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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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在《工业增加值统计试行方案》中,工业增加值的分配法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按构成项目计算):劳动者报酬+福利基金+利润和税金+折旧及大修理基金+其他。

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1、“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2、“收入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

或: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我国从1992年开始正式使用工业增加值指标,至此已走过15年历程,工业增加值已经成为衡量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文就现行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计算工业增加值应遵循的原则
1、本期生产原则
非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即使在报告期出售,也不能作为本期的生产成果。

反之,凡是报告期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已出售的、尚未出售的或是不出售的(自产自用),均应计入本期的生产成果。

2、最终成果原则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产品形态上看,体现为本期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自产自用的产品或劳务,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或劳务。

从价值形态上讲,生产过程同时是价值转移的过程,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产品(中间投入)价值随生产过程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中。

因此,为了避免产品价值的重复计算,必须在工业总产值的基础上扣除中间投入的转移价值。

3、市场价格原则
工业增加值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工业生产最终成果的总量,它包括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两个因素。

因此,这一总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数量的多少,而且取决于所采用的价格。

关于增加值的计算价格,国际上采用的有两种,即按基本价格和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我国目前采用
的是生产者价格。

按生产者价格计算的增加值是指生产者价格估价的产出减去按购买者价格估价的中间投入。

从以上原则可以看出,企业要准确计算工业增加值,就要掌握科学的计算方法。

二、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为了确保工业增加值要素的完整,并符合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目前,工业企业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常用的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法”和“收入法”。

1、生产法
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式的角度入手,剔除了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应缴增值税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消耗的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及其它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在其它条件一定时,其中间投入越低,则工业增加值就越高。

说明降低消耗是提高工业增加值率的关键所在。

2、收入法
收入法是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工业增加值直接反映工业企业的经营成果,它的增长反映了工业企业的发展速度。

工业增加值要求采用“生产法”计算。

“收入法”工业增加值只是起到一个评估验证“生产法”工业增加值数据的作用。

三、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存在的问题
“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从公式可以看出,如果能够准确地
计算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工业增加值就能准确计算出来。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却是比较困难的事,通常会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
(一)、计算工业总产量遇到的问题
我国计算工业总产值的时间已经相当长了,其间计算方法虽几经变化,但其根本性的东西基本保持不变,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应该能够较准确的计算,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计算出来的工业总产值往往准确性相当差。

1、工业总产值包括的内容方面
从制度上看,工业总产值包括本年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三部分,初看起来准确计算难度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一在计算生产成品价值时或将非本企业生产的转售商品计入本企业的产值;或将本企业会计核算未包括的其他联营企业、子公司的产品计入本企业的产值;或将本企业的部分商品遗漏。

另外,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工程、其他非工业生产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的成品价值绝大部分企业未计入本企业工业总产值。

其二在计算对外加工费收入时,不少企业全价计入,从而虚增产值。

其三会计核算包括的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相当多的企业未计入产值。

2、计算口径方面
企业内部核算包含业务核算、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三方面,三种核算口径一致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从现实工作中经验看,大部分企业的统计核算很难跟上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步伐,从而使统计核算人员对核算的准确口径难以掌握,对哪些应该计入、哪些应该不计入总产值难以把握。

3、计算价格方面
制度规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的平均销售单价计算,正确的计算方法是采用会计核算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中的平均销售单价。

实际操作中,企业的单价取得方式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有的企业采用含增值税价格;有的企业采用企业内部计划价格;有的企业一年就采用一个价格,价格不随市场、成本变化而变化……,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产品价格的准确往往无法保证。

(二)、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遇到的问题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核算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准确计算工业中间投入是准确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基础和前提。

工业中间投入的准确计算对企业而言,难度比较大,一方面,工业中间投入组成较复杂,弄清其来龙去脉需要深入的研究探讨,另一方面这一部分资料的取得需要通过对企业会计明细表的有关资料进行相对而言比较繁杂的归类整理,这就要求企业的内部业务、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统计人员不单需要掌握统计知识,而且还应相当熟悉会计业务知识,并能及时获得有关会计资料,或者是兼职统计的会计人员熟悉统计业务,从而准确计算工业中间投入。

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要求往往得不到满足:
1、绝大部分统计人员根本不知如何计算中间投入这个复杂的指标。

据笔者多年的经验,工业企业统计人员中不了解如何计算中间投入计算方法的占大多数,这种现象在新举办企业尤其明显,这些企业的统计人员大多由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兼任,在工作中,这些兼职人员根本就不知如何计算中间投入指标,填报时基本上都是无依据的乱估。

2、统计人员对会计知识不甚了解,虽知道中间投入指标概念,但不知如何在会计报表上摘录。

中间投入的组成部分比较复杂,准确计算此指标需要对企业会计费用明细资料的脉络比较清楚,有些资料
甚至要涉及具体的会计科目,就目前的情况看,如果统计人员对会计知识的学习有所懈怠,其计算中间投入指标的难度就相当大。

3、部分企业在月度、季度难以提供详细的核算资料。

中间投入指标所涉及的企业会计明细表的有关资料的取得相对于企业核算基础比较好、核算方式比较规范的企业来说都算比较繁琐,更何况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大批企业根本就无法在月度、季度提供详细的核算资料,准确计算中间投入指标就无谈起。

