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合集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8
•【字号】岳政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岳阳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岳阳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华容县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湘阴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云溪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君山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屈原管理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153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29.798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1145公顷;征收土地29.7984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吴中区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4、7、8、10组),双浜社区(原双浜村1组),国泰社区(原浮桥村4、5、6组),徐浜社区(原徐浜村6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国泰社区(原浮桥13组);城南街道东湖社区,红庄社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原田上村9组),珠村社区(原杨庄村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一)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4组)0.3049公顷;(二)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7组)2.5208公顷,其中耕地1.5648公顷;(三)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8组)2.893公顷,其中耕地1.4453公顷;(四)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0组)1.1284公顷,其中耕地0.4839公顷;(五)郭巷街道双浜社区(原双浜村1组)0.3271公顷;(六)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4组)4.875公顷,其中耕地0.2336公顷;(七)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5组)8.2161公顷,其中耕地0.288公顷;(八)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6组)0.2528公顷;(九)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6组)0.1491公顷;(十)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0.4754公顷,其中耕地0.2704公顷;(十一)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13组)0.5344公顷,其中耕地0.0169公顷;(十二)城南街道东湖社区4.1272公顷;(十三)城南街道红庄社区0.1420公顷;(十四)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3.5666公顷;(十五)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9组)0.1603公顷;(十六)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杨庄村1组)0.1253公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2.岳阳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表岳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2日附件1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单位:元/亩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园地林地平江县53200474000.80.8岳阳县57000510000.80.8华容县60800548000.8湘阴县61600 53300 1.00.8临湘市62900 52000 0.80.8汨罗市64700 57900 0.80.8岳阳楼区79900 66000 0.80.8云溪区68300 57200 0.80.8君山区59400 50000 0.8屈原管理区56500500000.80.8附件2岳阳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表县市区区片等级区域范围平江县I区城关镇:月池塘社区、启明社区、景福坪社区、民建路社区、金华社区、画桥社区、童家岭社区、书院社区、寺前社区、四柱路社区、碧潭社区、首家坪社区、井墈社区、浮桥街社区、坪上社区、百花台社区、洪家塅社区,城东村、城西村、城新村、城坪村、北城村、北源村、三阳村、天岳村、枫树村三阳乡:长冲村、葛藤坪村、南源村、狮岩村、新联村、黛屏源村、大西村、金窝村、潘洪村、新合村南江镇:高坪村、浆田村、桥东村、龙凤村、桥西村、崇义村、昌江村、躁溪村、红门村长寿镇:太坪塅村、东一村、致富村、新园村、东湖村、新港村、宝枫村、付坪村安定镇:上黄村、山背村、官塘村、横冲村、安定村、小田村、安永村、五狮村伍市镇:伍公市社区,叶石坪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岳阳县I区荣家湾镇新墙镇新开镇长湖乡:长湖村、大众村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华容县I区章华镇:环城社区、章台街社区、陵园街社区、李家湖社区、城兴街社区、麻浬泗社区、马鞍社区、农科社区、田家湖社区、水产场社区、桥东街社区,五星村、兴南村、十里铺村、石伏村、前锋村、普圣堂村、治湖村,种畜场治河渡镇:红光社区、治河渡社区,黄蓬村、紫南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湘阴县I区文星镇:望滨社区、高岭社区、白沙社区、栗塘社区、旭东社区、东湖社区、江东社区、滨江社区、宗棠社区、乌龙社区、三峰社区、长岭社区、金湖社区、东山社区、南泉社区、先锋社区、三井头社区、瓦窑湾社区、杨家山社区、大冲社区、双桥社区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临湘市I区长安街道:五尖山林场、长城社区、麻塘社区、围城社区、三角坪社区、长安社区、集庄社区,杨田村五里牌街道:南山社区、向阳社区、鸿鹤社区、桥头社区、金河社区、五里社区、新庄社区、新球社区,火炬村云湖街道:南华社区、飞跃社区、王禾社区、石咀社区,大岭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汨罗市I区归义镇新市镇汨罗镇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岳阳楼区I区望岳路街道、洞庭街道、岳阳楼街道、洛王街道、王家河街道、五里牌街道、站前路街道、枫桥湖街道、三眼桥街道、金鹗山街道、城陵矶街道、吕仙亭街道、东茅岭街道、奇家岭街道,郭镇乡岳阳经开区:通海路管理处、木里港管理处、金凤桥管理处,康王乡、西塘镇随岳高速公路以西的行政区域(包括康王乡长岭社区、夹铺新村、茶蔸村、黄茆山村、长石桥村,西塘镇的三荷社区、花元村、洪山村、王桥村、联合村)南湖新区:南湖街道、求索街道(南湖渔场)、湖滨街道,龙山管理处、月山管理处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云溪区I区云溪街道:擂鼓台社区、凌泊湖社区、茅岭头社区、杨树港社区、洗马塘社区、槠木桥社区、镇龙台社区、凤台山社区,东风村、八一村、新铺村、友好村、滨湖村、坪田村、桃李村、建军村陆城镇:道仁矶社区,枫桥湖村、基隆村、丁山村路口镇:路口社区,路口村、南山村、牌楼村、南太村、南岳村长岭街道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君山区I区柳林洲街道;岳阳监狱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屈原管理区营田镇:青山寺社区、推山咀社区、槐花社区、余家坪社区、虎型山社区,义南村、三洲村天问街道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1
•【字号】嘉政办发〔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
新拆改类项目计划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嘉兴市区2022年城市有机更新拆改类项目计划。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主)管理局(厅):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结束——。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批前程序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9
•【字号】浙政函〔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大纲的批复
浙政函〔2024〕54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查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送审稿)的请示》(江政〔2023〕44号)收悉。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稿)》。

