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财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6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20年7月13日附件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中管金融企业自然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财政部将结合企业实质性的产权关系、控制关系、管理关系、执行中央金融企业有关制度的程度、行业代表性、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当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当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条例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所有权权属】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
第四条【管理要求】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目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目标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维护国家基本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第七条【资产保护】国有金融资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出资人职责权属】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享有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
第九条【出资人职责履职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市场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隔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五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津滨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国有企业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主力军,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区委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滨海新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所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战略调整重组为主线,以大项目、大集团为依托,以资本运作为平台,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推动企业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新区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万亿元,实现翻番。
第二条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
本着“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推进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重组,逐步确立新区国有企业合理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使企业个数有所减少,企业资产总量、权益有所增加,企业效益、保值增值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走出一条“一减、两增、三提高”的新路子。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是指由国家所有的金融资本参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人员。
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他们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和义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他们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他们应当通过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对企业的经营战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并对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应当保护国家利益。
作为国有金融资本的所有者,他们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确保国家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有损国家利益。
他们还应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企业的资金使用合理、合法,预防和纠正财务风险。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应当履行社会责任。
作为国家的代表,他们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回报社会。
他们应当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社会问题,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要注重风险管理。
他们应当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他们应当关注企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企业面临困境时,他们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危机处理,维护国有金融资本的利益。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他们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了解金融市场和行业的动态,及时掌握和应对市场变化。
他们还应当关注国际金融发展,学习国际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承担着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履行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和自身能力建设等职责。
他们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只有发挥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才能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增值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9•【文号】财办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金〔2020〕10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管理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
联系人:财政部金融司金融产权处郑丹丹************王永杰************付霞************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0月19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明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 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 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财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由国家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资本,是国家金融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阐述。
一、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国家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较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制度,明确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力,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和控制;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3.建立健全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查机制,确保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国有金融资本的投资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国家资本的承载者,其投资管理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宏观经济调控,确保国家金融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规定,明确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和行为规范;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性;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管理,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开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国有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经营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1.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国际金融机构治理,促进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国家金融利益的维护;2.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监管,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
2023-11-08contents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概述•出资人代表的选派与任职•出资人代表的管理与监督•出资人代表制度的作用与影响•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实践案例•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目录01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概述定义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是指国家通过选派或任命特定人员作为出资人代表,具体管理或经营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并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的制度安排。
职责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策略,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的经营,以及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定义与职责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选派代表管理或经营国有资本。
近年来,随着国资委的成立,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发展历程目前,中国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派、任命、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同时,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中。
现状发展历程与现状制度框架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出资人代表的选派和任命制度、出资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以及出资人代表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这三个方面相互衔接,构成了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框架体系。
主要内容出资人代表的选派和任命制度主要包括选派和任命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等;出资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主要包括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出资人代表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主要包括考核的标准、方法和奖惩措施等。
制度框架与主要内容02出资人代表的选派与任职出资人代表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出资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具备诚信、勤勉、尽责等职业道德素质出资人代表必须具备诚信、勤勉、尽责等职业道德素质,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担任出资人代表。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天津辖区各金融机构:为建立健全我市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2017年3月13日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提出天津市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一)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
完善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结合我市情况,研究探索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扩大天津市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指数评估结果应用范围,做好天津区域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相关工作。
定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和专题分析,每年组织主要法人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二)推动银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充分发挥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等自律机制作用,研究建立涵盖本外币业务的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金融机构总部的审核意见等。
第5条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总部的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
4.请务必填写“填表人”“联系电话(含座机及手机)”相关信息;
5.请于每月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表报送财政部。
附4-2: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
(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填报)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所属机构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报告。建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中央金融机构于每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4)。工作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时与财政部沟通报告,共同研究商讨解决方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制度办法、系统应用等培训工作,确保有关人员熟练掌握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
二、登记范围
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系统。包括以下三类:
1.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机构(含合伙企业,下同)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国有股权董事履职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21年7月2日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股权董事及时、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切实提升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保障,是指为保障股权董事有效履职,在其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知悉范围,以及派驻金融机构支持开通信息查询权限、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等方面所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第四条完善股权董事履职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好“两个一以贯之”,强化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与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有机统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股权董事履职的首要任务。
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开展投融资行为的实施意见
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开展投融资行为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省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投融资行为,厘清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责任边界,合理控制债务总量及负债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债务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边界,严格规范投融资行为(-)严格规范政府职能行为切实剥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维护所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经营。
政府部门债务不得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举借。
政府部门不得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
(二)严格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行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完善投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对外投资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发展战略,投资规模要与企业的投资实力、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相适应。
对外投资行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严格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行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外开展融资业务,要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期限、融资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不得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严禁为第三方项目及企业做融资通道且承担还款责任,不得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严控表外融资等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确保融资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积极优化融资模式,鼓励开展多元化、市场化融资。
要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
行为实施的监管和规范措施,旨在维护舆论监督和社会公正。
一、出资人应当担任有效职责,贯彻国家金融机构监管要求,依
据投资银行及证券公司监管政策及要求,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并监督投
资行为,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出资人应当负责金融资本的投资安全,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并负责维护投资客户的权益。
三、出资人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监
控并掌握重大变动,落实企业内控及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四、出资人应当积极参与金融资本投资退出安全程序,确保投资
资金的安全性及有效回报。
五、出资人应当开展合理的资本管理活动,对投资行为分配人力
及资源,以及统筹安排和管理相关事务,确保实现有效投资组合管理。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
稳定的投资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为投资者带来合法权益保护。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西青区国资委拟定的西青区区管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西青区国资委拟定的西青区区管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西青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西青区国资委拟定的西青区区管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国资委拟定的《西青区区管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2月27日西青区区管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实施方案区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好《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精神,推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区管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解决我区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专业化管理、发展水平、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坚持提质与增效相结合、改革与发展相统一,在结构布局、提质增效上下功夫,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风险,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推动国有资本从不适合国资布局、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领域退出,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加强对人员、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经营方式、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深度整合,提高企业决策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坚持放管结合。
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员。
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拟任职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持有拟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四)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本收益及派出董事、监事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统筹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对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
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同时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过渡期结束后,按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
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制度,切实履职尽责,同时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正常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资人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各出资人机构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深度融合,理顺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建设、重大事项决策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切实承担好、落实好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并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二)开展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组织上交收益工作。
(三)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
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四)按照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情况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五)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六)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市相关制度,依法指导、监督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一)服务国家战略决策和全市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和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二)探索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治理现代化。
(三)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四)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条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享有以下权利:(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六)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等进行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充分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加强基础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
(一)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
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出资人机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动态监管,对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资本穿透管理。
母公司负责对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落实统一的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出资人机构履行资本管理程序。
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加强收益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收取或监交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上交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加强财务监督。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内外协调监督。
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整合信息资源,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强化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加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加强信息披露和全口径报告。
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披露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七条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
出资人机构负责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指导建立健全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出资人机构落实和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按规定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结果清算和信息公开。
第五章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严格进行把关。
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进行考察。
对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
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管理者进行奖惩。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制度,指导健全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