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德刚、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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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勇;丁彩;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勇丁彩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勇丁彩【当事人-公司】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陈宏祥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陈宏祥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丽丽陈宏祥韩念壮【代理律所】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勇;丁彩【被告】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福海公司与中医骨伤门诊部签订的《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刘勇、丁彩依据(2020)鲁1102执541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6日取得鲁(2021)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涉案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应理解为包含税费在内的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或“相关变更登记费用”,只是措辞上的区别,不影响对约定中“相关费用”含义的理解。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异议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海公司与中医骨伤门诊部签订的《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刘勇、丁彩依据(2020)鲁1102执541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6日取得鲁(2021)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39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当事人-个人】吴钦昌【当事人-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照杰【代理律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钦昌【本院观点】大汶口置业公司与吴钦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涉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已对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一审中大汶口置业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认可涉案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根据该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汶口置业公司与吴钦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涉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明确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吴钦昌有权依照该合同约定主张大汶口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大汶口置业公司主张涉案房产属于团购房,应按照团购房实施方案确定权利义务,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王德刚、方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德刚、方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德刚、方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鲁10民终29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秀萍郑华章蒋涛【审理法官】杨秀萍郑华章蒋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德刚;方某;宫爱华;宫某;王思兰;王德荣;王伟;王德芬;曲福芹【当事人】王德刚方某宫爱华宫某王思兰王德荣王伟王德芬曲福芹【当事人-个人】王德刚方某宫爱华宫某王思兰王德荣王伟王德芬曲福芹【代理律师/律所】邵洪才、刘程成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洪才、刘程成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洪才、刘程成【代理律所】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德刚【被告】宫爱华;王思兰;王德荣;王伟;王德芬;曲福芹【本院观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王思兰之夫宫学福与王德刚之母宫夕娥系姐弟关系,双方当事人属于近亲属且居住在同村,虽然王思兰等人未提供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不排除双方之间达成买卖案涉房屋的口头合同。

首先,王德刚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对宫庆永及王思兰等人占有、使用、扩建房屋的事实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情况亦应当知道,但近三十年来均未提出异议并向宫庆永及王思兰等人主张案涉房屋的权利,与借用关系的特征不符,难以认定王德刚等人主张借用关系成立。

其次,宫庆永在2010年已就案涉房屋向王德刚等人主张权利,宫喜娥、王德进、王德荣、王德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视为放弃答辩权,王德刚在该案中答辩称,宫庆永所诉称的1988年4月的日期不对,应该是1991年或1992年左右,不同意宫庆永的诉讼请求。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当事人-公司】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守法解卓飞【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玉香【被告】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赵学敏要求陈玉香、高翔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主张能否支持;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赵学敏要求陈玉香、高翔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主张能否支持;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赵学敏与高广延、陈玉香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经(2019)鲁01民终10156号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且赵学敏已支付购房款数额得到确定。

陈玉香抗辩涉案合同中“陈玉香”签字系仿冒,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无法采信。

周阗、杜道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阗、杜道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阗、杜道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4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阗;杜道宽;李颖颖【当事人】周阗杜道宽李颖颖【当事人-个人】周阗杜道宽李颖颖【代理律师/律所】秦佃塔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刘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佃塔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刘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佃塔刘忠【代理律所】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阗【被告】杜道宽;李颖颖【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当事人-个人】李霞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锡照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冯宗举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锡照冯宗举【代理律所】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霞【被告】侯新玲;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本院观点】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李霞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新玲在本案中要求李霞对侯敬朝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侯泽焱、于桂云、侯宗嫒在其继承侯敬朝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诉争的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士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士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士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7【案件字号】(2022)鲁08民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宝磊王衍琴孙守虎【审理法官】史宝磊王衍琴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士峰;韩冰【当事人】李士峰韩冰【当事人-个人】李士峰韩冰【代理律师/律所】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继锋【代理律所】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李士峰;韩冰【本院观点】上诉人美的亚公司、被上诉人韩冰、李士峰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2019年5月10日,被上诉人李士峰、韩冰(买受人)与上诉人美的亚公司(出卖人)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美的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在重污染预警期间及恶劣天气原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并且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政府法令及要求、特殊恶劣天气、遇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引起的商品房延期交付属于不可抗力,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135天(78天。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5月10日,被上诉人李士峰、韩冰(买受人)与上诉人美的亚公司(出卖人)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培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培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培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闵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培亮【当事人】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培亮【当事人-个人】耿培亮【当事人-公司】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耿培亮【本院观点】禁止流质抵押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诉讼代表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2:05:41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培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1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潭东路9号。