二、你市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好“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浙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0〕1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0〕1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衢州市区范围(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政策。

二、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具体范围见附件1、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文公布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含园地)的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其中:区片一3.0万元/亩,区片二2.3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衢州市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鲁政字〔2021〕1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鲁政字〔2021〕1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的批复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呈请省政府批复〈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请示》(鲁水呈字〔2021〕8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规定,优化移民安置方案,做好项目占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尽量减少占地规模,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嘉政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十九日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周政〔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决策民主、结果公开原则。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同时,征收决定及补偿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原则。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统筹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各区负责本区域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置房屋征收遗留问题。

二、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六)《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七)《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八)《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金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4号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6日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金华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范围(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二、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补偿原则。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按实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在征收公告告知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是指一般青苗补偿和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除外)上的一般青苗按5000元/亩补偿。

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金额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政发[2011]28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政发[2011]28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盐政发〔2011〕281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和重大项目情况分别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所有房屋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均为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关于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二)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三)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三、关于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

具体标准为:老城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新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240元的,按240元/月给予补偿。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嘉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86号南湖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3日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浙发改设计〔2013〕224号)批复同意建设,并被列为浙江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今年确保动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为做好本项目的征迁工作,结合沿线政府的征迁政策和操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征迁的依据和原则征地、拆迁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省、市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以及各县(市、区)现行有关政策,给予合理补偿,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二、适用范围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改路、改河及拆迁安置等相关征迁工作。

三、征迁范围统一征地的范围仅限于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改路、改河及拆迁安置等用地。

拆迁范围严格按照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征地红线范围内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均属拆迁迁移范围;在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列入补偿范围。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民宅拆迁补偿。

