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无效中如何处理物权的保护与信赖利益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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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

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案例出发谈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从案例出发谈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从案例出发谈债权⼈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邱建华 江西省瑞⾦市⼈民法院商事外观主义是商法上的重要原则,然⽽,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商事外观主义,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公司法是商法,但是公司股东的交易⾏为是否适⽤商法上的外观主义也是值得探讨的。

因为,是公司⽽不是公司股东,才是商事交易⾏为的主体。

与此同时,实际出资⼈的投资权益能否对抗名义股东基于⾮股权交易的债权⼈,需要从公司、公司股东地位、公司股权的性质上去考查。

结合案例进⾏分析,是讨论法律问题和澄清观点的⼀个重要⽅式。

就本⽂所涉主题⽽⾔,下⽂通过假设的四个关联案例予以展开。

相关案情中,涉及到了隐名股东是否有外部对抗性、股东的权利性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的效⼒以及债权⼈信赖利益保护等问题。

笔者根据《公司法》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对此案进⾏初浅分析,兼谈《公司法》第32条中的“第三⼈”、实际出资⼈权利、权利外观及其适⽤条件。

⼀、案例关联案例01:AA公司与某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年10⽉,AA公司向某银⾏贷款3000万元,AA公司到期未还。

某银⾏向甲法院起诉,要求AA公司及时偿还该款。

原告、被告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效后,AA公司未履⾏该调解书约定的义务。

某银⾏向甲法院申请执⾏。

甲法院根据当事⼈申请和⽣效法律⽂书,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AA公司名下某信⽤社的800万股权。

关联案件02:BB公司与AA公司股权确认之诉案2013年10⽉,BB公司向甲法院提起与AA公司股权确认之诉,甲法院⽀持其诉讼请求。

AA公司提起上诉,⼆审法院确认:AA公司名下某信⽤社800万股属BB公司所有。

关联案件03:BB公司执⾏异议案遂后,BB公司以诉争股权所有权⼈的⾝份提出执⾏异议,请求甲法院中⽌执⾏AA公司名下某信⽤社800万股股权及股息,并解除对该股权的执⾏措施。

合同无效预期利益损失能否赔偿

合同无效预期利益损失能否赔偿

合同⽆效预期利益损失能否赔偿在⼀个交易中,不管是什么合同⼀定要满⾜⼀些条件才会有效,那就是合同不能有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属于欺骗之下签署的,如果有这种情况就会⽆效,那么合同⽆效能否要求赔偿损失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效预期利益损失能否赔偿⼀、问题提出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效后产⽣⼏个法律后果,分别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在涉及赔偿损失这⼀环节,除了为了履⾏合同⽽已经实际⽀付的费⽤之外,损失的范围是否包含合同得到实际履⾏后可以获得的履⾏利益损失?⼆、观点聚焦在⼀起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发⽣了争议。

甲承包了⼄的⼀个砖⼚,签订合同后,为了⽣产经营的需要,甲添置了⽣产设备并修建了⽣产砖窑。

在甲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履⾏合同之前,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因⼄的过错造成)⽽被确认⽆效。

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添置⽣产设备及修建⽣产砖窑⽀出的费⽤、并要求⼄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

那么,甲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持?三、实务解析合同⽆效,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虽然合同是当事⼈的真实意思合意,但却不能发⽣合同受法律保护、认可的法律后果。

合同⼀旦被确认为⽆效,其⽆效的后果即从合同订⽴之时发⽣。

因履⾏⽆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实物,均应当返还。

因合同⼀⽅的过错导致合同⽆效的,应当赔偿给对⽅造成的损失。

双⽅当事⼈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分担损失。

该案例中,双⽅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承包经营利润能否得到⽀持,其实涉及的是合同⽆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

⾸先,需要判别⽆效合同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有⼈认为是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不正确,因为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其性质属于有效合同债务。

