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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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广大同学形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氛围,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体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的要求。

学生综合测评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综合测评分两级评选,初审小组由各班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及团支部代表组成,二级评审小组由年级委员会组成,由年级学生教育管理教师任组长。

各年级综合测评初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附加分和综合分计算等事宜,初评结果上报年级委员会,由年级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最后由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有1—3天的网上公示期。

如同学对公示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若有异议,可逐级提出质询意见。

四、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平均分和综合测评附加分两部分构成:(一)学业平均分具体算法为:单科考试成绩乘以该科目的学分求和再除以该学年总学分。

计算科目为该学年所修的必修课和全班同学选修率在90%以上的专业选修课,不含公共选修课。

(二)综合测评附加分设加分上限,最多不能超过9分(含9分)。

附加分标准见分则,各班若有加分项目不在列表,可按相似加分条件酌情处理(但须报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批准)。

五、以班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

具体有关奖学金等级评定细则以该年学校有关部门所发奖学金评定通知为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制造安全或纪律事故者;(二)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以书面处分通知为准);(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者,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者;(四)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者。

中山大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中山大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中山大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使用指南目录一、简介 (2)二、初始化设置 (2)三、助学金/捐赠奖学金 (3)四、国家助学贷款 (6)五、优良学风班 (13)六、政府奖学金及单项奖 (16)七、常见问题(FQA) (17)一、简介中山大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SYSU Stud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IMS)是中山大学学生处提出的关于学生信息管理办公系统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该系统保证了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可以使得学生快速地在网上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等项目,并使得各院系辅导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快速地、方便地进行审核和汇总。

学生使用该系统完成奖学金、助学金、国家贷款、文明宿舍以及优良学风班的申请工作。

二、初始化设置1.详细步骤解释请参看第二点(具体步骤),如发生其他问题,请参见第七部分(常见问题解答(FQA))。

2.详细步骤2.1 登陆系统用户名与密码均默认为学生学号。

2.2 完善个人资料2.2.1 点击“查看个人资料”2.2.2 点击“修改”填写个人信息三、助学金/捐赠奖学金1. 申请流程详细步骤解释请参看第二点(申请具体步骤),如发生其他问题,请参见第七部分(常见问题解答(FQA))。

2. 具体申请步骤2.1 登陆系统用户名与密码均默认为学生学号。

2.2 提交申请表(1)选择要申请的项目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和捐赠奖学金。

(2)选择申请的类型(3)详细填写申请表2.3. 管理申请表“管理申请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已提交但还未经学院审核的申请表进行修改。

2.4 . 等待评审结果可以在“管理申请表”处,跟踪申请状态。

四、国家助学贷款贷款:1. 申请流程详细步骤解释请参看第二点(申请具体步骤),如发生其他问题,请参见第七部分(常见问题解答(FQA))。

2. 具体申请步骤2.1 登陆系统用户名与密码均默认为学生学号。

2.2 申请贷款学生点击“申请助学贷款”,进行贷款的申请。

中山大学奖学金

中山大学奖学金

中山大学奖学金中山大学奖学金是学校为了激励优秀学生而设立的一项荣誉和资助计划。

通过奖学金的颁发,学校旨在鼓励学生在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卓越成就,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中山大学奖学金设立了多个不同级别的奖项,包括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等。

其中,特别奖是最高荣誉,仅授予那些在学术和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优秀并在学校或社会上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学生。

获得中山大学奖学金是学生们辛勤努力和优秀成绩的见证。

获奖的学生不仅能够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状,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学金资助。

这些奖学金资助可以用于支付学费、书籍、生活费等方面,减轻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条件。

申请中山大学奖学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综合评定标准。

一般来说,学生的学术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学术道德等方面都会被综合考虑。

此外,学生的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和荣誉证书等也会对申请奖学金起到一定的加分作用。

为了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中山大学设立了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选委员会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术成绩和综合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中山大学奖学金的设立不仅是对学生们优秀成绩和努力的认可,也是对他们未来发展的一种支持和鼓励。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不仅能够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帮助,还能够增加自信心,激发学习的动力,并为将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中山大学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资助计划。