诉讼代表人: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潭东路9号。

负责人:杨营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培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涛,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培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8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雪晴苏团崔金城【审理法官】单雪晴苏团崔金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秉福;吉朋生【当事人】曹秉福吉朋生【当事人-个人】曹秉福吉朋生【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玉龙刘长书王红兵【代理律所】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曹秉福【被告】吉朋生【本院观点】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抵押借款关系。

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款抵押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抵押借款关系。

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虽有欠款、抵押的表述,但是该协议中并无借款期限及抵押期限的约定,也没有借款利率的约定,不符合通常民间借贷的约定内容。

其次,协议中直接明确约定“甲方(曹秉福)自愿并无任何条件协助乙方(吉朋生)办理该房其他未办完的事项及过户手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未约定办理过户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产生的后果。

再次,吉朋生签字下方还有“还欠曹秉福人民币三千元整,房产过户后还清"的手写字体。

若双方之间是借贷抵押关系,作为债权人的吉朋生不应再书写“还欠曹秉福人民币三千元整,房产过户后还清"的内容。

郭松、李梅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松、李梅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松、李梅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0【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6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民张丽刘潇【审理法官】李建民张丽刘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当事人-公司】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修高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杨铁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修高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杨铁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修高李同升杨铁生【代理律所】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作意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达成合意;二、上诉人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三、上诉人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向郭松等四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郭松等四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足额交纳后期款项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五、一审反诉费1150元应由谁负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书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作意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达成合意;二、上诉人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三、上诉人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向郭松等四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郭松等四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足额交纳后期款项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五、一审反诉费1150元应由谁负担。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5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修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王广朋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修生王广朋【代理律所】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告王某2与济宁腾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产(该房产位于新世纪以北,九华山路以南,环湖路以东,普陀山路以西,腾骐世家A区一期,第0028(0028)【座】02【单元】【层】0002(2-1102)号),总价626785元。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六、房屋过户登记:因该房产暂时未办理房权证,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判令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求,上诉人对判决结果并未提出异议。

上诉人仅对涉及的25万元首付款是否实际给付提出了异议。

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以6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上诉人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上诉人同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25万元的收到条。

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善斌郭庆文金永祥【审理法官】侯善斌郭庆文金永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宾【当事人】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洪宾【当事人-个人】丁洪宾【当事人-公司】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绍军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刘茂清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绍军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刘茂清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绍军刘茂清【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德吉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丁洪宾【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双方违约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否适当。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并非天然的无效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与其他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有同样的约束力。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包括:(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2)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王庆国与田德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王庆国与田德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王庆国与田德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审理法官】李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庆国;田德利【当事人】王庆国田德利【当事人-个人】王庆国田德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庆国【被告】田德利【本院观点】案涉房屋所在项目尚未办理规划手续,是否可以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院经向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村镇办核实,案涉房产项目系建于集体土地农村新型社区,现无规划手续,相关各项手续现在办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所在项目尚未办理规划手续,是否可以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王庆国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庆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8:00:3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9日,田德利(甲方)与王庆国(乙方)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坐落于章丘市XXXX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21.1万元;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2017年11月30日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谭新与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新与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新与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1【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李莎莎焦玉兴【审理法官】李静李莎莎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新;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谭新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新【当事人-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新【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共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洪万德、王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洪万德、王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洪万德、王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莎莎【审理法官】李莎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洪万德;王辉;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洪万德王辉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洪万德王辉【当事人-公司】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洪万德【被告】王辉;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洪万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29:49洪万德、王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1民终28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万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布尔古德。

审理经过上诉人洪万德因与被上诉人王辉、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洪万德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洪万德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洪万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型彦、付天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型彦、付天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型彦、付天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0【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雪飞【审理法官】亓雪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型彦;付天国;吴萍【当事人】张型彦付天国吴萍【当事人-个人】张型彦付天国吴萍【代理律师/律所】劳国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文涵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劳国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文涵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劳国锋李文涵【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型彦【被告】付天国;吴萍【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付天国、吴萍应当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应如何认定。

