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日本琵琶湖的治理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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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日本琵琶湖的治理及借鉴意义
湖南-滋贺结为友好省县30周年纪念庆典前夕,我们作为日本协力基金(JICA)下水道建设和环境教育项目研修生来日本滋贺县学习,琵琶湖清澈透底的湖水给了我们极大的震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湖南省政府已将湘江流域列为一号重点工程,凝思眼下的琵琶湖,无疑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极具标本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琵琶湖的基本情况。
琵琶湖是日本第一大淡水湖,四面环山,面积约674平方公里,周长大约235公里,平均水深41米,最深点约104米,是日本最大的淡水湖,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湖泊之一。琵琶湖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邻近日本古都京都、奈良,横卧在经济重镇大阪和名古屋之间,是日本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琵琶湖是京阪地区1400万人居民的饮用水源,并已发展成为全球湖泊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基地。
二、极强的资源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千百年来,日本人民在琵琶湖一带生活栖息,孕育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和灿烂的精神文明,日本文化经典《万叶集》和《源氏物语》便成就于此,日本人民自古就视琵琶湖为母亲湖,加强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其中1890年和1912年相继建成两条饮水渠道,实现对京都—大阪地区供水,同时建成的电站工程则带动了京都市一大批工业项目建设,彻底改变了琵琶湖封闭式的水资源利用的传统版图和格局。
琵琶湖纳入河流460条,流出河流仅赖田川一条,自然条件极为封闭,湖体净化周期为19年,进多出少的水流格局使得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相比之下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泊---洞庭湖水体净化周期仅18天,因此琵琶湖环境保护的自然净化条件并不好,虽然自明治时代实施对京阪地区供水以来,就一直重视对琵琶湖的水质保护,但进入196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琵琶湖的环境也遭到严重的污染与破坏,水质下降,赤潮、绿藻时有发生,浅水区更是堆满了漂浮来的各种生活垃圾,京都市供水中一度出现过霉臭味。也正是从那个时期起,日本国和当地政府加强了对琵琶湖的综合治理和公害防治工作。
以恢复工业高度发展前水质水平为目标,日本政府和滋贺县地方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对琵琶湖周围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湖泊与河流的堤防建设等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1972年滋贺县又制定出琵琶湖综合开发计划,对琵琶湖的环保、治理和开发利用作出中期规划。1986年制定第一期湖泊水质保护计划以来,每隔5年进行一次重新评估,拟定下一个五年计划,目前已经实施到第6期。其中滋贺县制定数倍严格于国家统一标准的地方性环境质量标准尤其引人注目,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影响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的标准限值分别为1、0.2和0.01毫克/立方米,目前该湖主要水体三大指标已经分别达到2.6、0.25和0.01毫克/立方米水平。
三、琵琶湖的污染治理。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滋贺县城乡污水处理在琵琶湖污染治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污水处理率98.4%,在日本国47个省级行政单位中排名第二。全县已经建成高度发达的污水管网体系,城市公共下水道普及率达到87.3%,尚未普及的城区则安装按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合并净化槽,接入城市公共下水道后送往滋贺县已经建成的9座污水处理厂,日本城市污水处理受《下水道法》规制,生物耗氧量、化学耗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的标准分别是日均值4.8、20、40、5、和0.25毫克/升,而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目前普遍采用的1级B标准中,上述五项浓度限值分别是20、60、20、20和1毫克/升。为实现琵琶湖的有效治理,滋贺县各级政府所属的污水处理厂严格实施限值标准,不断深化技术升级和质量管理,如滋贺县最大的污水处理厂---湖南中部污水处理厂逐步实现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向多段硝化脱氮处理的转变,并采取砂滤、液氯和臭氧等进行深度处理,较好地解决了细菌和浑浊等水质问题,生物耗氧量、化学耗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为0.9、5.
2、5.1和0.06毫克/升,悬浮物已经达到不能检出水平,排放水质已经堪与国内自来水相比。滋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均采取封闭运行并实施除臭处理,解决了国内污水处理厂建设普遍存在的公众环境污染投诉问题。
2、城镇工业污染治理。1972年日本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滋贺县同时制定了严于国家限制的企业废水标准,政府要求所有企业均达标排放,经常采取突击性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实行关闭淘汰,对有意愿治理又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目前境内420家企业中达标企业占到65%,对于达不到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企业,其废水禁止直接排入水体,而是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置。
3、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为保护琵琶湖水质,污染物排放较大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比重已经降到很低,辖区内农业生产以污染程度较低的粮食蔬菜种植和天然水产养殖为主,且
大力引进精准施肥、利用堆肥等技术,降低肥料使用量。为解决灌溉用水直接下田的问题,滋贺县409个村落已全部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农业灌溉排水的循环利用。
4、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琵琶湖水质改善过程中,当地民众发挥了巨大作用,如1977年发生赤潮,全县人民自发走上街头宣传为此专门制定的《富营养化防止条例》,广大家庭妇女积极参与,自觉抵制使用合成含磷洗涤剂。滋贺县人民还常年组织义务植树造林、拾捡垃圾、清除湖体污垢、割刈水草和芦苇、监督企业排污等,涵养水源,减少污染物纳入和湖体中腐败物,推进了湖体水质改善。
四、琵琶湖治理对湖南省的借鉴意义。
1、全民普及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意识。滋贺县人民资源节约意识很强,没有国内常见的“舌尖上的浪费”以及由此衍生的餐厨垃圾等问题,从饮食源头减轻了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滋贺县对土地利用十分集约,滋贺县从1964年以来工业土地利用记录显示,仅在经济高速发展的1960年代的两年中,土地利用面积达到450公顷,其余多数年份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总面积不超过100公顷,如大津市水再生中心占地面积仅2.89公顷,日处理能力却高达7万吨,除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外还进行了除臭处理,虽然该中心地处闹市却绝无丝毫臭味,没有中国城市环保设施普遍存在的公众环境投诉和“公厕效应”,处理池上方甚至建成了一个市民休闲花园。滋贺县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际,对推进我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具有很大的示范意义。
2、确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目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将琵琶湖作为京都—大阪的主要饮水供给水源,系1881年京都府知事北垣国道主动提出,由滋贺县和京都府共同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一开始就确定了琵琶湖其生态功能定位,并制定了相应的资金补偿制度,理顺了资源供给和生态补偿的关系。为应对196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期带来的水质恶化问题,也由日本政府出面,组织滋贺县、京都府、大阪府共同商议,于1972年出台《水质污浊防止法》,制定滋贺县琵琶湖水质追加条例,水质保护经费由各方共同承担。京都、大阪等地的多家企业,主动资助琵琶湖周边环保事业和公益活动。琵琶湖作为饮水水源的生态定位,对我省湘江、洞庭湖和东江湖的生态定位和补偿提供了参考价值。
3、划定生态红线,实施最严厉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琵琶湖封闭脆弱的生态系统和作为优质水资源的生态定位,决定了它极其严格的水质标准。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时期,暂时难于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我国环境问题突出,但已经拟定的标准必须严格实行,尤其是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否则的话,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就无法实现,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质量就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