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1.安达市板蓝根种植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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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11-0115
安达市板蓝根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种植方):
乙方(收购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承诺在本村地块种植板蓝根亩,并按
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种植,在年月
日以前,共向乙方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板蓝根千克(公斤)。在完成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乙方承诺按
约定数量、质量标准收购并无偿提供田间技术指导。
第二条:板蓝根的质量标准:干货,无腐、霉、虫蛀、杂质,青头低于1公分;大青叶的质量标准:干货、无霉变、无
杂质。
第三条:收购价:板蓝根每千克(公斤)为元,大青叶每千克(公斤)为元。收购时,若市场价
格上涨,收购价格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如乙方需统一提供种子、化肥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元1公斤,化肥元1袋,种子的发芽率不低于%。
第五条:板蓝根由甲方送货到乙方收购点或乙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收购,不得压等、压价。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板蓝根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付板蓝根后,乙方应于板蓝根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的,应向甲方偿付拒收或少收部分总值(5%—25%)的违约金。
2.因乙方技术指导失误或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等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不按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种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其他。
第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
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