首先,律师费为市场调节价,系由提供和需要法律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价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付天国、吴萍应当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约定,“违约方除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居间佣金等”,并且一审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463号民事判决已确认系付天国、吴萍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故付天国、吴萍应向张型彦支付律师费。

高成军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110二审判决书

高成军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110二审判决书

高成军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110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玉兴【审理法官】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成军;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高成军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成军【当事人-公司】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国斌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常慧慧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国斌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常慧慧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国斌黄志帅常慧慧【代理律所】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成军;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二、涉案购房款应否返还及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三、涉案的60000元团购费应否由佰邦置业返还。

高成军对于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催告撤销合同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二、涉案购房款应否返还及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三、涉案的60000元团购费应否由佰邦置业返还。

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涉案定房合同有效是解除定房合同的前提,而涉案定房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对效力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郭淑兰、姚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淑兰、姚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淑兰、姚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1【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4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腾【审理法官】刘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淑兰;姚军;烟台福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淑兰姚军烟台福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淑兰姚军【当事人-公司】烟台福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爱琴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爱琴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爱琴【代理律所】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淑兰;姚军【被告】烟台福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建筑物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涉案的《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经系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建筑物内的电梯前厅为共有部分,该内容系双方对涉案电梯前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做出了明确约定,且福华置业在宣传中承诺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全赠送”给特定业主,该承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承诺;同时,该宣传承诺并未在双方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合同内容应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上诉人主张涉案电梯前厅由其单独使用,该主张与合同约定及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依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义务,也说明上诉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认可了合同约定的内容。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陈玉莲与刘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6155号陈玉莲民事判决书

陈玉莲与刘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6155号陈玉莲民事判决书

陈玉莲与刘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6155号陈玉莲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6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莲;刘兴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当事人】陈玉莲刘兴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莲刘兴华【当事人-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家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马东亮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家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马东亮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家魁马东亮【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玉莲;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被告】刘兴华【本院观点】关于顶名买房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顶名买房的问题。

首先,虽然根据一建公司提供的《住房证明》载明户主为陈玉莲,但根据刘兴华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交纳了购房款等购房时的所有款项,并持有相应的凭证,能够证实刘兴华实际购买了涉案房产。

其次,陈玉莲虽主张刘兴华租住了涉案房屋,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购房款均由刘兴华交纳,陈玉莲2011年7月30日向刘兴华出具的收条中亦载明为收到的系房价款,而非租金,故本院对其主张的租赁合同关系不予认可。

另外,陈玉莲虽主张该房屋系其退掉了公租房换来的该房屋的购买权,但并不妨碍其自愿将该购买涉案房产的权利转让给刘兴华。

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1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善斌郭庆文金永祥【审理法官】侯善斌郭庆文金永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陈序荣【当事人】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陈序荣【当事人-个人】陈序荣【当事人-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寿丽丁萍【代理律所】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文登市文山实业总公司【被告】陈序荣【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文山公司、天福公司对陈序荣的车位款及利息是否负有返还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权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文山公司、天福公司对陈序荣的车位款及利息是否负有返还义务。

文山公司、天福公司主张亿鑫公司私刻带有二公司名称的印章,因亿鑫公司销售车位而产生的债务与文山公司、天福公司无关。

作为一般买受人,陈序荣无从了解文山公司、天福公司与亿鑫公司的真实关系,在收到车位款的收据后,有理由相信收取车位款的是收据公章所显示的公司。

故,应认定文山公司、天福公司与陈序荣之间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有效,文山公司、天福公司均系合同相对人,在合同解除后对陈序荣交纳的车位款及利息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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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德刚、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2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
【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谭德刚;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尹晴;谭某
【当事人】谭德刚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尹晴谭某
【当事人-个人】谭德刚尹晴谭某
【当事人-公司】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秦彩雯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秦彩雯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光全秦彩雯
【代理律所】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谭德刚
【被告】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尹晴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谭德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3:02:25
谭德刚、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62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德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云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

原审被告:尹晴。

原审被告:谭某。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彩雯,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谭德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墉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晴、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向上诉人谭德刚送达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谭德刚收到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谭德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国良
审判员崔福涛
审判员王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晓莉
书记员仲自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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