通过设立不同级别的奖项,学校旨在鼓励学生在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卓越成就,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获得奖学金不仅是对学生优秀成绩和努力的认可,也是对他们未来发展的一种支持和鼓励。

《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由两位热心校友(夫妇),于xx年母校85周年校庆提出,捐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并于xx年90周年校庆续捐人民币500万元。

“芙兰奖”提倡“芙蕖自洁,兰若自芳”品德,奖励母校科研学术杰出贡献的中青年教授,以利提升中山大学科研学术水平和持续发展。

二、评奖条件第二条:中山大学“芙兰奖”对象: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科研学术贡献杰出的个人或团队,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的年龄须在55岁以下(含55岁)。

即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在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第三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以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者应在中山大学全职工作。

至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申报人(个人或团队负责人)需全职在中山大学工作满5年。

本奖项所指的科研学术贡献,须是申请者在中山大学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凡已连续申请中山大学“芙兰奖”2次但未获得奖励的人选,停止1次申请资格。

1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山大学“芙兰奖”奖励的教师(包括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可间隔1届评审后再次申请。

再次申请时,应重点提交上一次获奖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

三、奖项第六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于xx年启动实施,共分十期,颁奖年份为xx年、xx年、xx年、xx年、xx年、2020年、2022年、2024年、2026年、2028年。

总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平均每期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本奖项每期评选5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

每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获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评选委员会第八条。

本奖项成立由各相关领域中,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中山大学与捐资人共同协商确定,专函礼聘。

评选委员会设顾问2至3名,主任委员1名,聘请委员8至10名。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拥有一人一票之投票权。

评选委员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金、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金、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金、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规范我院研究生奖助金、奖学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我院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专业实践活动,关心同学,服务集体,全面综合发展,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资格和评奖条件(一)参评资格1.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奖学金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获一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奖助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第一学年度奖助金评选主要考虑申请者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从第二学年度开始奖助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前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综合测评(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院研究生奖助金评选小组讨论决定。

(二)基本条件奖助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高年级学生前一学年度已达到学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要求,并考核合格;6.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助理、科研助手的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参评:1. 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者;2. 参评年度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3. 参评年度学术上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4. 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者;5.考核年度“助教”、“助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6.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7. 导师及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并取得突出的科研业绩。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奖学金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奖金及申请条件第三条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

第四条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5000元;二等奖每人4000元;三等奖每人3000元。

如有变动,以当年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六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按要求可申请免考的科目除外。

第七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一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2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30%以内;(二)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二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50%以内;(三)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三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2.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70%以内;(四)一年级新生可以申报三等奖,但院系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本院系港澳台侨学生总数的10%;(五)该条规定前三款所称“绩点”为上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的绩点。

第八条如符合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学生总数不够教育部分配名额,应根据全校范围内专业特点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一份。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7年5月15日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根据“切合实际、鼓励先进、公平规范”的原则,本实施细则在制定中着重体现了如下四点:一、以原《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基础,参考其它相关的细则与条例,结合院系专业学科特点与教学、教育管理、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做适当改动与增减而形成本细则。

二、修改制订的方向是“梳理程序、介定内容、强化引导”以求“提高可操作性、解决旧问题、适应新情况”。

三、适当提高加分考核门槛,增加考核部分,删除扣分细则,以增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可操作性。

四、本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以学业成绩为主,兼顾素质全面发展的原则,规定加分上限为10分。

本实施细则由总则、考核规则、加分细则和附则四部分组成。

一、总则1.综合测评计算方案:学业成绩绩点+(加分细则加分×5%)2.每个学生根据加分细则加分的上限为10分,若超过10分,按10分算。

3.综合测评的学业成绩以本学年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所有科目成绩为准,仅计算到本学年第三学期的所有成绩,由教务系统直接读取。

在成绩绩点基础上,累加德育加分(加分细则加分×5%),构成综合测评总分,并按高低排定名次。

构成综合测评成绩的德育成绩不得超过本人专业成绩的20%。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1> 所有修读课程中单科有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2> 无故不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者;3> 一年级新生无故未参加军训者;4> 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纪律处分者。

