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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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质松软地段;
二、流速较快,可能遭受冲刷地段;
三、跌水处;
四、地面水泯集流入沟内的部位;
五、出水口处。
第 3.2.6 条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 (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边坡上有滞水层或 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等 )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 方案进行排水。
(Ⅱ )降低地下水位
本规范不适用于竖井、沉箱和洞库工程。
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应按有关规范 (或规定 ) 执行。
第 1.0.2 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合理选择放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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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条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 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在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及有关数据寄交四川省建筑 工程总公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川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与爆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修建厂区内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土方和爆破工程, 除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专 门规范的规定。
第 3.2.15 条 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粘土填实。如井孔位 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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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五、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注:降水设计所采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 重大工程的井点降水应作现场抽 水试验确定。
第 3.2.11 条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 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 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
关于批准颁发《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范》的通知
(83) 城科字第 631 号
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4-64 修订本 )的重新修订工作,
由原四川省建委主管、原四川省建设厅主编,会同铁道、冶金、水电部,辽宁、湖南、
贵州、甘肃省建工局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设计、 施工和科研单位进行,业经会审
第 3.2.10 条 井点降水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坑 (槽 )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二、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 (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 ) 和地 面排水管路 (或沟渠 ) 布置图;
三、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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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土 方 与 爆 破 工 程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201-83
主编单位:四 川 省 建 筑 工 程 总 公 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施日期: 1 9 8 4 年 3 月 1 日
在平坦地区施工, 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 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
第 3.2.4 条 临时排水沟和截水沟的纵向坡度、横断面、边坡坡度和出水口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一般不庆小于 3‰,平坦地区不应小于 2‰,沼泽 地区可减至 1‰;
二、横断面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照施工期内最大流量确定;
第 3.2.9 条 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 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 置。
注、当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小于 5m/ 昼夜且不是碎石类土时,宜选用轻型井点和喷 射井点 (如渗透系数小于 0.1m/ 昼夜时,宜增加电渗装置 );当含水层渗透系数大于 20 m/ 昼夜时,宜选用管井井点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为 5~20m/ 昼夜时,上述井点装 置均可选用。
第二节 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Ⅰ )排 水
第 3.2.1 条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 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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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 如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 应 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第 3.2.7 条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 (槽 )、管沟和其他挖方时, 应根据当地工程地 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地结构遭受破坏等, 选用集水坑降水、 井点降水或两者相 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采用正铲挖掘机、铲运机、 推土机等挖方时,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不少 于 0.5m 。
第 3.2.8 条 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①实测地形图的比例一般为 1∶500 ~1∶1000 。
②土石方施工图:方格网边长一般为 10~ 20m ;横断面间距一般为 20m ,地形复 杂处另增加断面。
第 2.0.2 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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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域内, 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 街道控制桩和水准点测 量。
第 3.2.12 条 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后, 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 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
第 3.2.13 条 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 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 3.2.14 条 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2.0.3 条 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 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第 2.0.4 条 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 质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
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 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
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 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 应加以保护。 如因施工必须毁坏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 1.0.4 条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时, 应事先取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 以防损坏管线。如在埋高有 电缆的地点挖土,还应有电缆管理部门的代表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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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性控填方边坡坡度和利用运土机具压实填方等不适用的规定; 对于土的分类和土的最 大干容重测定方法、 排水和除低地下水位、 填方压实等方面的条文,也根据施工需要作 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爆破工程部分: 根据近年来爆破技术的发展和在建筑施工中的广泛应用, 重新编排 了章节目录,增加了导爆管起爆、光面爆破、预裂爆破、水下爆破等新内容;删除了沼 泽填方爆破等规定;对于各种起爆方法和爆破安全要求等也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土方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Hale Waihona Puke Baidu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
注:土方的平衡计算, 应综合考虑土方量的各种变更因素, 如土的松散率, 压缩率、 沉降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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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2 条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 沉和变形。 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 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 位移观测。
第 3.1.3 条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 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 2‰的坡度。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 于 20m 。
第 3.1.4 条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 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第 1.0.5 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自治区有关安 全、防火、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施 工 准 备
第 2.0.1 条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 地形图 (包括测量成果 ) 、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 气象等技术资料, 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或施工方案 ) ,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 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和沟的度确定, 一般为 1∶0.7 ~1∶1.5 ,岩石边坡可适当 放陡;
四、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 沟的出水口处应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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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5 条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流速不宜大于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必要时,在下 列地段或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第 2.0.5 条 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做好必 要的加宽,加固等准备工作。
开工前应作好施工场地内机械运行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第三章 土 方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3.1.1 条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 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
第 3.1.5 条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 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 3.1.6 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 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第 3.1.7 条 本章有关填方和基坑 (槽) 、管沟回填的各项规定, 均指设计有压实要求 的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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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二、基坑 (槽 )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
三、集水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距离,防止地基地结构遭受破坏;
四、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 并应设置水沟,将水引出坡面;
五、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治措施。
第 3.2.2 条 临时排水平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坡,并 注意不要损害农田、道路。
注:①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确定,一般不小于
3m 。
②临时排水沟至填方坡脚应有适当距离,沟内最高水位应低于坡脚至少 0.3m 。
第 3.2.3 条 在山坡地区施工,应尽量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 时截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场地。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
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
GBJ2
01-83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希函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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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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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 (79) 建发字第 168 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 (80)385 号通知, 由原四川省建委主管、原四川省建设厅主编,铁道部,冶金部、水电部、中国建筑第二 工程局、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院和甘肃、湖南、辽宁、贵州等 省建工局参加,共同对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4-64( 修订本 ) 进行修订而成。 这次修订的原则是: 根据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施工技术水平 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对原规范中 的条文:凡现在仍然适用的予以保留; 凡内容已经陈旧或局限性较大的予以删除;凡数 据不确切或规定不明确之处进行修改。 对已经国家鉴定并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或科研成果 予以补充,对符合我国情况的国外先进技术标准予以采用。 在修订过程中,曾三次全面调查研究,两次征求全国意见。并对其中主要问题,召 开了一次初审会和两次技术座谈会。 稿本经过五次反复修改后, 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在武 汉市召开审定会, 由有关部委和十八个省市的代表会同审查, 并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在江 苏省苏州市召开审批会讨论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分五章十二节 15 条和八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土方工程部分:增加了软土、滑坡土、膨胀土的施工要求,以及临时性挖方边坡坡 度、填方振动辗压、基坑 (槽) 的支撑等新内容;删除了水力和机械开挖和冲填土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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