当地政府根据县(区)政府现行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签约拆迁工作,原则上采用易地自建安置方式,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统筹安置。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重新公布如下:本次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附件1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海门街道东方红、幸福、枫山、星辉、陶王、民辉、岳头、百果、群辉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8.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白云街道岩屿、红旗葭沚街道星明、星光、五洲、马庄、栅桥、白岳、建库、中村、前村、锦扇桥、东上洋、乌石、金洋、上马前大、下陈坝、东庄、井马、上洋、董家洋、平桥石、上马后大、花泾、高坎、三山、水门、下北山、上北山、东山头、繁荣、富强、方桥、南洋、永宁、前进、后村洪家街道上徐、陶家洋、前高桥、后高桥、大板桥、小板桥、兆桥、西王、钗洋、义民、统一、港头徐、档港桥、街洪、大路王、后洋王、虎啸坦、杨家陇、塔下程、朱家店、祝昌、仓前王、后街、河头陈、上洋厂、上洋桥台州经济开发区海门街道:赞扬、吴叶、沙田白云街道:星星、塘岸、界牌头、横河头、春潮、三台门、殿后陶、下马、麻车、高园、泾边、沙王葭沚街道:东京、平桥、东方、红星、枧头、后许、尚澄下陈街道:巨东、后徐、当角桥、倪李张、南野份、沙北、南岸里、日山份、桥南三甲街道:飞龙、高闸、半坦二级海门街道岩头、王家、东丰、东辉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4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9万元/亩洪家街道山头墩、前洪、烟墩坝、王桥、上林桥、下洋张、墩头方、上洋邱、灵香店、坦邱、上杠(音)前所街道前所、下浦、新民、东路章安街道华景、回浦、建设台州经济开发区下陈街道:东新堂、大桥头、岸里、横河陈三甲街道:新王、解家、和平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三级三甲街道三丰、晨光、街浦、三甲、利益、青龙、保家、沿海、海丰、卫国、改革、海岸、海明、街下、石柱、解放、优胜、优良、坚决、甲南、裕广堂、一心、老海域、金家、楼里、明亮、同利、四甲、海保、五塘、东海、三塘、六甲、翻身、光辉、郭家、七塘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2万元/亩下陈街道下陈、杨家、街南、牛轭、后邱、湖田、草坦洪、下洋潘、椒洋、合作、水陡、下六份、高张、同心、陈洪、下洋邱、桥上王、刘洋、横塘、勇进、前阮、水仓头、永胜、明星、甲头、三顶桥、台门里、两爿墩前所街道椒江、下西、六联、陈岙、下岙、上徐、下徐、妥桥、王礁、朝西、陶家、上西、新殿、胡东、下墩头、中西、河坎下、树桥头、赵家、沿江、松浦闸、道感堂、大树岙、七年、横蒋、横西、汾头洋、隔桥、外东、外西章安街道柏加王、柏加徐、柏加张、柏加沙、东埭、下洋、黄礁、杨司、湖角、柏树里、前街、梓林、西洋、古桥、闸头、合旗、西洋王、蔡桥、长汇、双洋、马峙、塘里、道头金、山横、向阳、山前、山门、九子、湖巉、陈宅、李宅、下洋孔、花园、范岙、东西、谢张、谢杨其他八塘、九塘、椒江农场四级大陈镇全部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万元/亩附件2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东城街道全部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6万元/亩南城街道全部土地西城街道全部土地北城街道全部土地江口街道全部土地澄江街道仙浦汪、童家洋、桥头王、仙浦喻、东江河、江田、仪江、星江、百果园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部分土地(山以北土地)新前街道屿下、新建、泾岸、西范、塔山、牟村、双丰、七里、七里王、前洋方、东江、后洋黄、前洋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东、江北渠道以南土地)二级澄江街道凤洋、山头舟、东岙、桥前、沈岙里、后林、横屋、临西、三官堂、下灰洋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部分土地(山体及以南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新前街道剑山、群力、中恩、峰丘、车口、东林岙、洪家山、西岙、高岙、石捣臼、苗圃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西、江北渠道以北土地)高桥街道杏林、车下洋,石牛渡、胡家灰、邬家岙、外洋陶、大埭、徐家洋、下浦郑、坦桥、八份堂、前店、溪岸、上山、三坦全部土地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二级院桥镇泾南、前王、梁湖桥前、梁湖桥、水家洋、永乐、三友、下店头、店头街、前宅、后宅、上桥、升上洋、水淋头、高洋、浦口西、浦口东、浦口杨、后郑、前郑、横泾前岸、横泾后岸、前庄、下抱、院桥街、南街全部土地,唐家桥、横林、灯塔、华屿、下店、岙林(高速公路以东土地)、繁荣、洋岙、沙门於、沙门店(白岭山-沙门於山-西林山西山脚线以西土地)、王家岙、东家峰部分土地(王家岙山-东家峰山北山脚线以北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头陀镇永宁江以北、江北渠道以南土地(下路、魏家、新界、孙东、孙西、浦口、汇头、双楠全部土地,山头姜、上路、广兴岙、断江、前陈、洪屿、白湖塘、小里灰、头陀,百丈柑桔场部分土地)北洋镇北洋、移建全部土地,康山、联群、特产、前蒋、后窑、苎厂、小里桥、百亩洋部分土地宁溪镇下宅全部土地,上宅、小街、桥亭、大横街、下周、圣岩岙、春建、坦头、浮山庄、石坦、福利部分土地(集镇规划区土地)三级除一级和二级外的其他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8万元/亩附件3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路桥街道良一、良二、章杨、蔡於、河西、浃里陈、新路、永跃、龙头王、田洋王、辽洋、丁岙、石浜、下包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2万元/亩路南街道石曲、上马、方林、肖谢、杨戴、李家、应家、古岙、洪洋、张李、方家、竞争、坦田王、胡田施、茅林、联合、南岸、后阮、司城、永福、长浦、上张、西夏、邵家、肖王路北街道三山、山马、松塘