5.获奖等级判定原则:1)主办方为国家各部委、团中央,承办方为部委直属单位以上级(如中山大学)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国家级比赛。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我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七条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三)捐赠奖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在参照《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以专业为单位计算出每个学生当年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大一与大二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大三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60% + 任选大三学年内五门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分*40%。

在此基础上,累加该学年本人的综合测评分数(加分标准详见附表),即为该生本学年度的总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定名次。

二、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依照学校划拨名额和比例按名次选定。

有突出特长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资格:1、受过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2、本年度所有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者(体尖生除外);3、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港澳台侨、留学生生除外)。

五、奖学金及综合测评评定程序如下:1、在院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学生代表(2人,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等人组成的班级奖学金初评小组,负责本班学业成绩核算及综合测评加分审核事宜。

评选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学工部,由学工部在学生网统一公示。

2、评选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本班同学之加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向本专业同学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经签名确认(包括没有申请加分者)后上报学工部。

逾期未向本班评选小组递交加分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3、学工部组织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1)年级辅导员、班主任;2)本年级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学生代表须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3)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干部中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

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对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每位同学签名确认。

加分一旦签名确认后,不得更改。

4、各班(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参评成绩并在班级(专业)内部公示三天。

中山大学(南校区)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中山大学(南校区)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服务学生团体,共建和谐中大All Rights Reserved by the Union of Students ’ Club中山大学(南校区)学生团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生团体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团体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校团委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由校团委/校区团工委批准成立,由各学生团体的干部、干事/会员组成,接受校团委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学生团体章程及管理的规定,并以更好地健全、规范学生团体组织管理为最终目的。

第三条 各学生团体的主要任务是:(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 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按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三) 发挥基层组织载体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团体生活;(四)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学生团体管理层;(五) 确保日常工作的开展落实;(六) 配合学校、校团委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成立与注销第四条 学生团体成立须经下列审批程序:(一)原则上每年7月接受新学生团体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

申请成立新的跨校区学生团体须首先按照程序成立校区学生团体,再上交申请书到校团委或校学生团体部;申请成立新的校区学生团体须首先上交意向书(包括学生团体服务学生团体,共建和谐中大All Rights Reserved by the Union of Students ’ Club的定位、发展思路、需求调研报告等)到南校区学生团体部。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在参照《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以专业为单位计算出每个学生当年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大一与大二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大三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60% + 任选大三学年内五门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分*40%。

在此基础上,累加该学年本人的综合测评分数(加分标准详见附表),即为该生本学年度的总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定名次。

二、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依照学校划拨名额和比例按名次选定。

有突出特长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资格:1、受过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2、本年度所有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者(体尖生除外);3、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港澳台侨、留学生生除外)。

五、奖学金及综合测评评定程序如下:1、在院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学生代表(2人,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等人组成的班级奖学金初评小组,负责本班学业成绩核算及综合测评加分审核事宜。

评选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学工部,由学工部在学生网统一公示。

2、评选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本班同学之加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向本专业同学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经签名确认(包括没有申请加分者)后上报学工部。

逾期未向本班评选小组递交加分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3、学工部组织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1)年级辅导员、班主任;2)本年级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学生代表须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3)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干部中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

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对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每位同学签名确认。

加分一旦签名确认后,不得更改。

4、各班(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参评成绩并在班级(专业)内部公示三天。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试行)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精神,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资格和评奖条件(一)参评资格1.学习满一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

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获一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不享受奖励金,只颁发荣誉证书。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1)该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3)上一学年有不及格或补考、重考者。

(二)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2.品行良好,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3.刻苦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学业成绩优良;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态度严谨,并取得一定成果。

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奖。

二、评分办法(一)加分标准1、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每篇17分。

作为正式代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论文全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的,得15分;如果只有论文摘要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得5分。

2、在一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7分;在二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2分;在三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9分;在有刊号的一般刊物(有国内刊号CN号)上发表论文,每篇计3分。

参评论文皆不得少于3000字,否则不予计分。

(刊物分类标准具体参见我校社科处《2008年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网址为/bszn/cggl/index.htm及/zlhb/cyzl/3510.htm。

