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7]第 27号

200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7]050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7.3466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阴市2007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华士镇、澄江镇、祝塘镇、璜土镇、月城镇、霞客镇、申港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澄政发〔200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2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21.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1.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3.5 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按2万元/人;其他农用地按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1.35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合理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澄政发(2004)10号,80号文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协调和裁决途径。

九、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