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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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 ] 第 99号
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海盐县县城区2009-1号地块 用途: 居住(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 盐平西路 ,西至 谢家路 ,南至 水田 ,北至 丰潭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武原镇 盐北 村0.8392 公顷,折12.588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
2、青苗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
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9日
[ 2009年 ] 第 100号
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海盐县县城区2009-2号地块 用途: 公共事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 勤俭南路 ,西至 住宅 ,南至 水田 ,北至 花园酒店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武原镇 城南 村0.2576 公顷,折3.86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
2、青苗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
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9日
[ 2009年 ] 第 101号
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1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前程紧固件 ,南至 水田 ,北至 老盐湖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武原镇 金星 村0.5849 公顷,折8.77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
2、青苗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
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9日
[ 2009年 ] 第 102号
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2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大麻泾港 ,南至 鱼塘 ,北至 前程紧固件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武原镇 金星 村2.6243 公顷,折39.365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
2、青苗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
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