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合集下载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发[2002]17号<br>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br><br><br>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br>各地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途径;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强化依法征地观念,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和补偿安置规范化,使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得到落实。

<br>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r><br>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br><br>第一章总则<br><br>第一条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r>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负责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征地拆迁工作。

<br>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br>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本政办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60号)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溪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本溪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四)有利促进本溪高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征收安置地域范围本溪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歪头山街道办事处、张其寨街道办处所辖农村集体土地,按就近就地回迁安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不可重置的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可重置的给予搬迁补偿,本标准未明确的参照其它行业标准或以评估价格执行。

地上附着物经产权人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被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物一茬产值计算,菜田3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旱田2000元/亩。

六、林木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一)货币安置。

(二)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21号)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府管经济联合社、东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23公顷。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府管经济联合社、东联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征地目的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地现状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拟征收的0.2423公顷集体土地中,含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2423公顷(其中林地0.242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

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厦思政征〔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的通告本府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2〕10号,以下简称“该通告”),现结合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建设需要,对原通告内容作出如下补充:一、该通告第一大点项目概况的(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094号)确认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变更为“为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为963平方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均位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厦门火车站至曾厝垵站(地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094号)范围内。

本府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滨海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通告》(厦思政征〔2022〕4号)实际为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厦门火车站至曾厝垵站(地上)项目,权属不变,均属曾厝垵社区,且曾厝垵社区同意按上述实际项目名称进行征收,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该通告第一大点项目概况的(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约1146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约1146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房屋1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变更为“本征收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9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平方米(园地51平方米),建设用地912平方米;需征收非住宅房屋1栋,涉及非住宅建筑面积404.96平方米,不涉及人口安置”。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现将《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6日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场的土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

《土地征收方案》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同时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实行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平陆运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为做好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搬迁范围内征收水田(含基本农田)、鱼塘为44000元/亩,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农村道路、集体建设用地等)为38000元/亩,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条在平陆运河工程(灵山段)征地范围内,达到失地标准的,按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搬迁,按如下标准补偿:1.泥墙瓦面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65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

2.砖木结构房屋:峰高4.5m以上的补700元/㎡;峰高3.5-4.5m的补600元/㎡;峰高2.5-3.5m的补500元/㎡;基础脚补300元/㎡。

3.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层高3.8m以上,室内外装修的补1200元/㎡、室内装修的补1100元/㎡、没有装修的补1000元/㎡;层高2.8-3.8m,室内外装修的补1100元/㎡、室内装修的补1000元/㎡、没有装修的补900元/㎡,外阳台面积按50%计,基础脚补400元/㎡。

