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现将《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认真实施。
《试行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仔细研读条款,熟悉内容,掌握政策。
要通过座谈会、培训班、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都能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各地可根据《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较大。
市政府已经成立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到统一指挥,上下协调,有序推进。
国土、劳保、农工、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泰兴2024拆迁计划书
泰兴2024拆迁计划书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泰兴市的拆迁工作成为推动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泰兴市政府制定了2024年的拆迁计划。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背景、目标、计划执行步骤以及相关法律政策。
2. 背景泰兴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自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
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规划和资源配置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协调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泰兴市政府决定制定2024年的拆迁计划,以解决城市用地调整、棚户区改造和老旧房屋易地安置等问题,推进城市更新和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3. 目标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主要目标包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用地的效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改善棚户区和老旧房屋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社区建设,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4. 计划执行步骤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执行步骤如下:4.1 调查评估首先,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设施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
通过评估结果,确定拆迁范围、拆迁规模和拆迁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
4.2 制定拆迁方案基于调查评估结果,市政府将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时间表、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后的土地用途规划等内容。
4.3 征收拆迁根据拆迁方案,市政府将启动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将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市政府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4 用地规划与建设完成拆迁工作后,市政府将根据拆迁后的土地用途规划,进行合理的用地规划与建设。
新的土地用途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商业用地建设等。
4.5 居民安置在拆迁过程中,市政府将为被拆迁居民进行合理的安置。
安置措施包括提供新房屋、支付过渡性补贴和加强社区建设等。
5. 法律政策支持泰兴市2024拆迁计划的实施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泰高政发[2009]28号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第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第七条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五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cm以上,面料好,质量符合工程验收标准,含线条
三等
20-30
㎡
五厘板以下衬板,海绵厚度1.5cm以上,面料一般,含线条
四等
10-20
㎡
无木衬板,海绵厚度1.5cm以下,含线条,无海绵的可适当再降3-5元
29
贴墙纸
普通
20
㎡
高档
40
㎡
30
喷塑墙面
25
㎡
31
油漆墙面
普通
15
㎡
750
670
600
780
620
500
340
240
二、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型
钢筋砼
一等
钢筋砼
二等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混三等
砖混四等平房
砖木平房
一等
二等
重置单价
1270
1120
940
760
720
650
670
580
三、工业及仓储用房重置价格
类别
级别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重置价格
钢混结构(框架)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泰兴市拆迁补偿标准
泰兴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途、建筑⾯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钱纠葛,以下⼀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被拆迁⼈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居住,则公式第⼆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付的各种补偿⾦。
⼀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单价计算。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规[2012]3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公示
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公示摘要:一、引言二、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概况1.项目背景2.安置房地点及规模3.安置对象三、安置房相关政策及规定1.安置房分配原则2.安置房选购方式3.安置房产权及上市交易规定四、拆迁安置流程1.拆迁补偿标准2.安置房申请及审核流程3.安置房交付及入住流程五、注意事项1.拆迁安置协议签订2.维护自身权益3.监督拆迁安置工作六、联系方式七、结束语正文:一、引言近日,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项目公示备受关注。
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该项目具体情况,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政策及流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概况1.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新都区泰兴镇部分区域面临拆迁改造。
为妥善安置拆迁户,保障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政府决定启动拆迁安置房项目。
2.安置房地点及规模该项目位于新都区泰兴镇附近,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项目包括多栋住宅楼,可提供数百套安置房源。
3.安置对象本次拆迁安置房项目主要面向泰兴镇区域内拆迁户。
根据相关政策,具备安置条件的居民可申请购买安置房。
三、安置房相关政策及规定1.安置房分配原则本次安置房分配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拆迁户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2.安置房选购方式拆迁户可按照拆迁补偿标准选购安置房。
选购过程中,政府将提供多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
3.安置房产权及上市交易规定安置房产权为完全产权,拆迁户在取得产权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房上市交易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拆迁安置流程1.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次拆迁补偿标准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2.安置房申请及审核流程拆迁户需向当地拆迁部门提交安置房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安置房。
审核过程中,请务必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3.安置房交付及入住流程安置房交付时,拆迁户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稿)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泰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的专业评估(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评估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评估对象及分类: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产权登记或征收调查确认的房地产(简称“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征收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价值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征收区位分区:根据市区城市现状,将市区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非住宅营业用房三种情况,进行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房屋征收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公示
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公示摘要:一、引言二、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项目概述三、拆迁安置房公示的目的和意义四、拆迁安置房公示的具体内容五、拆迁安置房公示的实施与监督六、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地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
在新都区泰兴镇,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拆迁安置房项目应运而生。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这一项目的进展情况,新都区泰兴镇对拆迁安置房进行了公示。
二、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项目概述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项目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旨在解决因城市建设而涉及的拆迁居民的安置问题。
项目总投资约xx 亿元,计划建设安置房xx 套,涉及拆迁居民xx 户。
项目位于泰兴镇xx 地块,占地面积xx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 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房公示的目的和意义拆迁安置房公示的目的是让广大拆迁居民及相关利益方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公示,可以让拆迁居民及时了解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情况,确保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拆迁安置房公示的具体内容拆迁安置房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建设进度、房屋分配方案、拆迁补偿标准等。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总投资、建设规模等;建设进度包括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工程进度等;房屋分配方案包括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拆迁补偿标准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
五、拆迁安置房公示的实施与监督拆迁安置房公示由新都区泰兴镇政府组织实施,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或反映。
