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第1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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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的特有法律部门。 中国没有民法典,民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立法构成的,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 《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 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民法的发展史


第一个阶段:罗马法 公元六世纪编纂的《市民法大全》是其典型代表。 第二个阶段: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 已经死亡的罗马法重新复活,填补了欧洲当时的法律 空白 第三个阶段:地方习惯法、教会法与商法 它们在不同方面影响着民法的内容与形式。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反映着立法者对 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
结论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成社会关系
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调整
法律仅调整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中国的法律由宪法、民 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事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组成。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民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 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 定相互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又称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上被接 受为法律的通常做法。
民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无具体规定时适用法律原则
民法的发展史

第四个阶段:19~20世纪的民法典立法运动
19世纪法典化运动的典型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 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 20世纪法典化运动的典型代表:1907年《瑞士民法 典》,开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中国民法发展史
清末变法----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国早期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以后的 民事立法。
民法适用的原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与Biblioteka Baidu999年 制定的《合同法》的规定不符,适用哪部法律 的规定?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与2003年制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符,适用哪部 法律的规定?



苏 号 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简要介绍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发展历史、渊源、适 用等,使学生对民法产生初步了解。
普通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下列哪些行为应受法律的调整? 1、甲瞒着恋人乙,与丙谈恋爱。 2、甲瞒着妻子乙,与丙同居。 3、甲与乙断交后,乙借酒消愁,以致肝 脏受损。 4、精神病人甲在医院治疗期间,从楼上 跳下死亡。 5、甲认为乙外表靓丽,便将其照片刊登 在杂志封面。
认识民事立法的结构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中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对法律的有效解 释、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制定法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对法律的有效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习惯法是指社会公众对其有法的认同和法的确 信,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
民法的概念

下列事例中哪些应由民法调整?
1、甲到商店买了件衣服 2、甲到公安局办理身份证 3、甲将乙打成重伤 4、甲欠乙5万元钱不还,乙将甲告到法院
认识民法的两种分类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民法命名的立法文件 为形式民法,如《民法通则》;一切具有民法 性质的法律规范均为实质民法,如《物权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一 般性规定的民法规范为普通民法,如《民法通 则》;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特别性规定的民法 规范为特别民法,如《公司法》。
中国民事立法的现状与未来


现状:已经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由众 多单行立法形成的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模式。 未来:民法典的立法正在进行之中,预料利用 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民法典的立法。
认识民事立法的结构

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单行法模式 每部民事立法分为章、节 每一节由若干条文构成 如果条文由两段以上构成,则将各段称为“款” 如果各段下还有区分的必要,则将它们称为 “项”
认识民事立法的结构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 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认识民事立法的结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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