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 主要出资人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办法》共有9章。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2014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监事会第七章高级管理层第八章经营管理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一章附件第 1 页共 26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注册名称: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银租赁”,。
英文名称:SPDB Financial Leasing Co.,Ltd.本公司住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2865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玖亿伍仟万元整。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贰拾玖亿伍仟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本公司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时间:01/23/2007实施时间:03/01/2007效力状态:失效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有效运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产分类及管理职责1. 资产分类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分为以下类别:(1)融资租赁资产:指公司为租赁目的购买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投资资产:指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3)其他资产:指除融资租赁资产和投资资产外的其他资产。
2. 管理职责(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作。
(2)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的核算、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
(4)业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业务、投资业务等与资产相关的具体工作。
三、资产购置与验收1. 资产购置(1)购置融资租赁资产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购置价格合理。
(2)购置投资资产应充分调研,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
2. 资产验收(1)购置的资产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2)验收不合格的资产,应及时退货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复。
四、资产使用与处置1. 资产使用(1)融资租赁资产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2)投资资产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2. 资产处置(1)处置融资租赁资产,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处置价格合理。
(2)处置投资资产,应充分调研,确保处置风险可控。
五、资产评估与风险控制1. 资产评估(1)定期对融资租赁资产、投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准确。
(2)对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 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资产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
(2)对资产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1)财务部门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业务部门对资产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资产安全、有效运作。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XX融资租借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定稿 )完好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借业务操作程序,改良业务管理水平,防备与化解金融租借风险,不停提高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拟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公司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做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借需求,与融资租借公司配合,对展开业务前的客户尽责检查、法律风险防备的详细要求。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融资租借业务主要指金融租借,金融租借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财富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酬劳的租借。
所有权最后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拘束,公司融资租借业务包含以下主要形式:直接租借、售后回租。
(一)本方法所称直接租借业务,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物品,供应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方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品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品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借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别融资租借方式。
第二章租借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借对象(承租人),主假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赞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借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推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切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赞同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获得有关部门建筑允许证,投资允许证、动工允许证或入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资料、燃料、动力有靠谱根源,产品产销对路,切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完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公司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如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肩负租借风险的靠谱保证,能落实拥有法人资格、有送还可以力、推行独立核算的公司进行保证或供应财富抵押、动产权益质押作为送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数未超出其财富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比率。
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规章制度是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和完善对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介绍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财务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规范各项经营活动和财务运作。
包括资金来源、运用、利用、收益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风险控制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个层面,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风险控制。
再次是合规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范,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全面、严格的合规监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最后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总之,《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对出资人的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对出资人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帮助他们获取所需的资产,并以一定费率和期限进行租赁。
在此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有一些对出资人的要求。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这些要求,其中有些可能会因公司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第一,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出资人的要求是专业能力。
出资人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理解和评估租赁资产的价值和风险。
他们需要能够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条件和行业趋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就要求出资人具备良好的财务分析能力、市场洞察力和行业认知。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出资人的要求是充足的资金实力。
出资人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投入到租赁项目中,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变动。
融资租赁公司对出资人进行资金实力的评估,以确保他们有能力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这也是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企业的利益,促进租赁业务的稳定发展。
第三,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出资人的要求是合规经营。
出资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租赁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他们需要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控,及时报告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这是为了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出资人的要求是稳定的投资心态。
由于租赁项目通常是长期的,出资人需要具备稳定的投资心态和长期投资的观念。
他们应理性对待投资风险和收益,不因短期的市场波动而盲目追逐利润。
出资人需要保持对租赁项目的持续关注和监督,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预期回报。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对出资人有一些要求,包括专业能力、充足的资金实力、合规经营和稳定的投资心态。
出资人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同时,他们需要根据公司的要求,做好财务准备,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出资人才能与融资租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促进租赁业务的繁荣发展。
履行出资人职责之企业管理制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之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规范管理、保障权益而制定的制度体系。
在企业中,出资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包括资金出资、监督经营、决策事项等。
因此,企业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出资人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出资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出资,同时应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经营合法、稳健。
其次,出资人应对重大的经营决策进行审批,包括投资、融资、并购、重要合同等,确保企业的战略方向和经营决策与自身利益一致。
同时,出资人还应参与企业的管理,包括制定企业章程、领导班子的任免等。
