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怎么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黑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省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关。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被征地单位、个人或者该地上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是被申请人。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房地产的蓬勃发展,拆迁已经成为了一项常见的事情。
在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不公平现象,使老百姓陷入困境。
那么,面对不公平的拆迁,老百姓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老百姓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
在面临拆迁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老百姓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拆迁过程中所具备的权益和保障。
例如,在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有权享受优先安置等。
了解自己的权益将有助于老百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老百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当遇到不公平的拆迁时,很多老百姓对法律事务了解较少,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此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帮助解决问题。
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可以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老百姓可以通过集体维权来应对不公平的拆迁。
当个人力量无法解决问题时,老百姓可以联合其他受到不公平拆迁待遇的居民一起维权。
可以建立维权组织或者加入已有的维权组织,共同行动,争取公正和合理的拆迁待遇。
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行集会、请愿、上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增加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方式,老百姓还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老百姓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
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将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老百姓还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
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通过报道不公平的拆迁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社会的舆论压力。
老百姓可以通过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请求媒体进行报道。
在媒体的曝光下,可能会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有利于解决问题。
最后,老百姓不妨寻求和解的途径。
在拆迁过程中,理性沟通和协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政策补偿流程
政策补偿流程
政策补偿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农民朋友们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登记之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进行测算评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方案,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方案报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评估和选定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由被征收人选定或者通过摇号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5.公布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
6.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政策补偿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涉及具体的政策补偿时,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收决定是征收拆迁房屋的第⼀步。
⽽作出征收决定有⼀定条件的,需要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作出征收决定后,要制度征收补偿⽅案,那么什么部门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谁能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地征收补偿安置⽅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作出的。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公告⾄少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申请征收⼟地。
⼆、征地批复流程1、拟定征地⽅案征地⽅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民政府或其⼟地⾏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案,包括征地的⽬的及⽤途,征地的范围、地类、⾯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安置途径,原⼟地的所有权⼈及使⽤权⼈情况等。
征地⽅案须以书⾯形式告知被征地⼈,也即拟征地⽅案公告。
拟征地⽅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禁⽌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范围内⼟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调查统计。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行政复议文书应该怎么写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政复议⽂书应该怎么写如果拆迁双⽅就补偿安置达不成⼀致的,被拆迁⼈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是否愿意进⾏调解。
那么申请时,⾏政复议申请书该怎么写呢?下⾯店铺⼩编将为您解答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政复议⽂书应该怎么写⾏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的姓名(名称、商号)、住址、⼯作单位、年龄、民族,企业应写明⼯商登记号;2、被申请的卫⽣⾏政部门名称;3、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4、其他有关情况。
拆迁⾏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申请⼈:xxx,男,汉族,⾝份证号:住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被申请⼈: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民政府法⼈代表:xxxxx 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 被申请⼈:xxxxx房地产⼟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 3220040298 xxxxx 注册号 3220100147 申请⼈不服被申请⼈2014年x⽉xx⽇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组的具体⾏政⾏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征地批⽂,拆迁许可证明。
事实理由:1、按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应履⾏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x) ,2014年xx⽉xxx⽇⼊场评估,4⽉xxx⽇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审判实践中,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法官的一个难点问题。
这不仅因为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本身存在很强的模糊性,还因为不同的征迁程序中,安置补偿方案在性质、功能、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别,导致其可诉性存在差异。
本文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情况,将补偿安置方案分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分别谈一下这三种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这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体土地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笔者认为,这种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方案一般会载明征地范围、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征地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社保费用、安置途径等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地块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对被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且补偿安置方案仅对该次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能够反复适用。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征地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我们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方案内容1. 征地范围:请详细说明本次征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土地类型、面积等。
2. 补偿标准:请详细说明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补助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3. 安置方式:请说明安置方式的种类和选择依据,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就业安置等。
同时,请说明是否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4. 征求意见时间:请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和方式,以便广大市民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反馈机制:请说明如何收集和反馈市民的意见,包括反馈方式、反馈周期等。
三、意见和建议1. 建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土地价值提升等因素,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2. 建议增加安置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3. 建议完善安置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其选择。
4. 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及时公布征地补偿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建议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融入社会。
四、结尾我们真诚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讨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承诺将认真倾听、积极采纳,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以实施。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范文,供您参考。
如果您有更多的需求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土地资源,而土地的建设往往需要征收居民的住房和生产用地。
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成为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二、征地补偿的基本内容征地补偿是指政府征收土地时对土地使用权人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般包括土地征收款、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偿款、过渡期利息、安置补助等。
1.土地征收款居民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时,政府需要向居民支付土地征收款。
土地征收款是按照土地市场价格与征收土地面积相乘,再乘以补偿标准计算得出的一定金额。
政府需将这笔钱支付给居民。
2.房屋补偿款征收居民的住房时,政府需要对居民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这笔款项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房屋的面积、建成年限和市场价格来计算。
补偿款在支付时一般分两次,第一次支付50%的补偿款,后续的50%将在居民搬迁完成并交出房屋时支付。
3.搬迁补偿款政府征收土地后,需要将居民安置到新的住所,这就需要支付搬迁补偿款。
搬迁补偿款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居民每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乘以一定的补偿比例计算得出。
4.过渡期利息由于政府征地与居民的搬迁不会同时完成,为了保证居民利益,政府还需要支付居民过渡期利息。
这笔款项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补偿款项和搬迁时间计算得出。
5.安置补助政府运用征收土地获得的收入,为被征收居民提供一定的安置补助,以保证被征收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流程1.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当政府需要征收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及住房时,应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征收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
2.房屋评估及补偿政府应向被征收人发出通知,在征收节点之前进行房屋评估并确定补偿款数额。
评估时应以建筑质量、物业状况和市场价格等维度进行评估。
3.搬迁安置政府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新的居住处,并支付搬迁补偿款。
