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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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冀政办函[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百政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百色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8〕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授权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建议任命的企业领导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列入市委或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依照企业负责人执行。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国资委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贵州省已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束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局面,为贵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激发活力创建了新的监管体制,也使贵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获得基本保证。

贵州国资委不仅是全省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更应该是全省国有企业资本运作的最高宏观决策部门;不仅要追求全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要承担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义务。

因此,应该增强现代资本管理的理念,弱化过去资产管理的传统思想。

一方面,从纯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作为出资人,最关心的是所投入资本的市场价值最大化,或者说所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这是经理层面追求的目标)、资产规模最大化(这是行管部门追求的目标)、人员规模最大化(这是政府层面追求的目标),即出资人应该关心的是自身资本的增值程度,而不仅是自身资本的具体表现形态或存在形式。

这是现代投资学的一个基本理念。

另一方面,既然出资人应该根据企业能否带来资本增值的最大化进行投资取舍,出资人就应该对现有的资本存量进行重新调整和优化配置,以及对收回资本或流动性资本进行重新投入和吸纳增量,从而实现管理资本价值的总体增长,因此,出资人必须具备资本运作的功能和条件。

目前,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扁平式管理和宝塔式管理。

扁平式管理即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宝塔式管理即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大型控股公司之下设有专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形成金字塔式的层层控股体系。

贵州国有资产管理选择宝塔式管理模式。

这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条例》中体现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精神。

一方面,政府分级代表、分级监管,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本级政府负责。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债务重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即: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三)组织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四)投资项目汇总,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企业应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所有重大投资应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

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南宁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

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南宁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加强党的领导。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潭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潭政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国资委作为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按政资、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先易后难,分批实施,平稳过渡,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和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监管体制。

市直有关部门继续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做好产业发展和行业规划工作。

三、已改制企业遗留资产和各行业办(或清算组)代管的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国资委移交,由市国资委负责营运和管理。

四、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市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以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1.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2. 湖南南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 湘潭市商业银行4. 湘潭湘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 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6. 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含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7. 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8. 湘潭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9. 湘潭市土地资源经营有限公司10.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11. 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12. 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本性预算执行第三章费用性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7〕10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7〕5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费用性预算(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10-07-14 09:53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现将《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投资活动:(一) 固定资产投资;(二) 产权收购;(三)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0•【字号】怀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建立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对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资产管理由市国资委负责,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纠纷调处、清产核资、损失核销、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

三、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管理,包括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四、对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五、市国资委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管。

要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六、对目前仍然分散在市直各单位管理、体量较小的国有企业,由相关单位与市国资委逐步移交,市人民政府不再下文明确;对市直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全覆盖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国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7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全资和控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管理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资公司,是指公司拥有100%股权份额的公司;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拥有100%(不含)以下、50%(不含)以上股权份额,或者拥有50%(含)及以下股权份额,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资人代表,是指公司向全资、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代表公司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发起设立或出资的合伙制企业(含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无锡航天高能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管理参照《合伙企业法》,遵循其合伙协议,按照其合伙人会议等决策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管理效率,以促进全资、控股公司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的管理主要为:(一)《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管理权利;(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国资监管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对全资公司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一)决定全资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二)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三)批准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下达年度经营指标;(四)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和处置事宜。

第九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管理通过派出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贯彻股东意志,行使表决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一)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二)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经营指标;(四)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和处置事宜;(七)其他公司认定的管理事项。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鄂国资规[2012]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鄂国资规[2012]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正文:----------------------------------------------------------------------------------------------------------------------------------------------------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鄂国资规[2012]3号2012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省出资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是指省出资企业董事会依法向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的本年度履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第四条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

1、组织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的设立、人员调整等情况。

2、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责任、义务及各项会议制度、工作制度,以及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董事会运转情况。

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董事会讨论事项、决议事项数量及涉及范围;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履职时间与尽职情况;董事之间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检查、落实情况;董事会建设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主要工作设想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运行发展情况。

1、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情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
行为实施的监管和规范措施,旨在维护舆论监督和社会公正。

一、出资人应当担任有效职责,贯彻国家金融机构监管要求,依
据投资银行及证券公司监管政策及要求,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并监督投
资行为,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出资人应当负责金融资本的投资安全,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并负责维护投资客户的权益。

三、出资人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监
控并掌握重大变动,落实企业内控及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四、出资人应当积极参与金融资本投资退出安全程序,确保投资
资金的安全性及有效回报。

五、出资人应当开展合理的资本管理活动,对投资行为分配人力
及资源,以及统筹安排和管理相关事务,确保实现有效投资组合管理。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
稳定的投资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为投资者带来合法权益保护。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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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某厅履行省公投资集团
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草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某投资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某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省某投资集团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省某厅履行省某投资集团股东会职权。

省某厅根据其内部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省某厅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省某投资集团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工作职权、方式及和程序,并审议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方式和程序,并审议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省某投资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
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省政府决定。

委派董事、外派监事由省某厅会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某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省某投资集团党委、董事会研究提出人选意见,经省某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某投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和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属交通运输系统正式在岗人员,由省某厅党组研究提出任免建议,省某投资集团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外聘人员由省某投资集团决定任免。

第十条省某厅建立省某投资集团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范畴和程序,通过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省某投资集团运营的监管。

第十一条省某厅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远景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年度资本经营、投资和通行费收支预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省某投资集团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省某厅审核批准。

其中依照规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某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省某投资集团设立子企业,需经省某厅批准。


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向省某厅报告。

第十四条省某厅负责核定省某投资集团的机构与人员编制,核准用人方案,确定薪酬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省某厅应与省某投资集团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按年度和任期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省某投资集团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省某厅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省某厅根据需要,可以对省某投资集团的年度会计报告等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七条省某投资集团有关执行省某厅决定或批复事项情况、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权登记、清产核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对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某厅备案。

第十八条省某厅维护省某投资集团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并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省某投资集团应当报经省某厅批准而未报批的重大事项,省某厅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省某厅接受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工作指导,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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