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

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下岗或者失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在职期间被判刑、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

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同户

成员(同户成员是指同一户籍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可

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

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之内或签订的购房合同

(协议)一年之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一年之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八)项及第五条规定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郑州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二)集资建房的,提供(本年度)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集资人员名单、集资发票(或收据)及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现住房的(单位房改房),提供(本年度)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公有住房

出售的批复、购房人员名单、购房发票(收据)及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及复印件。

(四)职工购买二手房,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文件及复印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六)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

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及复印件、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郑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郑州

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每三年可支取一次,但合计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职工下岗或者失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提供下岗证、

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九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

印件、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予核实,并出具《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单位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

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审批同意

后的《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银行代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