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 -回复
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工作机制
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工作机制
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机制如下:
1.定期报告:子企业董事会应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报告频率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2.信息公开:子企业董事会应及时公开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成果、风险和机遇等。
公开方式一般通过官方网站、电子公告栏等途径。
3.接受问询:出资人有权向子企业董事会提出问题,董事会应及时回答并解答客户的疑问。
4.协商决策: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商议决策,子企业董事会应通知出资人参与讨论,并就决策结果进行反馈。
5.信息保密:子企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出资人利益,不得泄露重要信息。
总之,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工作机制应当合法、透明、公正、科学,确保出资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清单(国有独资适用)
XXX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同于放权。
授权后,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董事会按照 “结合实际、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坚持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出资人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一)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三)拟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修改方案;(四)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五)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及上述修改方案;(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增减资方案;(七)拟定公司发行债券、基金方案;(八)拟定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兼并方案;(九)拟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处置方案;(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出资人授权范围内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年度经营预算等,并按要求报出资人备案;(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其他不适宜任职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方予以撤换或职代会重新选举:(一)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二)除临时董事会之外,连续3次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定期董事会会议的。
第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董事会报告”是指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范围所作的工作报告。
3. 董事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1. 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净利率等财务指标,以及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等业务指标;(2)公司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任免情况等;(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审计等;(4)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计划:包括公司战略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
2. 董事会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出资人,并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
3. 董事会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三、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1.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出资人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 董事会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6. 董事会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创新发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7.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出资人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出资人的关切和诉求。
8. 董事会应当积极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浅谈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剖析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职责定位、人员结构、议事规则、履职担当、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提出了理顺职责定位、优化人员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强化履职担当、加强队伍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引言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枢钮。
近几年,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还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问题,制约国有企业的科学治理和健康发展。
因此,剖析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的存在问题(一)职责定位不明确准确界定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定位是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前提条件。
当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与国有企业董事会职责尚未理顺,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并未充分发挥其决策作用。
许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晰,难以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科学合理的董事会成员结构,有利于发挥董事会的整体效应。
许多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为企业内部人员,归属董事长领导,导致董事会决策基本上是董事长一人决策; 董事会成员与企业的经营层高度重合,执行董事人员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直接影响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削弱了董事会对企业经营层的监督作用;未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或外部董事作用发挥不明显; 部分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不够均衡,存在成员中具备本行业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较多,而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较少的情况,在决策过程中出现专业知识的短板。
(三)议事规则不规范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保障董事会规范运作的重要依据。
但有的企业董事会在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前没有事先听取党组织意见,缺乏必要的前置程序; 有的企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明确,没有实行一人一票制; 未建立董事会议制度,或会议制度对于会议的召集方式、会议组织、形成书面决议和会议记录的要求、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定的不明确;未建立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体系或评价制度体系不完善,未明确对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董事会年度工作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某某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股东权益,切实加强公司董事会与出资人的联系、引导董事会和董事科学、规范、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三条编制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要全面、具体,专题会议报告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四条董事会及董事应保证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个别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包括:董事会层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决策情况,董事履职情况,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部署与应对措施等。
(二)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订、修订和实施情况,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三)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生产经营主要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分析。
(四)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对经理层成员的激励与考核情况,薪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五)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股东要求董事会落实的事项,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董事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三)重大投资、担保、捐赠。
(四)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五)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融资项目。
(六)应当报股东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股东帮助解决的事项,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向股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需按规定在事前或事后向股东报告。
集团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草拟)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法人管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合用于本集团有限公司。
(二)国资办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集团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集团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受国资办委托,执行国资办的决议,是集团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国资办负责,定期报告工作。
二、董事会的组成(一)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为 5 至 9 人(人数为单数),其中应包含职工董事和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
(二)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原则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允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允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三)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在集团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战略、提名、预算、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
提名、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须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三、董事会职权和义务(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2.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确定经营班子责、权、利;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10.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集团公司董事会运作,明确董事会决策程序,保障科学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董事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工作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和职责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x名,非外部董事x名(含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二)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九)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指导下属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十二)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十七)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十八)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九)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国资委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经出资者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出资者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5-13人(奇数)组成,董事由出资者委派;董事长由出资者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出资者同意,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者决定,向出资者报告工作,接受出资者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控,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五)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确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投资的额度,批准投资额度之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1(六)制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七)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者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出资人同意,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人员;(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十六)决定除须由出资者审核批准的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八)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目录总则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任职条件董事的权利和责任董事的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确定及通知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案和议事序董事会机构及办事程序董事会机构董事会档案管理董事会印章管理董事会经费第九章附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 3— 13 人组成;第四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股东委托人、董事会礼聘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以董事会决议发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总经理及经理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与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公司法66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LT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五)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时予以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会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
