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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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国际法学(双语)》面试试题
1、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ow do these sources affect each oth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渊源是什么?这些渊源如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相互影响?
答: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和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以及其他可能的渊源。其中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它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其特点是明确性与规范性。首要渊源是国际习惯,包括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方面。物质因素指在某一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心理因素也是法律确信,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互联系,也可以相互转化。
2、What are 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习惯的要素是什么?答:国际习惯包括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方面。物质因素指在某一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心理因素也是法律确信,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
3、What is the peremptory norm (jus cogens)? What ar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peremptory norm? 强行法是什么?强行法的特点?
答: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渐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
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4、What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What are they?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他们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的统治权力,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第三,自保权。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
(2)不干涉内政原则,两个要求:①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②各国可以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动,但该行动必须严格在国际法框架中进行。
(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行为;②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在当今国际法下,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安理会授权动武)是被允许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以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应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既包括国家应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而产生的条约义务,也包括对于国际习惯产生的义务。
(6)民族自决原则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拥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适用范围: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5、Please analyze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请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6、Who ar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at element is crucial in determining who is qualified a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谁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7、What qualifications should a state possess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素?
答:(1)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
8、Relating to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what are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amo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 对于一个国家的承认,国际法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答:(1)宣告说,现存国家的承认仅具有宣告或确认的性质。
(2)构成说,承认是构成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
我国学界倾向宣告说,认为承认本身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一个实体一旦具备了国家的四个要素,其作为国家就已经成为了事实。
9、What are relationship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of a state and the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答: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