⽽⽆效合同⾃始就不具有法律效⼒,⽆效合同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债务不同,该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最主要承担⽅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2010级法学1班颜飞雁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该文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有:第一,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从这些法律特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浅议信赖利益保护下的违约赔偿责任

浅议信赖利益保护下的违约赔偿责任

浅议信赖利益保护下的违约赔偿责任作者:邹尚忠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7期摘要:除《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一房数卖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属于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出卖人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移转房屋所有权。

买受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形选择请求撤销合同、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等。

按信赖利益原则来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能较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抑制一房数卖行为。

关键词:违约赔偿责任;信赖利益;一房数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65-04基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出卖人为追逐经济利益,一房多卖现象不断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导致了诚信危机。

从法律角度而言,一房多卖涉及合同法范畴,也涉及物权法的范畴。

目前,这类案件不断涌向法院,由于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救济方式也不一样。

买受人如何选择有利的保护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法院如何有效抑制出卖人过分追求不正当利益、减少一房数卖的发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一房数卖”的法律性质分析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数个不同的买受人的行为。

一房数卖有以下几个基本法律特征:(1)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订立了多个房屋买卖合同;(2)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3)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鉴于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存在物权变动的无因性,须以债权合同加上过户登记手续来实现物权变动。

房屋买卖合同体现的是权债务关系,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人。

房屋过户登记是物权行为,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移转。

但依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①房屋过户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出卖人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权能,出卖人实际上有权一房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遵循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物权编的实务指引和案例解读。

一、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1:甲公司在租房子办公,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乙房产中介同意将该房子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后,甲公司还未得到该房子的不动产证。

后来,乙房产中介将房子又倒卖给了丙人。

甲公司认为,乙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丙人应该承认甲公司的权利并予以保护。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物权的转移条件,但是,只有依法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

根据该案的事实,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乙房产中介却未将该房子的不动产证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占有权,这违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人作为受让人,必须予以承认,否则就会构成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以物权的产生、变化、灭失等为标志,即物权是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案例2:张某、钱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张某出资60%、钱某出资30%、李某出资10%。

合伙关系维持了一年后,张某将自己的60%的权利转让给了甲公司。

之后,李某提出了出售自己的10%的权利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共有物的共有人可以就各自持有的份额独立处分,并以所持份额为限享有从共有物中取得符合其份额的盈利及分配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张某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份额的权利,张、钱、李三人的持有比例也发生变化,李某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出售。

此外,针对共有财产渐进分配问题,在物权编中还明确了各种共有财产的渐进分配规则,值得投资者深入了解。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了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无效合同带来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无效合同的效力及其影响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与此同时,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予以消除。

《民法典》第99条规定了消除无效合同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消除无效合同的目的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处理规则的适用要点解析1. 公共利益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规定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当查明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3. 恶意串通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摘要: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

损害赔偿的发生,有的基于侵权行为,也有基于法律行为。

就后者而言,其损害又可分为信赖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的损害。

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利益状态。

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

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行,赔偿义务承担者在经济上应使其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有效时的状态。

本文就什么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主要讨论。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合同法未采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在学术上是认可信赖利益这一概念的。

在学理上进一步认识信赖利益的含义,统一对信赖利益的理解,将信赖利益之赔偿引入违约赔偿情况下加以适用,对于立法、司法和学理上认识违约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赖利益的定义什么是信赖利益?王泽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1]史尚宽先生认为,“信赖利益,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亦称为消极的行为上之利益或消极契约上之利益”[2]。

王泽鉴和史尚宽两位学者的观点反映了大陆法系的基本认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信赖利益是因信赖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而所受的损失,但它只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情况下,而不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况下。

大陆法学者所理解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其他缔约机会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当事人根据合同已作出的履行,还包括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交付。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及赔偿范围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有六个方面。

第一,契约因标的不能之无效;第二,错误意思表示之撤销;第三,悬赏广告之撤销;第四,法律行为无效与损害赔偿;第五,无代理权人于行为时不知无代理权时的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六,订约上过失。

