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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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

一、概述

《合同法》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该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1、新的《合同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文件,包含了前三个《合同法》的全部合理内容,拼弃了一些不适用的条文,并进一步完善了在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分二大部分,一是总则部分,它是共性的部分,也是核心部分;二是分则部分,它是特性的部分,是根据各个专项的特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分。《合同法》分则共有十五个: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仓储合同、赠与合同。

3、《合同法》的特性: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来约束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我们应掌握的是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的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名称、义务,完成等分可有不同的叫法,有不同的归类。

1、按双方是否互相负有义务:

A、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无偿。

B、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有偿。

2、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A、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还未一致,合同生效,例:买卖合同。

B、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外,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借用合同。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书面形式且法律上规定的。

不要式合同——口头、书面、传真等法律上未特别规定的。

5、根据合同名称:

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确定名称的合同。例:承包合同。借用合同。

6、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合同。(买卖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借款的抵押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要点: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订立的程序等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

①、公民一般情况:18周岁以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②、具备订立合同资格的当事人。

A、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非法人组织(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C、受合同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可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在授权范围内)。

D、自然人。

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酬金。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争议解决的办法:仲裁——民间组织,诉讼——人民法院

(两者只能选其一)

3、合同的形式:

⑴、口头形式——适用即时交付的买卖。

⑵、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绝大多数合同。

⑶、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例:要约规定5月4日复出,未复视为要约成立。

4、合同订立的程序:

⑴、订立前:①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②资信审查:A主体资格审查(实力、规模、前景)

B信用审查(供应商、客户、邻居)

⑵、洽谈协商:

①、要约、接到要约后必须认真阅读、回复(防止超时要约生效例订单式合同)。

②、要约的有效条件:

A真实意见表示,B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向相对人发出,D内容正确、完整,E发到受要约人,F表明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

③、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就享有做出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权权利,但不能转让该资格。

④、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成立,产生法律效力。

⑤、承诺的有效条件。

A由受约人做出,B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送达到要约人,C承诺的内容须与

要约内容一致,D承诺即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注:迟到的承诺不能成合同,而被视为新的要约。迟延:因传递原因逾承诺期限,要约人有义务通知承诺人,否则按有效处理。

⑥、撤回承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通知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四、合同的效力

⑴、原则:

①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③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转让合同和权力、义务。

⑵、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

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⑶、合同生效的时间: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为办完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合同生效。

③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的时间。

⑷、无效合同:

①概念:A违法性,B不得履行性,C自始无效,D当然无效,E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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