第八条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奖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出改组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董事评价第十条评价董事的重点是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第十一条评价董事坚持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采取自我评价、董事相互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任期1年的,只进行任期评价。
第十二条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董事评价要点》(附表2),董事进行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部分职工代表分别对董事进行评价。
评价时,须填写《董事评价意见表》(附表4),经本人密封后,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统一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听取国资委纪委、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三)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篇一: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做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
但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江西群英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
至于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其它成员产生由公司董事会选举对于公司的董事长制度,新公司法也有不同于旧法的规定。
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比,可见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在于将公司的经营方针具体化,提出专门业务事项的方案、措施,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而对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则可以直接决定和负责。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鄂国资规[2012]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正文:----------------------------------------------------------------------------------------------------------------------------------------------------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鄂国资规[2012]3号2012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省出资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是指省出资企业董事会依法向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的本年度履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第四条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
1、组织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的设立、人员调整等情况。
2、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责任、义务及各项会议制度、工作制度,以及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董事会运转情况。
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董事会讨论事项、决议事项数量及涉及范围;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履职时间与尽职情况;董事之间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检查、落实情况;董事会建设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主要工作设想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运行发展情况。
1、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情况。
企业出资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出资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出资公司的管理,保障出资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由企业依法设立的出资公司,出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出资公司应当遵循以市场为导向、合法合规、稳健经营、风险防范的原则,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促进出资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出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运作,确保出资公司的独立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出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人员、技术、信息、资产等重要资源的管理。
第六条出资公司应当定期向出资企业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接受出资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收、汇款、报告备案等义务,遵守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管规定。
第八条出资公司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政策环境等因素,不断优化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和企业价值。
第二章出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出资公司和出资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制度,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出资公司应当依法享有公司权益,包括参与决策、分享利润、参与分红等权利,依法承担公司债务。
第十一条出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等公司治理机构的决策,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出资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对出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出资人公开公司经营、财务、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出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四条出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实施风险管理,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经营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
第十五条出资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履行劳动、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义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两个主要义务: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工作的通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示精神,积极探索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方法途径,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建设暂行办法》(冀国资〔201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国资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展开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的目的(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规范和完善董事会,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
(二)通过规范的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三)通过规范企业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增强集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确保集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做优做强。
(四)通过规范董事会建设,获取河北省国资委系统规范董事会建设的第一手资料和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纳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的企业2013年纳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的企业为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14家国有独资公司,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规范董事会建设的企业为: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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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回复
标题: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的深度解析与实施策略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长远发展。
而出资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未来前景有着深切的关注。
因此,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既是保障出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解析。
二、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的内涵与重要性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是指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出资人汇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出资人知情权:出资人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等,以评估其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2. 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通过定期报告,可以增强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意识:报告制度可以促使董事会更加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负责,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内容与形式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负债状况等。
2. 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包括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和推广等。
3. 重大决策和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组、风险管理策略等。
4. 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政策:包括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等。
报告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同时,也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直播、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报告和交流。
四、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的实施策略
要有效实施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以下几点策略值得考虑:
1. 制定明确的报告规则: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报告规则,明确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和责任人,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司应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和平台,鼓励出资人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3. 提高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公司应注重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确保报告的数据准确、信息全面、分析深入,避免误导出资人。
4. 加强监督和评价: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对报告的编制和发布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五、结论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是现代企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出资人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制定合理的报告规则和策略,加强与出资人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以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