)3、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书号ISBN号)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5分,每本论文集计算加分篇数不多于2篇。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优化本科生奖学金体系方案》和《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学生〔2018〕445号)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专项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奖学金设置将根据学校“院系办校”改革要求,下放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审。

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奖励金额可设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两档。

根据旅游学院的特色,设置以下四种奖励方向:包含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和学业进步奖。

每项奖金2000元/人。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署名的其他合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或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被采纳的学术论文;(只要名字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信息中出现,都认定为共同合作者,符合评选条件;全国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2、科研成果: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奖荣誉证书、奖状、成果证明等材料中列明的成员)3、参加科研项目: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目录1.前言2.学术行为规范3.课堂和考试行为规范4.行为规范5.诚信与纪律6.社交媒体行为规范7.奖惩措施8.结语1. 前言中山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名列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大学。

作为中山大学的学生,我们应该以良好的行为规范展现中山大学人的风采,并积极为校园环境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本学生守则旨在规范中山大学学生的学术行为、课堂和考试行为、行为规范、诚信与纪律以及社交媒体行为,以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请每一位中山大学的学生仔细阅读本文档,认真遵守其中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诚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2. 学术行为规范为保证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中山大学学生应遵循以下准则:•学术诚信:认真学习,对他人的学术成果表示尊重,严禁抄袭、剽窃,应准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在科学实验中遵守道德原则;•学术规范: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严格遵循学术规范,不得采用伪造数据、捏造结果等行为,同时尊重研究伦理和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注重团队合作和开放分享,与他人互相学习,共同推动学术进步。

3. 课堂和考试行为规范中山大学学生应遵循以下规范参与课堂和考试活动:•课堂纪律:及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尊重教师和同学,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课堂行为:不回答手机电话、不玩手机等行为,不进行与课程相关以外的娱乐活动,尊重他人的学习权益;•考试规范: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作弊行为,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诚实守信地完成考试。

4. 行为规范中山大学学生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和个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不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传播谣言等行为;•文明礼仪: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言行举止,尊重他人的感受,礼貌待人,不使用粗言秽语;•保护环境:爱护和绿化校园,不乱扔垃圾,关注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环保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的规章制度,不参与非法活动。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附件4: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四)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都合格,无重修重考科目;(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第五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必须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院系规定。

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第八条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0%,具备单项奖励金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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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优良学风班奖;2.优良学风标兵班奖;3.文明宿舍奖;4.文明标兵宿舍奖;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6.单项奖励金;7.英才奖学金;8.优秀毕业生奖;9.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寄发喜报;(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六)其他。

第九条研究生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奖励条件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一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四)党员比例达到全校同年级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9月启动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创建活动,只有参加创建活动的班级才可参评优良学风班奖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第十三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大部分同学的成绩优良;(五)宿舍整洁,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留宿外人;(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避免晚出、无故晚归,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八)宿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九)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十)宿舍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十一)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标兵宿舍奖,文明标兵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二)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三)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四)宿舍成员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七)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六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年未受任何处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十九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二)家庭经济困难,经所在学院(系)认定;(三)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二十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

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学习成绩优良;(六)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

第二十二条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

本科学生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者;(二)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及其以上者(排名应为除指导老师外的最前者);(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有重要科技成果者;(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五)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艺、体育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原则上参评年度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其中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捐赠奖学金5000元以上的学生,参评年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50个小时,或者无偿献血一次以上。

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或公益活动所服务的对象进行认证,院(系)学生工作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以奖励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奖或捐赠奖学金差额候选学生。

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且上一学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所有科目成绩合格;(二)获得学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及其以上,并拟获得捐赠奖学金,因捐赠单位差额评选未成功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奖。

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曾连续四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三次二等奖以上,四年制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一次二等奖以上;(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同时具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的,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勤工助学学生中起表率作用;(二)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较为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三)坚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评选年度内在岗,且在岗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四)评审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所修全部课程合格。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的获奖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并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高威信及认可度。

(四)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参选学生还需在以下至少一项中具有突出表现:勤奋好学、自强不息、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热心助人、志愿服务、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特殊才能、其他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感动他人的事迹。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的奖励条件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章奖励办法与名额第二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选的比例和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每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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