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总结新都区泰兴镇拆迁安置房公示的实施,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工程的重视和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通过公示,不仅让拆迁居民了解了项目的进展情况,也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第七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调查;(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规划、财政、物价、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及程序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实施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在送达拆迁通知之日起,不少于45日。
第六条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1、确切的拆迁范围红线图;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陆继尧与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继尧与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继尧;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陆继尧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陆继尧【当事人-公司】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葛军(实习)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葛军(实习)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兴亚葛军(实习)李玉虎【代理律所】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陆继尧【被告】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泰兴市自然资源局、济川街道办在无法定职权、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对上诉人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该行为应确认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于2020年8月10日进行物品交接,但上诉人到物品存放现场后,拒绝进行交接。
又查明,陆继尧于2018年4月20日向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两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9日强行拆毁其位于泰兴市××村××组房产北侧土地上树木和石材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泰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公告
泰国土告字[2012]07号
经泰兴市人民政府批准,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二十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见附表):
≥45% ≤14% ≤5% 3750 240 877.5360 164.5380 TX12G-021幅 姚王镇官沟村官西九、十组,十里甸村甸何三组 工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50 10000 ≥0.8
≥40% ≤13% ≤5% 4050 240 240.0000 105.00 TX12G-022幅 珊瑚镇珊瑚新村二十三、二十七组 工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 6089 ≥0.8
≥40% ≤13% ≤5% 3000 235 438.9565 140.5800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附表二)
地块编号 地块位置 土地
用途 准入行业 出让
年限
(年) 面积
(M2) 规划指标 起 始 价 履 约
保证金
(万元) 加价幅度 容积率 建筑
≥40% ≤13% ≤5% 4050 240 890.1120 166.8960 TX12G-017幅 姚王镇官沟村官东四组 工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 6990 ≥0.8
≥40% ≤13% ≤5% 4050 240 167.7600 31.4550 TX12G-018幅 姚王镇十里甸村甸何七组 工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 5496 ≥0.8
五、有意参加竞买者报名时,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名称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委托报名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EH322379186CS顺丰:592240017890EA727200367CN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l、产权调换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四、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条件(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按《泰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自拆自建三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中,复式住宅房安置户数控制在被拆迁地块总拆迁户数的 30%以内;自拆自建户数控制在被拆迁地块总拆迁户数的 20%以内。
3、选择复式住宅房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人口数必须达到 4人以上 (含 4人 ),被拆迁房屋必须具备合法产权,且面积超过 140平方米口被拆迁户人口数的确定按《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拆迁安置中,复式住宅房安置户数和自拆自建户数实行限量安排,由先签约、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先行选择,选完为止。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1、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李峰与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峰与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12行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金才刘春生蔡鹏【审理法官】顾金才刘春生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峰;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李萍芳;郭卫兵;郭卫强;郭卫琴【当事人】李峰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李萍芳郭卫兵郭卫强郭卫琴【当事人-个人】李峰李萍芳郭卫兵郭卫强郭卫琴【当事人-公司】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友伶、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蒋烨、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友伶、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蒋烨、朱兴亚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友伶、冯文春蒋烨、朱兴亚【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江苏观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峰;李萍芳;郭卫兵;郭卫强;郭卫琴【被告】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印少余等人诉称的原有房屋已不存在,与李萍芳等人讼争的房屋至今未取得政府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也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为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设确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案涉房屋权利归属争议,应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泰中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驳回印少余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内容是什么
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内容是什么1、在市区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入员,必须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主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拆迁是为了实现城市的重新规划,拆迁的时候拆迁单位或者政府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拆迁户一定的补偿,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讲讲▲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泰兴市的拆迁户和其他各省市的拆迁户可以参考学习一下。
一、▲评估的总则1、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细则。
3、城市房屋折迁评估是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城市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测算,确定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专项行为。
其评估或鉴定结果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入进行补偿的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不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补偿费等。
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4、本细则未涉及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二、▲评估原则标准1、在市区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资质,并向社会公示,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入员,必须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主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泰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方法(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本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赔偿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地域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地域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推行监察管理。
第四条市房子征收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的房子征收部门,组织推行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并经过建立房子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全市房子征收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子征收部门组织推行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
各区房子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子征收政策规定、征收赔偿方案、赔偿资本使用等方面的状况,报市房子征收部门审查。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当合,保障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子征收部门能够委托房子征收推行单位肩负房子征收与赔偿的详尽工作。
房子征收推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可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本予以保障,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子征收部门对房子征收推行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推行的房子征收与赔偿行为负责监察,并对其行为结果肩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人民政府、房子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相关人民政府、房子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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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标准和方式,按"泰政发[2004]145号"、"泰政发[2006]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协调和裁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