同时还应为被征收人做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配套工作,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
4.安置补助政府应按照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怎么谈判
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怎么谈一、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怎么谈判1、对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一个心理预期能获得多少补偿不是张口就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初步估算来的。
以房屋征收为例,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装饰装修花了多少钱等问题十分有必要。
这样我们了解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时心里就有了一个底,不至于漫天要价,也不至于要个“白菜价”。
2、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十分必要,补偿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都必须有自己的筹码,否则就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或者不过是在浪费时间说话而已。
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到项目的违法点就相当于增加了谈判的筹码。
找到的违法点越多,谈判的筹码也就越多,谈判中掌握的主动更多,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也就更高。
3、制定好谈判的策略和方案在谈判开始前要制定谈判的测量和方案。
了解自己有哪些筹码,在哪些地方可以提高补偿,在哪些地方可以让步等。
同时也要了解征迁人的情况,如征迁期限是多少,征迁人和与自身情况差不多的被征迁户是怎么谈的等问题。
结合自己的优势和被征迁人的劣势,制定出合理的谈判策略和方案。
4、不卑不亢谈判过程中面对各种威逼利诱,我们都要保持冷静。
既不能表现得唯唯诺诺,征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能表现得太蛮横,对征迁人抱有强烈的敌意。
我们要明白的是:征地拆迁中,补偿谈判一般都有多次,这次谈不拢只能说明我们的筹码还不足以让被征迁人妥协或者我们的心理预期确实偏高。
我们要做的就是继续走法律途径找找更多的筹码或者审视一下是否是我们的预期太高,如果太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怎么办?1、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明确了相关补偿费用的核算原则。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组织听证的环节,如果村民对补偿数额、补偿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听证时就表达异议。
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与杨永芬等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上诉案
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与杨永芬等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华伍平会刘永红【审理法官】胡华伍平会刘永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杨永芬;杨永蓉;洪雅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杨永芬杨永蓉洪雅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永芬杨永蓉【当事人-公司】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祁明忠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祁明忠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祁明忠【代理律所】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杨永芬;杨永蓉;洪雅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七里坪镇政府作为一审被告,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杨永芬、杨永蓉关于七里坪镇政府提起上诉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意见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七里坪镇政府作为一审被告,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杨永芬、杨永蓉关于七里坪镇政府提起上诉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意见不成立。
根据2019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土地及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地征⽤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地征⽤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12⽇法[2005]⾏他字第5号重庆市⾼级⼈民法院:你院[2004]渝⾼法⾏⽰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地⾏政决定⼀案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种意见,即⾏政机关征⽤农村集体⼟地之后,被征⽤⼟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重庆市⾼级⼈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地⾏政决定⼀案的请⽰2005年1⽉5⽇[2004]渝⾼法⾏⽰字第47号最⾼⼈民法院: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沙坪坝区同⼟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地⾏政决定请⽰—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地被征⽤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房进⾏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地⾏政决定⼀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民法院于2004年1⽉7⽇作出[2003]沙⾏初宇第48号⾏政判决。
维持了沙区国⼟局的⾏政决定。
赵建不服该⾏政判决,于2004年2⽉1⽇向重庆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案审查后,于2004年9⽉9⽇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问题向本院提出请⽰,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5⽇进⾏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
⼆、案件的事实和双⽅当事⼈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地上修建了房屋,⽤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
1993年4⽉5⽇,沙区国⼟局在赵建的《集体⼟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地建设⽤地使⽤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地⾯积为182平⽅⽶。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
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
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关于征收补偿的问题解答网友提问: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是什么?律师解答: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吗
一、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吗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显然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村委会虽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但其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但是这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承担责任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有什么特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了比较大的修改,具体表现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三大方面。
(一)补偿原则: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二)补偿范围:由3项补偿增加到5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2005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200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款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
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
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案件事实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理抄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上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
1993年4月5 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法律纠纷。
2018年,某县政府启动了该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
由于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以及安置方案不符合其利益,导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2. 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公正?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2019年,部分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公平,并要求村集体赔偿损失。
2. 法院审理(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某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参照了国家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等级等因素。
2)安置方案:某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安置村民100户,安置方案主要包括:房屋安置、货币补偿、集中安置等。
其中,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不公平,未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3)村集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被告则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
3)村集体已履行告知义务,村民权益未受损。
(3)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故原告关于补偿标准过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故原告关于安置方案不公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贵公司领导:我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考虑并改进相关政策,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征地补偿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居民的生活和社会需求。
在征地过程中,不仅要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还应该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这包括提供合适的居住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被征地而下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充分尊重被征地居民的意见和需求。
在制定征地政策时,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被征地居民的意见。
只有充分尊重被征地居民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政策,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利益,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确保依法行政。
在制定征地政策时,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确保征地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和冲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要注重公益性和长远性。
在征地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征地政策的公益性。
还应该考虑到征地政策的长远影响,确保长期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我们希望贵公司在制定征地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述意见,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合适的安置方案,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和合理性。
谢谢!此致敬礼第二篇示例:近年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用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政策措施。
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我们应该怎样提出意见呢?需要考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怎么办
核心提示: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按在征地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采取对应的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按在征地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采取对应的措施。
1. 公告期间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 审批期间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