4.泥墙瓦面房屋、砖木结构房屋测量均以自墙外边线的实际值为准;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主体、室内门窗、室内化粪池、女儿墙、雨蓬、顶屋出天面的梯层、散水和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水电等已计入补偿价格,不再另外计价。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泸市府地布〔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0〕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凤龙村第2、3、5、7村民小组,新学村第11村民小组,大竹山村第5、6、7、8、11村民小组,陵园村第2、3、4村民小组,桐子湾村第4、7、8、9、10、11、16村民小组,上湾村第1、3、6、7、8、12、14村民小组;丹林镇长冲村6组,建设村9组,梨花村8、9小组,文罗村2、3、5组;江北镇干坝村第10、11、13、14村民小组,福海村第11、12、13、14、15、21村民小组,石鱼村第6、7、8村民小组,岱宗村第4、5、6村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详见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建设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文档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lawrule_detail.jsp?row_id=2010010000000726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益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区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并已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2.区县(市)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片划分表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0日附件1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单位:元/亩附件2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表(资阳区)区域范围金花湖社区、永丰社区、接城堤社区、五里堆社区、杨树社区、马良社区、白马山社区、龙塘社区、清水潭村、金杉村、田庄湾村、李昌港村、龙光桥村、爱屋湾村、毛家山村、凤凰坝村、八一村、五房洲村、新桥山村、新胜、蓼园村、廖河村、虎形山社区、龚家坪社区、牛角仑村、邹家桥村、左家仑村、迎风桥村、黄花仑村、新花园村、鲜村、七鸭子村、先锋桥村、黄箭村、幸福村、东香村、黄家湖村、龙凤港村、紫薇村、新源村、南门桥村、和平村、甘家窖村、均安垸村、新飞村、祁青村、育江村、马王村、桃林村、三益村、洞庭村、东城村、明朗村、刘家湖村、茈湖村、高坪村、窑园里社区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表(赫山区)区域范围山路社区、茂林社区、毛家塘社区、团洲社区、金银山社区、三眼塘社区、全丰社区、龙光桥社区、天子坟社区、漆家村、花门楼村、金山村、沙河社区、高岭村、新安社区、李家洲社区、会龙山社区、大桃路社区、云寨村(中山村、石桥村)、天猫村(天星桥村、猫冲村)、云雾山社区、江家坪社区、姚家湾社区、大海塘社区、七里桥社区、明月社区、寨子仑村、道子坪村、石笋村、马头冲村、锣鼓村、早禾村、黄家桥村、黄泥湖村、大河坪村、申家滩村、仙蜂岭村马龙坝社区、南岳坪社区、牌口村、虎形山村、流水口村、白沙寺村、汾湖洲村、八甲岭村、上湖村、欧江岔村、闸坝来仪湖村、菱角岔村、新松树桥村、奎星村、兴泉村、胡林翼村、恩塘村、祥云村、泞湖桥村、新安山村、宫保第村、区、枫林社区、百家塅社区、莲花塘村、金石村、双港子村、苏家湖村、双枫树村、羊角村、槐花新村、三河口村、千门闸村、岭湖村、高粱坪村、竹湖村、大湖村、金家堤村、白濒湖村、九亩土社区、鸾凤山村、枫树山村、黄板桥村、岩子潭村、南坝村、七里冲村、横堤村、水满村、泥家潭村、九二五社区、樊家庙村、油草塘村、蛇山村、七里江村、社区、桐子岭村、衡龙桥村、槐奇岭村、黄土坑村、白石塘村、华林村、湘江西村、樟树咀村、河图村、高家桥村、清村、黄团岭村、云峰社区、谢林港村(谢林港村、青山村、清塘村)、福竹社区、玉皇庙村、鸦鹊塘村、复兴村、鱼形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表(南县)区域范围胜村、南洲村、洗马湖村、小荷堰社区、宝塔湖社区、花甲湖社区、永安社区、东红社区、火箭社区、东堤尾社区、赤、长春村、三宁河村、文明村、新尚村、前哨社区、朝阳社区、银河社区、茅草街社区、创丰村、大木桥村、创业社区区、天然港村、华东村、复兴港社区、窑嘴村、东风桥村、昭明社区、龙头嘴村、南阳社花嘴村、大滟渔村、新荷社区、汀浃洲村、汀合洲村、祥合村、肖家湾村、西洲村、西福村、施家渡村、南安村、东美西口村、上