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探头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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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超声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1.进行超声诊疗的超声探头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2.凡经皮肤黏膜穿刺、活检、置管、注药、手术创面等方式,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进行诊疗所用的探头、光源、导线等超声医疗用品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3.接触病人完整皮肤、粘膜及皮肤病或其他皮肤感染性疾病等患者的超声诊疗用探头,使用前、后必须达到消毒。

4.凡经体腔内,如:经食道、直肠、阴道等超声诊疗用探头,应严格分别专用,使用前、后必须达到消毒。

第八条不同感染危险性超声诊疗工作的消毒隔离要求:

2.经皮肤黏膜穿刺、活检、置管、注药等介入超声诊疗工作:

(6)超声探头的清洁、消毒与灭菌:诊疗中,根据不同诊疗方式及用途,对探头消毒方法及要求亦不同。超声机探头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消毒方式可采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凝胶,或选用超声探头专用消毒剂进行探头消毒,超声检查后应及时清除探头上的血渍、体液及分泌物,经清洗、消毒后备用。

经体表超声检查:经皮肤超声检查后,应先清洁超声探头,再使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消毒探头。

经体腔超声检查:经食管、阴道、直肠等超声检查,应使用消毒型耦合剂,套安全套,操作者戴无菌手套;经食管、阴道、直肠检查后专用探头的清洁和消毒,应参照《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开放性伤口、皮肤病或皮肤感染性疾病患者超声检查:操作者戴无菌手套,使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消毒探头,检查完毕应对探头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介入性检查治疗:探头表面用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后,套无菌膜。

手术中超声探查:超声探头应在手术使用前进行灭菌处置。可采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或环氧乙烷气体灭菌,使用时探头表面套无菌膜。

每天检查结束,应对超声探头等器具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第十一条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的选择:

鉴于超声诊疗过程的特殊性,医疗机构选择的消毒凝胶或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应同时具备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生产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许可证和省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二类及以上的医疗器械注册批件,批件应在有效期内。消毒剂必须标明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卫生部对皮肤黏膜消毒剂限量值要求。

在超声诊疗过程中为保护操作者和被检查者安全,并且保护超声探头,防止超声探头被腐蚀;超声探头所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必须符合化学、消毒学、医学超声原理;其标准必须提供由国家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为依据。其声学指标应达到医药行业标准YY 0299-2008医用超声耦合剂的相关标准,生物相容性以及其他生物学特征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对消毒剂的要求。所使用的醇类溶剂仅限于能生物相容和生物降解的醇类。超声探头消毒剂不推荐使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苯扎氯铵、苯扎溴铵、醋酸氯已定、盐酸聚六亚甲基双胍、石碳酸,为不影响超声波的通透性,不推荐使用无机抗菌剂纳米银,和对人体有一定毒性的乙二醇等。禁止使用含有纤维素的消毒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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