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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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储备中心
受托方(乙方):临汾博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评估范围"约定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评估目的:评估的目的为甲方确定的评估对象提供评估价值。
第二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由甲方确定并提供给乙方。
第三条经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协商,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第四条经双方约定的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双方协定。
第五条委托方(产权持有者)责任和义务
1.提供委托范围内资产的产权证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明细表、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协助;
3.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4.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5.按照本约定书确定的评估费支付办法,按时向受托方支付评估费用;
6、保证评估报告仅限使用于本约定书中约定的评估目的。
第六条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采用正确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程序,按照约定的评估目的、范围和评估基准日对委托资产实施评估,依照约定的时间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2.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乙方在甲方提供所需资料齐备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及提供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及提
供评估报告。
第八条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项目评估费用总金额按国家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70%收取。
第九条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评估报告使用责任
1.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本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应承担使用不当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评估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
(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评估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前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尧都区财政局各一份。
甲方:临汾市尧都区乙方:临汾博新资产土地储备中心评估有限公司
(签章)(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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