洲村、官正垸村、蔡家铺村、银珠潭村、高家洲村、南间堤村、北河口社区、灵官洲村、庆丰村、八百弓村耕余堂村、安仁村、益丰垸村、玖丰庙村、白鹤堂村、福美村、新滨村、吉祥村、长康村、沙港市村、上柴市村、万元午村、同兴村、华西村、德胜港村、寄山村、薛家垸村、华阁村、裕阁村、华南村、新河口村、光复渔村、河口社区、美隆村、百联村、白蚌口村、沿河堤村、艳新村、艳洲村、同湖村、中富村、育新村、育红村、南仙村、中鱼口村、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表(桃江县)区域范围、桃花江社区、桃花路社区、近桃社区、资江路社区、富民社区、金凤社区、桃谷山社区、株木潭村、杨家坳社区、石金花桥村、人形山村、新桥村、枳木山村、回龙湾村、齐心村、高桥村、鸬鹚渡社区、沙河湾社区、大栗港社区、先锋树村、莲花坪村、鲊埠社区、三堂街村、三堂街社区、湖莲坪村、沾溪村、荷叶山社区、卫红村、长田坊村、白沙洲社、牛田社区、响涛园社区、松木塘村、桃花江国有林场、灰山港村、杨家湾村、向阳花村、万功塘村、河溪水村、天子、拱头山村、大华村、栗树咀村、梨树桥村、鹅公桥村、青山村、川门湾村、人和桥村、水口山村、黄鹤桥村、炭山桥、罗溪村、松柏村、石井头村、赵家山村、石头坪村、荷叶塘村、横马塘村、千秋村、大林村、石井头联办林场、石井千工坝村、鸬鹚渡镇林场、桃江县板溪林场、桃江县国有板溪林场、五羊坪村、黄道仑村、刘家村、红金村、筑金坝村、泗里河村、谭家园村、南山村、石门村、月形湾村、鸬鹚湾村、范家园村、双江口村、丫峰村、益阳仑村、金塘村、溪村、勤耙田村、杨家坪村、龙拱滩村、八家村、石桥村、崇山坪村、景致村、泥潭村、天湾村、善溪村、梅林村、汤、江家坝村、长烟村茶场、乌旗山村、接龙桥村、晚谷回族村、合水桥村、九峰村、天子仑村、胡家坳村、赤塘村、王洪山村、月明山村、康家冲村、花桥港村、八都村、九都村、修山镇林场、小坡头村、上七里村、增塘村、牛剑桥村、村、金凤山村、三塘湾村、牛田镇林场、杉树仑林场、龙山湾村、桥头河村、南河冲村、子良岩村、关山口村、下干沙所、下洞林场、松木塘镇林场、企石村、源嘉桥村、汪家冲村、周家潭村、澄泉湾村、麻元坳村、司马冲村、曾家湾村村、软桥村、肖家塅村、檀树界村、雪峰山村、金沙洲村、灰山港镇林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表(安化县)区域范围、久安村,清塘铺镇清塘社区、袁桃社区、回春社区,梅城镇城东社区、城北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龙安村、紫山塘冲社区、长塘社区,大福镇大福坪社区、和平社区、罗绕典社区、北兴村、建炉村,羊角塘镇羊角社区、大裕社区镇小淹社区、石峰社区、白沙溪社区、百足村,江南镇赤竹社区、江南社区,安化经济开发区茶酉社区,田庄乡笔峰村、民主社区、建设社区、资江社区,柘溪镇柘溪杨沙社区、柘溪镇镇林场、对溪社区,马路镇马路社区、马路村、八角丰村,南金乡南金村,古楼乡古楼坪村,渠江镇渠江社区,平口镇新正社区、永兴社区、建平社区、新坪村,县城南区阴山排村、司徒铺村、石岩村、黑泥田村、驿头铺村,清塘铺镇晓桥铺村、红岩村、久泽坪村、洞天村、鱼水村、龙坳村、牛角塘村、碧岩村、罗峒村,芙蓉国有林场,梅城镇松山村、栗林村、柏树村、长安村、大湾塘村、双江口村、双村、黄泥村、杨高村,乐安镇团红村、团云村、文石村、团安村、伊水村、伊中村、横市村、长赵村、葡萄村、青峰村溪镇宋坪村、鑫都村、沿峰村、大溪村、华天村、圳上村、山漳村、大桥新村、圳中村、仙峰村、三星村、三丰村、芙大金溪村、箔花台村、合欣村、新白羊村、共和村、通溪村、长通村、蒋义村、罗溪村、兰溪村,大福镇富民社区、新村、西冲村、大长村、西马庄村、梅溪村、永盛村、云雾村、柘木村、江福村、木孔村、木溪村、天罩山村、福欣村、民利村、沂兴村、金鸡村、苍湘村、官仓村,羊角塘镇金鸡社区、王家坪村、白沙溪村溪村、板溪村,冷市镇梁家社区、南华村、董家村、琵栗村、玉新村、曲江社区、金阳村、东庄坪村、文昌村、金湖村龙门村、桃仙村、淘金村、家乐村、黄山村、封家村、六和村,滔溪镇上马村、长乐社区、英家村、方谷村、新联村、、碧溪村、白莲村、胜利村、苞芷园村、杨思村、陶澍村、老安村、肖家村,江南镇边江村、天门村、联盟村、思贤村、红泥村、丘甲河村、梅山村、黄花溪村、阿丘新村、木溪口村、大屋村、茅坪村、新星村,湖南省安化县洞市国有林竹园村、温溪村,东坪镇杨林社区、青山园村、双溪村、崇阳观村、羊公村、任坪村、坪溪村、大园村、大湖村、柳坪、椒园村、柘溪渔场、旱科村、塘溪茶场、塘溪园艺场,马路镇云台山村、六步村、渣洋村、友谊村、江溪村、折尔村青云村、管坪和睦村、网溪村、苍场村、谢家溪村、湖南坡村、三门村、潺溪口村、碧丹村、黄金村、岳溪村、澄坪村溪镇杨竹村、陈竹村、新云马村、雪峰山村、夏坪村、黄洞冲村、通溪桥村、双烟村、黄龙村、双龙村、天茶村、联合、建新村、方石村、富强村、和谐村、仙龙村、双江村、新潭村、赤水新村,柘溪国有林场、探溪村、白水村、神湾村溪村、花园村、平山村、山洋村、沂溪村、金辉村、上升村、兴果村,县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表(沅江市)区域范围区、王家亭社区、山巷口社区、韩家汊社区、新兴社区、杨泗桥社区、金田社区、共和社区、太白社区、榨南湖村、琼村、九只树村、和平社区、书院社区、义和社区、湘北社区、安宁垸渔场、青年坝社区、保民村、海上社区、十里坪村、荷花村、赤塘村、胭脂湖村、回龙山村、莲子塘村、先锋村、洞兴村、杨梅山村、黄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共华镇、茶盘洲镇、南洞庭芦。