合同的物权保护和所有权处理

合同的物权保护和所有权处理

合同的物权保护和所有权处理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的物权保护和所有权处理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合同中涉及的物品、财产和权益的保护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物权保护和所有权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物权保护物权是指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合同中,物权保护是确保合同中涉及的物品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内容。

在合同中,物权保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明确物品的所有权:合同应明确规定物品的所有权归属,确保合同中涉及的物品的所有权得到明确和保护。

例如,购买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购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和时间。

2.保障物品的完好性:合同中应规定双方对物品的保管和维护责任,确保物品在合同期间保持完好无损。

例如,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承租方对租赁物品的保养和维修责任。

3.禁止非法侵占:合同应明确规定禁止任何非法侵占合同中涉及的物品,确保物品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例如,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不得私自转让合作项目中的设备和技术。

二、所有权处理所有权处理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中,所有权处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所有权转移:合同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物品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另一方。

例如,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款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2.所有权变更:合同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物品的所有权可以发生变更。

例如,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在合作关系解除后,合作项目中的设备归属于哪一方。

3.所有权解除:合同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物品的所有权可以解除。

例如,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将租赁物品归还给出租方。

总结:合同的物权保护和所有权处理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合同中涉及的物品、财产和权益的保护和处理方式。

在合同中,物权保护可以通过明确物品的所有权、保障物品的完好性和禁止非法侵占等方式实现。

而所有权处理可以通过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变更和所有权解除等方式实现。

购销中的追偿权利保护

购销中的追偿权利保护

购销中的追偿权利保护追偿权利是购销合同中的重要一个方面,它保护着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违约问题。

本文将从追偿权利的定义、适用条件、保护方式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追偿权利的定义追偿权利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追偿责任的权利。

二、追偿权利的适用条件1. 合同存在:追偿权利是基于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因此首先要求合同事实上存在且有效。

2. 违约行为:追偿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了违约行为。

例如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3. 经济损失:追偿权利的行使需要对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损失。

三、追偿权利的保护方式1. 合同约定: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追偿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例如,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款等。

2. 法律保护: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害方都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使追偿权利。

例如,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相关案例1. 案例一: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货款后才能获取货物所有权,因此买方的未履行行为导致卖方无法获得货款,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偿。

2. 案例二: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应按时交付货物,但由于卖方未履行义务,买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生产,导致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五、总结购销合同中的追偿权利保护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合同约定和法律保护是实现追偿权利的两种主要方式。

在购销交易中,双方应重视追偿权利的保护,加强交流合作,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以上是对购销中的追偿权利保护的文章,并根据要求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和分节。

希望能够满足您的要求。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绝对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上部合同无效的认定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笔者以前写的《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一文,本文中所说的“合同无效”着重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在商业交易或合作中,人们常常会签署合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但有时候合同可能存在瑕疵或非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将对《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进行解析。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分为以下三种:1.违法合同违法合同指的是盗抢、诈骗、贿赂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的是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未经必要的书面形式、被错误地认定为合同的行为或是具有错误内容的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3.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欺诈、威胁等原因,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被欺诈方可以在撤销合同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以上三种无效合同,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1.违法合同的处理违法合同是完全无效的,其效力为不存在。

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双方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该标的物;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合法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协商解决。

2.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虽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一些影响。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进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判定。

如果这个合同涉及到课税的问题,那么合同的收入和支出将不予承认;如果合同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和推理。

3.撤销合同的处理在被欺诈方申请撤销合同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如果欺诈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合同中表示的内容将被取消;如果欺诈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有效,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无效合同的预防预防无效合同的发生是重要的,合同的签署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预防无效合同的方法:1.注意合同的内容签署合同前,需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

论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

论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

2024年第4期•专论论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蒋成旭(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0)摘 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

