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崇信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甘肃省实施办法》规定,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崇信县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19〕268号)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本次被征收土地位于锦屏镇东街村、西街村、杜家塬村、铜城村、马沟村、枣林村、关村,黄寨镇甘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7.6013公顷(合264.0195亩),均为集体农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文件执行。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东街村、西街村、杜家塬村、铜城村、马沟村、枣林村、关村、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照《崇信县城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崇政发〔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该费用直接支付到相关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对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采用货币补偿、社会保险安置方法予以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对以上方案有异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厦翔政征〔2024〕118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翔政征〔2024〕118号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店街道溪尾社区。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新溪尾小学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9672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集体,仍由村集体经营、管理。
其中涉及征收新店街道溪尾社区水浇地0.7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7公顷。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1.征地包干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三、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陵水县南门岭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三期))。
四、征地补偿标准:(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122公顷。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韶关市浈江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股份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征地目的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地现状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拟征收的0.4122公顷集体土地中,含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0.4121公顷(其中水浇地0.1957公顷、林地0.1104公顷、养殖水面0.1060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
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颛桥镇中心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闵府〔2021〕20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规划瓶安路、南至银春路、西至规划竖河、北至金阳路二、用途:三类住宅组团用地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颛桥镇人民政府以及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3月0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泸市府地布〔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0〕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凤龙村第2、3、5、7村民小组,新学村第11村民小组,大竹山村第5、6、7、8、11村民小组,陵园村第2、3、4村民小组,桐子湾村第4、7、8、9、10、11、16村民小组,上湾村第1、3、6、7、8、12、14村民小组;丹林镇长冲村6组,建设村9组,梨花村8、9小组,文罗村2、3、5组;江北镇干坝村第10、11、13、14村民小组,福海村第11、12、13、14、15、21村民小组,石鱼村第6、7、8村民小组,岱宗村第4、5、6村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详见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建设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武清区崔黄口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了关于武清区农村地区煤改LNG项目前侯尚供气站等 16 个供气站及配套燃气管网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征收崔黄口镇四街村农民集体土地 0.80633 公顷,现就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崔黄口镇四街村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
农用地 0.80633 12.09495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 2.9 万元/亩,总计 35.0753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征地拆迁通知公告模板
【公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现将某地块征地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拆迁范围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1. 征地范围: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XX地块。
2. 拆迁范围: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征地拆迁原因1. 本项目为XX项目,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旨在改善区域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征地拆迁是推进项目建设、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1.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
2.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市场评估价等因素确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市场评估价等因素确定。
(3)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搬迁距离等因素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搬迁期限等因素确定。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征地拆迁实施程序1. 征地拆迁前,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征地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进行调查评估。
2. 征地拆迁方案经公示后,将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3. 征地拆迁方案经批准后,将组织实施。
4. 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保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征地拆迁实施时间本次征地拆迁工作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具体实施时间如下:1. 征地拆迁调查评估阶段: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 征地拆迁方案公示及听证会阶段: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 征地拆迁实施阶段: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六、征地拆迁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1. 咨询电话:XX-XXXXXXX2. 电子邮箱:****************3. 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X4. 投诉举报邮箱:****************5. 投诉举报地址: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XX地块征地拆迁办公室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是多久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是多久公告期限由公告机关确定,一般为45日内,在特定条件下可后延10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第49号)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含的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主体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主体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模板】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0)第(9)号XX市2015年度实施第四十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该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899号,批准用途为商服与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53号地块位于丛台路以北、新区经九街以东、新区纬八路以南,拟征收尚璧镇吴唐营村集体土地0.076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68公顷(耕地0.03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8公顷)。
(二)56号地块位于丛台路以北、新区经九街以东、新区纬八路以南,拟征收尚璧镇东孙庄社区集体土地2.2363公顷,其中农用地2.2363公顷(耕地2.19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0公顷),征收尚璧镇吴唐营村集体土地6.5497公顷,其中农用地6.5497公顷(耕地6.4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8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
XX市2015年度实施第四十批次位于原XX县第II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1994.1300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XX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模板】
北政土〔2020〕22号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北流清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平政镇绿旺村、六齐村、六巷村,石窝镇蒙冲村、上珍村,六麻镇三和村的集体土地和收回XX市大双岭林场的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的规定,我市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北政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作统计并发放给户主。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前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XX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平政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石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六麻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联系人:XXX土地开发中心莫生联系电话:******** 平政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古先生联系电话:******** 石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刘先生联系电话:******** 六麻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李先生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函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函尊敬的各位业主:您好!我代表征收部门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并对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理解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予以通告,请您予以关注。
一、土地征收背景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决定对XX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进行征收。
征收土地范围包括:XX 地块,具体位置见附件一。
二、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地块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具体补偿倍数见附件二。
2. 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乘以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3. 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乘以青苗补偿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5.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征收土地期间,给您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征收补偿程序1. 征收部门将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确保征收补偿的准确性。
2. 征收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 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4. 征收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完善,并报请政府审批。
5. 征收补偿款将在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
四、相关事项说明1.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2. 征收补偿登记完成后,请您密切关注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按时参加听证会。
3. 征收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请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补偿款顺利到账。
4. 在征收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征收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五、联系方式征收部门联系电话:XXXXXXXXXX征收部门联系人:XXXXXXXXXX征收部门地址:XXXXXXXXXX敬请广大业主予以关注,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八定路(秀峰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八定路(秀峰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市政告字〔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八定路(秀峰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保障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八定路(秀峰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八定路(秀峰段)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秀峰区甲山街道矮山塘村民委员会燕子岩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本次征收土地拟开发的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二)拟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
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266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鸿尾园1号、2号、3号支路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2.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1.3061公顷(耕地0.9668公顷)、未利用地0.00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水田0.9668公顷、园地0.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24公顷。
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456公顷、其他土地0.003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41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即
1、土地补偿费:164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4600元/亩
合计:41000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规定补偿。
五、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