8年10月26日
7.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08月03日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年1月1日
2020.11.5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9.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日
51.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4年3月1日
52.
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1/1
53.
DB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1-1
54.
(广东省第 134 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7年9月1日
29.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年5月1日
30.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6月1日
3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32.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日
33.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2012年7月17日
4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45.
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
2013年3月1日
4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13年6月8日
47.

国家环保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保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直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二)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三)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四)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工作;(五)组织开展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环境损害的修复;(六)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七)承担其他由国务院交办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或办事处。

第二章环境保护标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的检测评估和监察。

第六条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应当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一致或者不低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对各地区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执法工作,监督各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力量,保证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和环境损害修复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环境损害的修复工作,及时处置环境事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应急救援请求,有效处置环境事故。

第十四条对因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所应遵守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活动。

2.标准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尺度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尺度GB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尺度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2工作场一切害身分职业接触限值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置惩罚工程技术标准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警示标志尺度HJ519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划定规矩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2011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年]206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变乱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危险废物谋划单元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度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划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划定规矩》(铁运[2006]79号)3.术语和定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界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筹术语的含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一、背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总局”)是负责环境保护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总局有权发布环境保护令。

本文即为总局发布的第5号环境保护令的内容和解读。

二、目的本环境保护令的目的是加强和改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

三、重要内容本环境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大气污染控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实行精细化监管。

提高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广清洁能源。

加强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2. 水体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物排放限制,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

增加水体监测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污染问题。

加强跨界河流的水资源保护与治理。

3. 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

鼓励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4. 固体废弃物管理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和减量措施。

完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系统,减少环境污染。

四、实施与监督1. 各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令的宣传贯彻,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总局将会组织专门的巡查组对各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不按照环境保护令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罚则对于违反本环境保护令的行为,总局有权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具体罚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生效日期本环境保护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五年后,需要根据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结语总局第5号环境保护令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心和责任感。

希望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能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共同努力,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2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三)熟练的焊接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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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
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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