为了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企业管理制度应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例如参与股东会议、获得企业财务报告、向企业提出意见建议等。
同时,出资人应有权收回其出资,但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总之,企业管理制度应明确出资人的职责和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靠的企业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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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依法取得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本章程内容与国内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内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本章程内容与股东签署的其他文件内容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条公司中文名称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EverBrightFinancial Leasing Co.,Ltd, 法定注册地址为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一百四十三号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办公楼附楼四楼。
第六条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依法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的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适用法律规定公司的特定经营行为应由其他政府部门或机关监管的,依照其规定。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2018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名称与出资额 (4)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第五章组织机构 (8)第一节党组织 (8)第二节股东会 (9)第三节董事、董事会 (12)第四节总经理 (18)第五节监事、监事会 (20)第六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4)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4)第二节利润分配 (25)第三节审计 (27)第四节内部控制 (27)第七章劳动人事制度 (29)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29)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29)第二节接管、解散和清算 (30)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4)第十章修改章程 (35)第十一章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36)第十二章附则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完善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INDA FINANCIAL LEASING 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邮政编码:730030。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公司负责。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40年,营业期满后可根据股东会决议顺延。
融资租赁公司组织架构图、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
1.具体机构设置(1)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民生租赁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人员 , 并掌握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协调公司与股东、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下设三个委员会,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长期和年度投资方向,审议修订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年度经营总目标及经营方针。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阅本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书、盈利公布、编制财务报告书所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及实务,财务资料的备选处理方法。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监事会:民生租赁公司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专业审核委员会评审(对接)岗位:1名,除负责一些项目评审工作外,同时兼所有项目评审材料整理及项目评审人员沟通对接,以及负责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事务新工作,如材料报送、意见反馈、评审会意见整理等;租赁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各部门业务负责人和租赁公司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门为项目评估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3)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的统一管理,设有:公司办公室:处理租赁公司日常行政管理。
成员3名,其中经理/主管1名,前台1名,人事行政1名。
财务部:负责管理、监督、处理公司的财务。
成员3名,其中经理/主管1名,出纳1名,会计1名;人力资源部:成员2人,负责公司日常人事、人才培训、人才开发与招聘管理事务;(4)业务总部负责公司业务、融资的统一管理,设有:业务部:主要负责开发、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下辖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一部:成员初期5-6名,未来12-15人左右。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资金运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并最大限度地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调配、运用、监控及结算的活动。
3.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账户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账户、投资账户和其他特殊用途账户。
2. 财务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评估,取消不活跃或不必要的账户,优化账户结构。
3. 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遵守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资金计划与预算管理1. 每年初,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预测并申报资金需求,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3. 财务部应定期跟踪分析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资金调度与运作1. 财务部应建立日常资金调度机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
2. 对于大额资金调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 在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五、风险控制与内部审计1.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所有资金操作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3. 对于违规操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信息报告与披露1. 财务部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供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报告,包括现金流量表、资金状况报告等。
2. 必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管理政策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 年第 3 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
行为实施的监管和规范措施,旨在维护舆论监督和社会公正。
一、出资人应当担任有效职责,贯彻国家金融机构监管要求,依
据投资银行及证券公司监管政策及要求,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并监督投
资行为,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出资人应当负责金融资本的投资安全,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并负责维护投资客户的权益。
三、出资人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监
控并掌握重大变动,落实企业内控及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四、出资人应当积极参与金融资本投资退出安全程序,确保投资
资金的安全性及有效回报。
五、出资人应当开展合理的资本管理活动,对投资行为分配人力
及资源,以及统筹安排和管理相关事务,确保实现有效投资组合管理。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
稳定的投资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为投资者带来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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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是指一种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金融公司。
它的出资人主要是指在公司成立或发展过程中,提供股权或债权(或两者兼有)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下面就从公司出资人的角度,讨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制度。
一、出资人的类别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分为股东和债权人两类。
股东是指对公司投资股本,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法人,具有公司所有权,享有公司分红和决策权。
而债权人是指向公司提供债务融资,持有公司债券的个人或机构,享有公司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权利,但没有公司所有权和决策权。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股权和债权两个方面。
股权方面,股东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享有公司分红和决策权。
债权方面,债权人根据债券面值和利率获得利息和本金,具有优先偿还权和担保物抵押权。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源于公司运营和市场环境。
运营风险包括公司经营成果不佳、管理不善、财务欺诈等;市场风险包括货币贬值、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此,出资人需要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受到多重监管机构的监管。
首先,根据公司设立的类型和经营范围,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等)提出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和牌照。
其次,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涉及金融活动,还需要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最后,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债券转让等方式退出。
股权转让是指出售公司股份,实现投资回报;债券转让是指转让所持有的债券,实现债权回报。
公司不得禁止出资人退出,但应按照公司章程、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退出机制和退出程序。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中,出资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理的出资人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和降低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公司运营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注重制定科学合理的出资人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公司运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