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某厅履行省公投资集团
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草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某投资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某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省某投资集团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省某厅履行省某投资集团股东会职权。省某厅根据其内部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省某厅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省某投资集团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工作职权、方式及和程序,并审议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方式和程序,并审议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省某投资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
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省政府决定。
委派董事、外派监事由省某厅会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某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省某投资集团党委、董事会研究提出人选意见,经省某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某投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和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属交通运输系统正式在岗人员,由省某厅党组研究提出任免建议,省某投资集团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外聘人员由省某投资集团决定任免。
第十条省某厅建立省某投资集团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范畴和程序,通过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省某投资集团运营的监管。
第十一条省某厅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远景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年度资本经营、投资和通行费收支预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省某投资集团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省某厅审核批准。其中依照规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某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省某投资集团设立子企业,需经省某厅批准。其
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向省某厅报告。
第十四条省某厅负责核定省某投资集团的机构与人员编制,核准用人方案,确定薪酬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省某厅应与省某投资集团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按年度和任期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省某投资集团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省某厅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省某厅根据需要,可以对省某投资集团的年度会计报告等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七条省某投资集团有关执行省某厅决定或批复事项情况、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权登记、清产核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对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某厅备案。
第十八条省某厅维护省某投资集团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并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省某投资集团应当报经省某厅批准而未报批的重大事项,省某厅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省某厅接受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工作指导,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