、洋张、洋叶、洋洪、洋官、南洋、下宅於、后蔡、后范、赵王、管淋、墙里贺、升谷寺、前蔡、管前、徐翁、三角陈、士岙、朱家、马铺二级峰江街道十份、浮排、玉露洋、山后许、白枫桥、沧前、车家、上陶、八份、下陶、谷岙、苍东、苍西、桥洋、上蔡、白峰岙、安溶、亭屿、下泾头、路西、西山、葛家、筻里王、黄施洋、后黄、左川胡、施家、钟家、蒋僧桥、打网桥、李蓍埭、下洪、孙家、新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3万元/亩螺洋街道南山、池头、藕池、螺洋、樟岙、上保、向北屋、双庙、后郑、高洋应、上倪、岙王、二友、火炬、东风、枧头林、罗家池、大岙、园珠屿、上寺前、下寺前、永远、车头桐屿街道桐杨、山羊、立新、新保、勤丰、建设、坐应、下岭、岙后、高桥章、后洋金、新山、新龙岙、白墙、共和、中后、高峰、埠头堂、盐岙、杜岙、小稠、民主、梁家、凉溪、东明、徐洋、下庄卢、坝头、丁前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三级新桥镇新桥、凤阳铺、新良、前七份、东蓬林、桥头叶、下林桥、十甲陈、中林、郑际、田际、凤阳章、里洋、长泾、前平桥、韩家、金大田、长洋、横龙桥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7万元/亩横街镇横街、山后潘、前洋、上云、下云、湖头、泉井、上林、墙下陶、陈家、马院、尚家、洋屿山、沙山、坦田、百洋、洋屿、洋宅西、杨桥、四甲、份水金清镇先锋、金丰、上塘、勤劳、五丰、腰塘、上盟、南盟、白沙、白果、黄海、山头、长大古、海胜、海滨、海燕、海南、剑门港、解放、友谊、民丰、三坨、下盟、新联、高升、双升、联红、联中、联北、德升、双西、红旗、加惠、双东、新中、新东、南街、联盟、潘家、富强、繁荣、日升、上沈、坦头、沥南、蒋桥、霓岙、九份、沙头、南梁、前尚家、沥北、下梁、下陆、高田、卷桥、泗水、塘上、大浦、汝泉、林家、三金、前郭、金星、二塘蓬街镇五联、塘王、幸福、光明、浦北、小伍份、启明、花园里、二房、双和、水缺头、尚家、民利、百步、万胜、浦南、山下李、四份头、厅里、於家桥、金中、新北、金华、新丰、双联、新南、八塘、新红、新市、新星、浦东、蓬东、镇海、联东、盐业、镇东、新光、徐三、旭日、镇西、新华、蓬街、杨府庙、高坝、新阳、赛龙、花门、新民、新东、金联、蓬西——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009年 ] 第 99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海盐县县城区2009-1号地块 用途: 居住(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盐平西路 ,西至 谢家路 ,南至 水田 ,北至 丰潭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盐北 村0.8392 公顷,折12.588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0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海盐县县城区2009-2号地块 用途: 公共事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勤俭南路 ,西至 住宅 ,南至 水田 ,北至 花园酒店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城南 村0.2576 公顷,折3.86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1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1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前程紧固件 ,南至 水田 ,北至 老盐湖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0.5849 公顷,折8.77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2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2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大麻泾港 ,南至 鱼塘 ,北至 前程紧固件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2.6243 公顷,折39.365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3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3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河流 ,南至 规划道路 ,北至 规划道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3.2136 公顷,折48.204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2009年 ] 第 104号海盐县200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0九 年九月四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222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武原镇2009-4号地块 用途: 工业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规划道路 ,西至 农村居民点 ,南至 规划道路 ,北至 规划道路 。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武原镇 金星 村3.0455 公顷,折45.682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2、青苗费补偿标准单位元/亩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上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 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 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帐户,不再另行支付 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 请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