由于客观存在以上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准确填报中间投入指标的难度相当大,企业要么就根本不填(这部分企业将近30%),要么填报出来的指标准确性太差,例如,亏损得一塌糊涂的企业有40%-50%的增加值率;非特种行业的增加率高达60%-70%等等,根本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甚至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三)、计算应交增值税遇到的问题
按“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需要对“本期应缴增值税”的计算需要按生产口径进行换算。

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取得该项数据。

但按本期生产的原则,要假定企业本期生产的产品必须在本期全部销售出去;同时,本期购进的原材料必须在本期全部投入生产,这对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很难成立。

为修正这一差距,企业在计算增加值中的增值税时,应分别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繁琐复杂,而且数据准确率不高。

四、建议基层企业用“收入法”计算工业增加值
现行计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所使用的方法是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工业企业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通过从总产出中剔除生产中间环节投入的产品和劳务(中间投入),从而得到新的增
加价值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用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工业增加值总量应该一致,采用哪种方法都可以,我国一直沿用“生产法”核算工业增加值,但就企业而言采用“收入法”来核算工业增加值更有操作性。

企业用"分配法"计算工业增加值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准确性相对较高。

(一)、从计算的角度看
用“收入法”计算工业增加值,主要是为了从收入的角度观察增加值的构成要素,弥补按“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总量无法反映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的不足。

(二)、从计算的公式看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收入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包含以下几个部分:⑴劳动者报酬,包括三部分:货币工资及收入、实物工资、由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⑵固定资产折旧;⑶生产税净额;⑷营业盈余。

用上述四个指标计算工业增加值,一是指标的取得较为容易,可以保证指标计算的准确性;二是克服了产成品、在产品分摊各项消耗不准确的问题;三是不用考虑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中间投入的重复计算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按“收入法”计算的指标更能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效果,可以全面反映企业集团报告期内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三)、从计算方法的科学性看
1、采用“收入法”能更有利于控制和提高工业增加值的数据质量。

从1992年我国正式使用工业增加值指标以来,国家及地方在使用工业增加值数据时总有一种底气不足的感觉,原因就是中间投入指标计算不够准确。

工业企业中间投入计算指标即多且繁,光增加值核算表上的综合指标就有16项之多,有部分指标还涉及到如何分摊中
间投入问题,非专业水准的统计人员难以算得清楚,不好把握控制其数据质量。

运用“收入法”核算工业增加值,就解决了这些问题。

“收入法”工业增加值涉及到应付工资、折旧、税金、利润等10项财务指标,从财务报表上即能取得,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取数相对容易,质量容易控制,核算准确度较高。

2、采用“收入法”能更好的适应新工业发展速度计算的要求。

我国从2004年开始采用价格紧缩法试算工业发展速度,即先计算出现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再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单缩,得出可比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

实际近几年工业月度报表制度中要求填报工业中间投入指标,即是用来核算工业增加值来派生出工业发展速度。

但用“生产法”核算工业增加值,计算繁琐,难度较大,大多数企业为了简便起见,用“倒算法”计算中间投入,数据失真较为严重。

那么就应当考虑用“收入法”进行核算。

3、采用“收入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可以解决企业(集团)重复计算的问题。

在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成员构成中,有相当一部分子公司是从原企业的分厂分离出来的(即分公司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子公司),另一部分则是由过去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商改制而成的。

用“生产法”计算企业(集团)的工业增加值,是采用汇总各子公司的工业增加值而得出企业(集团)的工业增加值,那么各子公司之间的供货,原材料的调拨等等因素,就有可能存在着重复计算的现象。

用“收入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对企业(集团)来说,采用的会计报表是国家财政部制定的针对这类企业编制的合并报表,其他与母公司(即主业)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只要参与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即抵消了子公司之间往来账目的重复因素。

采用合并报表计算
工业增加值,除计算简便之外,更增加了数据的准确度。

真正体现了企业(集团)的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

4、采用“收入法”可以解决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不十分健全企业核算增加值的问题。

不管哪种类型、哪种规模、哪种行业的企业,都可以比较方便地从会计报表中得到劳动者报酬、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数据。

对一些核算比较特殊的企业,如一些加工企业,其产值只计算加工费,而加工费是由外贸部门规定,价格偏低,所以企业统计出来的产值往往没有工人的工资总额高,明显不合理,用“生产法”就无法核算工业增加值。

五、基层企业用收入法核算工业增加值应注意的事项
(一)、加强计算依据的数据审核
重点要审核劳动者报酬和营业利润,可以通过计算营业利润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系数、人均工资来分析评估报表数据。

提高计算结果的可信度。

(二)、提高计算依据的数据质量
在使用收入法计算工业增加值之前,要评估各有关计算指标的数据质量,以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使现行的生产法工业增加值与收入法工业增加值计算结果保持一致。

(三)、做好数据衔接,保证历史数据的可比性和连贯性
由于现行一直使用的是生产法计算增加值,基层企业在改用收入法时,一定要做好数据的衔接。

最好是在开始改用收入法计算的同时也用生产法同步计算,观察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否一致,可否有漏项计算,以保证历史数据的可比性和连贯性。

两种方法计算双运行一段时间,待收入法步入轨道后即可单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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