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

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

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关键词:行政协议;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4-0091-14一、问题的提出当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能否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应当以行政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而实际履行了协议为前提”,〔1〕这一裁判见解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首先,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赔偿并没有这样的前提,在缔约不成、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根据双方的过错,无论合同实际履行与否,信赖利益均可以获得赔偿。

其次,假定在行政协议领域确有必要对信赖利益赔偿进行特别限制,那就意味着在履行协议前,相对人为缔约和履约准备而做出的投入处于高风险状态。

例如,甲、乙各自与同一行政机关签订了内容一致的行政协议并投入了相同的费用,甲已实际履行部分而乙尚未实际履行,此时因行政机关的原因两份协议同时被确认无效,那么即便甲只履行了非常微小的一部分也能获赔全部信赖利益,乙却分文不得。

这恐怕有违行政协议制度的初衷。

实际上,关于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当前审判实务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理解和用法。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第1篇一、前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在所难免。

本文将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几个问题,提供相应的解答方法。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1. 问题: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方法如下:(1)买方应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2)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更换或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若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 问题:合同履行期限问题解答:若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2)若卖方仍不履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3. 问题:合同价格问题解答:若合同价格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解决,重新约定合同价格。

(2)若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同价格。

(3)若合同价格存在欺诈行为,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问题:合同履行地点问题解答:若合同履行地点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2)若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3)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5. 问题:合同标的物数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数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足标的物数量,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2)若卖方拒绝补足,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数量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6. 问题: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

以案释法1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以案释法1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以案释法1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总体处理原则,是在确定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比如,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在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如何返还才能实现公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在确定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合同无效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

双务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

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购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对于折价补偿的适用,是指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依法予以支持。

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包括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以及信赖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1. 合同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关系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前的信赖保护: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因相信对方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支付了定金或预付款,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而支付了货款,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信赖保护: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对方而支付的款项,对方应予以返还。

2. 行政关系中的信赖保护在行政关系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前的信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前,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2)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行政主体应予以退还。

(3)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后的信赖保护: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原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信赖保护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在合同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赔偿损失: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行政责任在行政关系中,若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赖受损,应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1)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退还费用:退还因行政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物权保护纠纷审理要点

物权保护纠纷审理要点

物权保护纠纷审理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物权保护纠纷审理要点物权保护是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项重要权利,物权纠纷是指与物权有关的争议,当发生物权保护纠纷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审理。

在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要点,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以下是关于物权保护纠纷审理的要点。

一、确定物权主体在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物权的主体。

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可以是物权的持有人、使用人、受益人或处分人。

确定物权主体是审理物权保护纠纷的第一步,只有确定了物权主体,才能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而进行后续的法律处理。

二、查明物权成因在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时,需要查明物权的成因。

物权成因是指物权的形成原因,包括物权的获取、转让和消灭等过程。

通过查明物权成因,可以了解物权的来源和性质,进而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只有查明了物权成因,才能审理物权保护纠纷,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三、核实物权事实四、适用物权法律五、制定物权解决方案在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时,需要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物权解决方案是指针对物权保护纠纷提出的具体应对措施和处理方法,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通过制定合理的物权解决方案,可以化解纠纷、维护权益和促进公正。

只有制定了物权解决方案,才能有效处理物权保护纠纷,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效果。

在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上要点,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只有充分考虑物权主体、查明物权成因、核实物权事实、适用物权法律和制定物权解决方案,才能有效处理物权保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在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时,能够认真遵循以上要点,做到公正、合法和效果。

【本文2000字】。

第二篇示例:物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物体所享有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

保护物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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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无效中如何处理物权的保护与信赖利益赔偿的
关系
【关键词】买卖合同;物权;信赖利益赔偿
一、裁判要旨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当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物上的请求权。

信赖利益是指无过失的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另一方履行合同后产生
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当该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无法实现时,法律要保护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张三系张某之子,张某夫妇在农村有一套私房,登记在其妻的名下。

