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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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苏政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秦桂良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桂良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桂良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秦桂良;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秦桂良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秦桂良【当事人-公司】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秦桂良【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案中,结合秦桂良的起诉状和一审谈话笔录可以看出,秦桂良认为寿山居委会未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名单进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失地农民相应的社保待遇,按照上述规定,其应该直接向商定提出名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主张,其直接起诉城东街道办要求对其进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安置"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无锡征地补偿新标准

无锡征地补偿新标准

无锡征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无锡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随之调整。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无锡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政策。

首先,无锡征地补偿新标准在补偿范围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范围将覆盖农田、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标准在补偿标准上进行了调整和提高。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对农民的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效缓解因征地而导致的社会矛盾。

此外,新标准还在征地程序上进行了优化和改进。

根据新标准,征地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将更加公开和公正。

这将有助于提高征地工作的公信力,减少因征地程序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新标准还在征地后续管理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根据新标准,征地后续管理将更加注重农民的后续利益保障,包括土地流转补贴、社会保障等。

这将有助于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总的来说,无锡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城市化进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推动城市化进程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新标准,为无锡市的城市化进程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无锡市拆迁补偿办法1

无锡市拆迁补偿办法1

∙【法规标题】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1-6-12∙【失效时间】0:00:00∙∙【全文】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准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拆除出租房屋(含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及所辖璜土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及所辖璜土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及所辖璜土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苏政复〔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阴市及所辖璜土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135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锡政呈〔2018〕20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阴市及所辖璜土镇、月城镇、青阳镇、徐霞客镇、华士镇、周庄镇、新桥镇、长泾镇、顾山镇、祝塘镇、利港街道、申港街道、夏港街道、南闸街道、云亭街道、澄江街道、城东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982.873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20.939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593.781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72.038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92.977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江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317.0533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增加317.053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本次规划修改安排江阴市规划流量指标666.6667公顷,增划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982.8733公顷,你市要督促江阴市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江阴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锡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办法等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相关补助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一个房屋登记单位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元。

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固定设施移装费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四)奖励费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江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雏护公共权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国土、建设、审计、规划、物价、法制、城管、住保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符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盐的需要;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5号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52号)批准,同意我市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24.612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3.1496公顷;征收土地24.6124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10组,东新村3组;浒墅关开发区共和村3组;浒墅关镇保卫村8组,横锦村3组,青灯村益民5、7组,香桥村1组,永安村3组;通安镇北河村10组,彭山村2组,通安村8组,同心村1组,中桥村1组;镇湖街道山旺村,西村村8、9组,秀岸村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10组0.702公顷,其中耕地0.1296公顷;(二)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3组2.0115公顷,其中耕地0.0637公顷;(三)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共和村3组0.0696公顷;(四)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保卫村8组0.0076公顷;(五)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锦村3组1.7068公顷;(六)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益民5组0.4236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益民7组1.0756公顷;(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香桥村1组0.3373公顷;(九)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3组0.0481公顷,其中耕地0.0432公顷;(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北河村10组6.2053公顷,其中耕地0.8675公顷;(十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2组0.1093公顷,其中耕地0.0308公顷;(十二)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通安村8组0.0569公顷;(十三)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村1组0.6088公顷;(十四)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中桥村1组0.522公顷,其中耕地0.2095公顷;(十五)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山旺村0.2364公顷,其中耕地0.186公顷;(十六)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西村村8组4.5666公顷,其中耕地0.0391公顷;(十七)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西村村9组2.1998公顷;(十八)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秀岸村8组3.7252公顷。

无锡拆迁补偿标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拆迁补偿标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锡拆迁补偿标准:⽆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锡市⼈民政府⼆00四年⼗⼆⽉⼆⼗⼋⽇⽆锡市市区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保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集体⼟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被拆迁⼈)进⾏补偿安置的,适⽤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地上原建于集体⼟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是否领取国有⼟地使⽤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基础设施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地管理⼯作;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作。

市⼈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作。

集体⼟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作。

第⼆章拆迁管理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的申请,书⾯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地⽤途;(四)办理户⼝的迁⼊、分户;(五)核发⼯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10号)【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苏府公[2013]1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02【实施日期】2013.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10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西二路:6弄20号8幢(整幢)。

(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西二路6弄20号8幢203室。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88987710。

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日附件1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西二路:6弄20号8幢(整幢)。

(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0户,总计约165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苏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完整word版)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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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

虽然江阴这座滨江港口花园城市近年来的发展迅猛,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不高,为了激发江阴农村的发展活力政府部门开始了拆迁重建工作。

而农村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江阴农村拆迁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有关于拆迁补偿的实施规定。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江阴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

▲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为妥善处理200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明确被征地农民界定、产生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

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

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

虽然江阴这座滨江港口花园城市近年来的发展迅猛,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不高,为了激发江阴农村的发展活力政府部门开始了拆迁重建工作。

而农村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江阴农村拆迁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有关于拆迁补偿的实施规定。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江阴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

▲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为妥善处理200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明确被征地农民界定、产生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

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第 27号200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7]050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7.3466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阴市2007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华士镇、澄江镇、祝塘镇、璜土镇、月城镇、霞客镇、申港镇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澄政发〔2004〕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2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1.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1.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按2万元/人;其他农用地按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1.35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合理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澄政发(2004)10号,80号文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协调和裁决途径。

九、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

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

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江阴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其拆迁补偿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首先,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地段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比如家庭人口数、经济状况等,以便给予更为精准的补偿。

其次,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国家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对象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严格监督和检查。

一旦确定了补偿标准,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于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拆迁对象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获得补偿。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之,江阴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良性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共同努力,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进程贡献力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世纪大道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世纪大道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世纪大道改建工程建设用
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27
•【字号】苏政地[2014]631号
•【施行日期】2014.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世纪大道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

苏政地[2014]631号无锡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澄土建)地呈字[2014]第23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周庄镇华宏村、金湾村、倪家巷村、三房巷村等5.059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14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周庄镇华宏村、金湾村、倪家巷村、三房巷村、宗言村、稷山村6.54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307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733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0599公顷;征收土地11.7336公顷。

二、同意你市补充耕地方案,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同意你市供地方案,以划拨的方式将批准的建设用地作为江阴市世纪大道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具体供地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督促江阴市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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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7]第 27号
200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7]050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7.3466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阴市2007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华士镇、澄江镇、祝塘镇、璜土镇、月城镇、霞客镇、申港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澄政发〔200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2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1.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1.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按2万元/人;其他农用地按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1.35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合理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澄政发(2004)10号,80号文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协调和裁决途径。

九、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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