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府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和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进行补偿的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助、就业补助等内容。
首先,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次,针对因征地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安置补助。
对于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和就业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针对因征地而需要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实现稳定脱贫。
总体来说,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保证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城市建设和发展一直处于快速推进的状态。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重庆市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和经济补偿两部分。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损失,也会进行经济补偿,以减轻拆迁户的经济压力。
其次,重庆市政府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土地利用情况、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会造成过高或过低的补偿。
此外,重庆市政府还注重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
门会向拆迁户详细介绍相关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确保拆迁户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对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以防止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总的来说,重庆市政府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努力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要理性对待,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完善拆迁补偿标准,不断提升拆迁补
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和居民的美好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最新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对于重庆市的征地标准,需要根据其土地的具体使用价值以及在土地上是否有相关的附着物来进行赔偿。
但是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是在征地赔偿之中必须有的一项赔偿。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2.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
以上四项,第1—3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各农户。
第4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属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
二、重庆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
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一般来说,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其该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相关判断来进行具体的收费。
一般来说土地赔偿费用是在16500/亩。
然后其他的悲惨还包括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相关赔偿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来进行支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渝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1、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2、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一律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联产承包到户前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5000元补偿;联产承包到户后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
(2)木本花园按每亩120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4000元补偿。
(3)桑园、茶园按每亩10000元补偿。
(4)杂树按每亩5000元补偿。
(5)移栽苗每亩按上述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
(6)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3、鱼嘴、复盛、五宝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按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相应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
4、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8000元进行补偿。
(三)拆迁1、属于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
2、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愿意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标准按附表5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 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 2 ―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土地征用和赔偿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各方利益,重庆市制定
了相应的占地赔偿标准,以确保土地征用和赔偿工作的合理、公正
和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对于占地
赔偿标准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保护
农民利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具体的赔偿标准方面,主要包
括土地征收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收后期开发补偿费
等内容。
其次,在具体的赔偿标准方面,重庆市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
况和土地利用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给予相应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耕地的征收,按照土地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上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等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
此外,重庆市还对于被征地农民给予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包括
安置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保障费等内容。
在土地
征收后期开发补偿方面,重庆市也对于被征地农民给予了相应的补
偿费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各方
利益,确保了土地征用和赔偿工作的合理、公正和顺利进行。
同时,也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希望各方能够遵守相关
规定,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其中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已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等。
2.搬迁补偿费用: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房屋面积、家庭人口、搬迁距离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偿费用。
3.生产设备、器具等补偿费用:对因征地而需要迁移或重新采购生产设备、器具等的企业,按照设备原值、残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
4.土地收益补偿费用:对因征地导致土地流转、产业转移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5.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征地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
总之,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保障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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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和拆迁,并对被征地拆迁人员提供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顺利进行。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标准,重庆市规定了按照土地使用权、林木、房屋、水利设施、道路、基础设施等不同项目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对于林木、房屋、水利设施等的补偿,则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
其次,对于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标准,重庆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被征地拆迁人员的房屋、基础设施、临时生产经营设施等,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要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重庆市还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确保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人员的意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确定,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为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法规标题】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9年第55号♦【颁布时间】1999-4-13♦【失效时间】2002-4-12♦【全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活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谿和住房安谿,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谿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谿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宵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宵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 . 2至1. 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歹0地上建(构)筑物、宵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届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宵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给予合理、充分
的补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土地位置、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重庆市,土地征用和赔偿标准也是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制
定的。
一般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绿
化补偿费、迁坟费、过渡期农田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
偿费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它是根据土地的基准地价、地类、地块面
积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此外,重庆市还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比如对于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同性质的土地,其征用
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征用,也有着不同的赔偿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重庆市也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土地征用和赔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政府部门会根据土地征用
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协商,并最终确定赔偿标准。
同时,重庆
市也建立了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机制,确保征地补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市民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土地征用赔偿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征地人的原有财产进行补偿的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进行。
具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二、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应当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且应当保证其合理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四、按照征收程序和时间确定补偿标准。
五、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重庆市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土地原用途、所处位置、土地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征地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人口、生活方式等。
此外,在拆迁补偿方面,重庆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计算,商业和公共设施的补
偿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租赁收益等因素计算。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证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将继续完善和优化。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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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新委发〔2009〕14号
礼嘉镇政府,翠云、鸳鸯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北部新区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
《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于2009年2月5日经北部新区管委会第1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结合北部新区经开园实际,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按社(户)全部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征地通告公布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
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通告公布的耕地面积计算。
如果该社集体土地被一次性全部征收,出现青苗补偿费低于按照上年末计税面积上浮30%计算的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选择按上年末计税面积上浮30%计算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五、农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以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征地通告公布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330元。
其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通告发布时的在籍人数计算,每人2200元。
其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
(三)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范围内所有的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该社征地通告公布的人均土地面积分别计算:人均土地面积2.5亩(含2.5亩)以下的按每人19800元的标准计算;人均土地面积在2.5亩以上的,高于部分按每高于0.5亩增加500元的标准计算。
其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例如:水缸、灶、粮仓、猪圈、电话、闭路电视、机井或水表、照明电表及电线等)补偿,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通告发布时的在籍户数计算,每户3000元。
(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差异调剂金,按该社征地通告公布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2750元。
构(附)着物差异调剂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有地无户”和轮换工的地上个人构(附)着物(含自留山、自留地和林权地在内),其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社人均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的80%;以及统筹调剂该社个人构筑物、附着物和承包土地面积等差异。
六、农民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以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
七、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其所有的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补偿不足并要求据实清理登记的,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在国土、镇(街道)、村的指导下,该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据实清理登记,按附表三、四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
据实清理登记的补偿金额高于综合定额补偿的金额,高于部分由社集体经济组织用差异调剂金进行补足;据实清理登记的补偿金额低于综合定额补偿的金额,低于部分不再支付给个人,留给该社作为差异调剂金。
八、征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补偿采取以房屋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上浮不超过40%作为房屋补偿登记面积。
不愿采取上述方法进行补偿,并要求据实清理丈量的,房屋权利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征地指挥部提交书面申请。
据实清理丈量的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按实际清理丈量的面积计算。
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房屋补偿的结构类别等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结构类别为依据,现场认定。
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九、农村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
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不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
但原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并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或公证手续)后,进行补偿登记。
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割登记。
但经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离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分户的,可凭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书进行分割补偿登记。
十、在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凡拟征地通告告知后抢栽、抢插、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道路(含摩托车道路、乡村公路、停车场等);
(六)天然野生杂丛。
十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的方式,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
增购一个自然间的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十二、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安置时的住房货币安置价与征地时的砖墙预制盖甲级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安置标准建筑面积。
十三、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应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甲级价格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在征地通告发布之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一律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十四、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及时领取安置补助费和构(附)着物补偿费、按时递交住房安置方式选择申请(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及时领取住房货币安置款),配合房屋补偿登记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综合奖励费2500元/人。
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的,不给予综合奖励费。
十五、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1000元。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600元的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十六、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需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征地通告时的在籍人口为准,经拆迁验收后,按实际过渡时间,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
十七、拆迁通知发布后,在10天(含1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11天至20天(含2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21天至30天(含3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超过30天搬迁并拆除房屋的,不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渝经开委发[2005]83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3.构筑物补偿标准
4.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