2004年3月其妻去世。

2005年1
月30日,张三与纪某签订协议,将其父农村私房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纪某。

随后,纪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居住。

2005年底,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即提出异议,交涉未果。

直到2009年9月,张某在纪某回城不在房屋居住的情况下强行搬进该房屋中居住。

12月份纪某发现后报警处理未果后,纪某于2011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张三立即从房屋中搬出,并赔偿纪某在外租房费用及交通费计12100元。

张提出反诉称,争议的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张三
无权处分我的房屋,自己的房子长期被纪某侵占,长期在外租房,无法居住。

现要求纪某赔偿本人从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18000元,并要求纪某立即将放置在房屋内的家具等物迁出。

三、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出卖张某的房屋,未征得张某同意,事后张某也未追认,张三对张某房屋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纪某知道张三对该房屋无处分权。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三应将购房款返还给纪某,并赔偿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

关于张某的反诉要求纪某搬出家具物品的诉请应予支持;张某要求纪某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及交通费的问题,考虑到其房屋长期被纪梦云占有,法院酌情认定纪某给付张某房屋使用费14000元。

宣判后,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称:1.认为张三是导致双方购房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自己的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应当赔偿自己房款贷款利息、装修、搬家及房屋增值等损失160000元;2.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外房的损失14000元,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开庭后审理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纪某作为买受人,其主张要求张三赔偿房款贷款利息、装修、房屋增值等经济损失,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至于纪某应获得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可
预见到的损失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状况,并考虑双方过错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纪某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综合确定。

而一审中并没有考虑,二审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四、评析
信赖利益是合同或要约赋予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而遭受损失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当该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导致无法实现时,法律要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让遭受损失的一方获得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区别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缔约当事人因另一方过失所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大,导致信赖利益赔偿范围越来越大。

而此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损失的问题,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目前农村房人卖房实际上也是卖地,损害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以及农村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同时张三未经张某同意私自处理其父母财产,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同意,不构成表见代理,应属无权处分。

纪某基于对张三房屋买卖协议的信赖交付了房款、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整修,并期待着所购买房屋的增值给自己带来收益,该成本支出和期待收益将以房屋买卖协议的生效连同房屋一起归属自己所有。

由于张三出卖房屋的恶意
和法律规定导致了纪某买取的房屋的行为无效,那么纪某前期基于信赖协议的成立所付出的成本将构成所失财产,而期待房屋价值增长将带来的收益灭失亦构成所失利益。

因为合同无效,这些损失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手段来获得救济,只有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来获得救济。

那么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那些损失?合同法有规定应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准备受领而支出的费用、利息以及其他因信赖也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也称所失利益,指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本案中纪某的所失财产,包括其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改造房屋的装修款,此案关键在于纪某还有没有所失利益即间接损失。

有多少间接利益的损失。

而一审中并没有考虑信赖利益对所失利益的保护。

这是纪某上诉的原因和本案的难点。

如果起诉时有信赖利益保护的请求,法院应给予考虑,要考虑纪梦云应获得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的损失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状况,并考虑双方过错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第二个问题关于物权的请求,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保护的对物的支配秩序,划分为观念的支配和事实的支配。

房屋作为张某夫妻财产,他有权请求物上请求权,对于物上占有的妨害有权以排除妨害并要求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这一点张某作为物权的所有人有权主张。

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遇到本权人请求返还
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与恶意的占有。

纪某基于合同无效占有是一种无权的占有,同时也是善意的占有,物权法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物受到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要求纪某赔偿其从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18000元,虽然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来确认自己权利,而在外租房的损失,并不是纪某的侵权产生赔偿,也不是恶意对物的损害,按照物权法的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按该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可以向请求人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以及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这就说明善意占有人只在所受益的范围内向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纪某不应承担其它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审判中要正确地处理好物权的保护与信赖利益赔偿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持好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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