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其他不适宜任职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方予以撤换或职代会重新选举:(一)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二)除临时董事会之外,连续3次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定期董事会会议的。
第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强化董事会运行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央企董事会工作新规
强化董事会运行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央企董事会工作新规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8•【分类】问答正文强化董事会运行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央企董事会工作新规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要求、作出规定,打造董事会建设“升级版”。
出台新规则有何考虑?具体规定有何亮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进行了解读。
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促进董事会建设质量提升问:请介绍下文件出台背景。
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从2004年开始,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并与时俱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2009年出台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有力推进了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
当前,央企董事会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需要从制度机制上细化落实;董事会运行中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清晰、授权决策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总结推广。
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立足于强化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巩固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既对以往有效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又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创新,同时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科学成分,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对于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文件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答:规则与公司法、《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衔接,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但对其他央企以及央企所属企业、地方国企也有指导借鉴意义。
董事会年度工作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某某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股东权益,切实加强公司董事会与出资人的联系、引导董事会和董事科学、规范、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三条编制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要全面、具体,专题会议报告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四条董事会及董事应保证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个别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包括:董事会层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决策情况,董事履职情况,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部署与应对措施等。
(二)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订、修订和实施情况,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三)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生产经营主要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分析。
(四)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对经理层成员的激励与考核情况,薪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五)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股东要求董事会落实的事项,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董事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三)重大投资、担保、捐赠。
(四)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五)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融资项目。
(六)应当报股东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股东帮助解决的事项,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向股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需按规定在事前或事后向股东报告。
集团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草拟)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法人管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合用于本集团有限公司。
(二)国资办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集团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集团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受国资办委托,执行国资办的决议,是集团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国资办负责,定期报告工作。
二、董事会的组成(一)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为 5 至 9 人(人数为单数),其中应包含职工董事和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
(二)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原则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允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允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三)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在集团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战略、提名、预算、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
提名、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须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三、董事会职权和义务(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2.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确定经营班子责、权、利;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10.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出资企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或对其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得市国资委的同意。
(四)出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的;
(五)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必须在市国资委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年薪实发数后,按规定发放,不得在市国资委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前发放,且经营者的年薪增幅不得高于当年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和当年企业效益增长率。
第九条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七)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八)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5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100万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经出资者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出资者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5-13人(奇数)组成,董事由出资者委派;董事长由出资者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出资者同意,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者决定,向出资者报告工作,接受出资者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控,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五)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确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投资的额度,批准投资额度之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1(六)制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七)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者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出资人同意,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人员;(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十六)决定除须由出资者审核批准的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八)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责任人第四条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其中市国资委指定的特派董事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须审批的重大事项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行为;(四)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增投资、境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或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五)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资产处置行为,或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净值5%或处置资产帐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六)为他人(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七)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与子企业之间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借出资金年度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或500万元以上的借款行为;(八)国有产(股)权变动;(九)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十)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的行为;(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十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对该子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十四)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 -回复
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回复标题: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的深度解析与实施策略一、引言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长远发展。
而出资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未来前景有着深切的关注。
因此,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既是保障出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解析。
二、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的内涵与重要性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是指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出资人汇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出资人知情权:出资人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等,以评估其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2. 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通过定期报告,可以增强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意识:报告制度可以促使董事会更加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负责,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内容与形式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负债状况等。
2. 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包括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和推广等。
3. 重大决策和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组、风险管理策略等。
4. 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政策:包括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等。
报告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同时,也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直播、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报告和交流。
四、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的实施策略要有效实施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以下几点策略值得考虑:1. 制定明确的报告规则: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报告规则,明确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和责任人,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国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7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有限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行,提升公司整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据《省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主要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履职报告作出规定。
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出资管理的独资、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公司委派的董事。
第二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履行情况,董事会健全完善及规范运行情况、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战略推动、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分配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公司或公司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及上年度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新一年董事会主要工作设想等内容。
第三条董事履职报告内容主要体现履职情况,包括日常学习调研、参加董事会会议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对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者决策委员会的评价以及履职独立性的自我评价等。
第四条所属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根据企业实际或者决策委员会设置情况,形成决策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履职报告,相应在报告中明确决策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及有关评价内容。
第五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每年报送一次,应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报告须经各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撰写,履行审议程序,并报送至公司;所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董事履职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由董事所任职企业统一收集和报送,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七条职工董事的年度履职报告,应在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后,再按要求报公司备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设规范、高效、协同的战略型决策型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对出资人负责,执行出资人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出资人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二)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具备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二)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材料等,公司应予配合。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对与履职相关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公司应承担有关费用,并予以协助和配合;(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六)外部董事须每年向出资人提交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参加董事会决议及表决情况,本人提出的暂缓、弃权和反对意见及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向董事会、经理层和出资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七)参加出资人、公司举办的会议和培训,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行业发展动态和公司运作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两个主要义务: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工作机制
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工作机制
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机制如下:
1.定期报告:子企业董事会应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报告频率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2.信息公开:子企业董事会应及时公开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成果、风险和机遇等。
公开方式一般通过官方网站、电子公告栏等途径。
3.接受问询:出资人有权向子企业董事会提出问题,董事会应及时回答并解答客户的疑问。
4.协商决策: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商议决策,子企业董事会应通知出资人参与讨论,并就决策结果进行反馈。
5.信息保密:子企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出资人利益,不得泄露重要信息。
总之,子企业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的工作机制应当合法、透明、公正、科学,确保出资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出资制度样本(四篇)
公司的出资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制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出资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适用于所有出资人以及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技术出资和劳务出资等。
第四条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出资使用情况以及分配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出资人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出资,并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出资额度第六条出资人应根据公司的需要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决定出资的额度。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出资人的出资额度。
第八条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额度进行出资,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出资额度。
第九条出资额度的调整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讨论并通过决议,未经讨论和决议的出资额度调整无效。
第十条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额度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等,但应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决议。
第三章出资方式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出资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货币出资是指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将出资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股份或投资证券。
第十三条实物出资是指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按照约定的规则提供相应的实物,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股份或投资证券。
第十四条知识技术出资是指以知识、技术等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将相关的知识、技术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提供给公司,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享受相应的回报或权益。
第十五条劳务出资是指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人应按照约定的规则提供相应的劳务,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股份或投资证券。
第四章出资使用第十六条公司的出资应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出资使用情况,公司应及时向出资人提供相关的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目录总则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任职条件董事的权利和责任董事的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确定及通知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案和议事序董事会机构及办事程序董事会机构董事会档案管理董事会印章管理董事会经费第九章附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 3— 13 人组成;第四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股东委托人、董事会礼聘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工资计划;(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以董事会决议发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总经理及经理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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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董事会报告”是指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范围所作的工作报告。
3. 董事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1. 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净利率等财务指标,以及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等业务指标;
(2)公司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任免情况等;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审计等;
(4)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计划:包括公司战略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
2. 董事会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出资人,并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
3. 董事会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三、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
1.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出资人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 董事会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6. 董事会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创新发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7.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出资人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出资人的关切和诉求。
8. 董事会应当积极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四、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2. 本制度中的词语含义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