冷水滩首衡城第二期征地置安方案公告

冷水滩首衡城第二期征地置安方案公告

冷水滩首衡城第二期征地置安方案公告州市冷水滩区第二期征地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通告》。

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通告如下:一、征地范围冷水滩区伊塘镇花亭子村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永州市冷水滩第二期征地项目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征地现状征地总面积为3.7297公顷。

伊塘镇花亭子村面积3.7297公顷,其中:水田1.3633公顷,水塘0.8126公顷,旱地0.2640公顷,宅基地0.3400公顷,道路0.0853公顷,林地0.864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农业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的规定执行。

伊塘镇花亭子村属于II区标准。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纳入社会保障。

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为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

六、其他事项(一)该项目由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征地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被征地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具体约定征地补偿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二)本通告的公示期为30天,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已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兴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兴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兴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兴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相协调的原则进行,一般不打破村界,统一划分为Ⅰ区和Ⅱ区两个区片等级(详见附件1)。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专业菜地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结果,分三类等级,分别按本标准的1.8倍、1.57倍、1.5倍执行;征收专业鱼池(塘)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结果,分三类等级,分别按本标准的1.55倍、1.35倍、1.23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它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沟渠、田坎,宽度小于1米的按相邻区域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宽度等于或大于1米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尊敬的居民和企业:根据国家公路规划和发展需要,我局将在您所在的区域、路段建设高速公路。

为了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对部分地区进行征地拆迁。

在此,我局对您所在地的征地范围及征收拆迁安置事宜做出如下通告:征地范围(具体图文说明,此处不展示)征地拆迁程序我局已经先后成立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编制了相关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具体征地拆迁程序如下:第一步:现场勘察我局将委托评估公司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接受被征收人的自愿申报。

第二步:协商补偿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标准,对被征收人的所有产权进行补偿。

第三步:签订拆迁协议达成协商一致后,我局将与被征收人签订正式的征收拆迁协议。

第四步:拆迁安置我局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安置。

征收补偿政策被征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

被征收各类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依据及评估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相关税费缴纳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注意事项1.被征收人应当主动配合征收拆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尊重评估公司对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

2.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和重评。

3.我局将全程数字化管理、统计及资料保存。

如有异议,欢迎居民和企业前来咨询和投诉。

联系方式电话: xxxxxxx地址: xxxxxxx开工建设是安装监管设备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的事项,如有进展,我局将及时向各位居民和企业公布。

感谢您对公路建设工程的支持和理解。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

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具体划分见附件。

一级: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宾虹东路—武义江—金华江—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区域。

二级:杭金衢高速公路—二环东路—金含公路延伸段—金温铁路—环城南路延伸线—武义江—宾虹东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金华江—二环西路—乾西乡行政区划线—浙赣铁路—城北街道行政区划线—新狮街道行政区划线—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江南街道、西关街道、三江街道。

三级:市区除以上区域以外的用地范围。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区片等级所征土地类别综合补偿标准(万元/亩)一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8.3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5.8二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6.5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4.6三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5.7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4.0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6]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范围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

(详见规划用地图)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2006]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2006]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

(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一)临时过渡安置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19〕10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19〕10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经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征收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建构(附)着物补偿和住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桂林街道),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10月16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10月16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10月16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陵水县椰林镇、三才镇、文罗镇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陵水县椰林镇雷丰村委会第四、五村民小组,三才镇大园村委会高坡顶第十五、十六村民小组和文罗镇文新村委会、文新村委会老林、龙门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文英村委会竹葵、常树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5.9495顷(89.2425亩),其中:农用地5.9495公顷(不涉及耕地)。

三、征收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土地征收目的为建设陵水县文罗物流园城郊大仓基地配套设施项目。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椰林镇和三才镇103546元/亩、文罗镇92673元/亩,其中,椰林镇和三才镇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文罗镇土地补偿费标准:4413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48543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09]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二)征收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每亩379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安置补助费24750元。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青苗按每亩800元补偿。

2、苗圃或花卉按每亩3000元的移植费补偿。

3、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每亩3000元补偿;已挂果的按每亩5000元补偿。

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一)拆迁农民住宅,应当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部分的住宅,其拆迁补偿费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住宅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及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2)进行。

1、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下表(表一)补偿:2、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按下表(表二)补偿:3、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三):4、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四):5、下列情况的无证住宅的补偿:(1)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的无合法证照的住宅,按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补偿,其建筑面积按图标面积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因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征收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宝山村、绞里村、龙山村、茅山村、淹马村、玉屏村、中村村,枫桥街道建林村、新村村,横塘街道梅湾村、石湖村,通安镇北河村、华山村、彭山村、平王村、西泾湾村、新合村、俞巷里村、中桥村,镇湖街道山湖村、上山村、石帆村、寺桥村、西京村、新桥村、秀岸村,浒墅关开发区观山村、兴贤村,浒墅关镇横锦村、香桥村、真山村总计35.8708公顷(合538.062亩)集体土地。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8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272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分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实际损失情况由建设单位直接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8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注:农用地30%的土地补偿费和农用地以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用地70%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五、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3个年龄段;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和
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7月26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

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征地安置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本方案的实施。

联系电话:68751456。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分局
2018年7月1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