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垃圾管理计划可编辑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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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
(2018)
**** 轮
******有限公司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船名:
Ship’s Name
IMO编号:----
IMO Number
船舶呼号:
Call Sign
船籍港:
Port of Registry
船舶识别号:
Ship Identification
本计划业已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10条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This Plan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is writt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10 of Annex V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73/78) and the requirements as stated in the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by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主管机关核发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签发官员署名
Issue official signature:
年月日
计划修改审批记录
Records of Revision and the Approval
1. 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V(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77(70)号决议修正案)的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 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要
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参考其它适用的船舶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如ISO 21070“船舶垃圾管理和处理标准”。
3.本计划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4.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中文为准。
5.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第一章管理要求 (3)
第二章实施人员职责 (6)
第三章定义 (7)
第四章减少废弃物的措施 (10)
第五章发生事故时的响应措施 (11)
第六章船上垃圾的管理 (12)
第七章培训与教育 (22)
附件1 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 第4、5 和6 条向海中排放垃圾的限制概述 (23)
附件2:船上垃圾处理和排放的选项 (24)
第一章管理要求
本计划为船上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提供指导,以符合《防污公约》附则V(国际
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77(70)号决议修正案)第10条的要求,防
止污染海域,维护海洋生态,避免发生垃圾污染事故。
1 《防污公约》附则V第10条
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
1 .1总长在 1
2 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
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本附则第 3、4、5 和 6 条的排放要求。
.2 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
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
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该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
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
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垃圾记录薄》无论是否为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其他形式,均须使用本附则附录2中规定的格式。
.1 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
牙语填写。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
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2按本附则V第4条、第5条、第6条或极地规则第II部分A第5章第5.2
节规定,每次排放记录须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的垃圾的估算
量(以立方米计)。排放货物残留物时,除了记录上述内容,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
结束时的船位。
.3每次焚烧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
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4 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须在《垃圾记录簿》中填写垃圾接收日期、时间、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名称、垃圾的分类、每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5 《垃圾记录薄》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6 如本附则V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须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须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意外落失发生的日期、时间、所在港口或船位(经纬度和水深)、原因,排放或意外落失的物品细目、垃圾种类、和估计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大致说明。。
4 主管机关可对以下情况免除《垃圾记录薄》的要求:
.1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持续航行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任何船舶;或.2 固定或浮动平台。
5 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正式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所有经船长证明是船舶《垃圾记录薄》或船舶正式航海日志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须可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记录事实的证据。主管机关根据本款针对《垃圾记录薄》或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检查以及制作被证明的副本须尽可能迅速进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6 当发生本附则V第7.1.3项和7.1.4项所规定的可能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带来严重威胁的渔具意外灭失或抛弃时,须向该船的船旗国报告,如灭失或抛弃行为发生在某个沿岸国管辖水域内,还须向该沿岸国报告。
2 防止垃圾污染
2.1 为达到经济、环保的良好效果,垃圾管理计划制定者采取一系列补充措施来管理垃圾,如
.1 减少垃圾来源;
.2 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