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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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协议书

保函协议

鉴于, 甲方愿意承担完全的企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在此确认其己准备妥当,有意愿及有能力提供银行的《还本付息借款保函》抵押借款,并保证该借款保函是银行固定标准格式及正常程序开具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将来因银行《还本付息借款保函》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鉴于, 乙方愿意承担完全的企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在此确认其己准备妥当,有意愿及有能力提供“GROUP”关联基金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称:资金方)为甲方提供借款资金。

因此, 为了支持企业建设,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乙方愿意协助甲方为项目引进资金。顾及甲乙双方共同之利益及需要,双方就上述事宜,均在此确认愿意承担完全的企业责任和法律责任,无条件同意遵守以下约定之条款:协议双方资料,

甲方:

乙方:

贷款金额:20亿(人民币)

首批资金:10亿(人民币)

资金到位:首批资金在核实保函当天可以到位,余额在首批到款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到齐年利息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首笔资金除外)利息支付:首笔贷款的第一年利息在资金到位甲方指定账户后即时支付,第一年利息支付后资金方可使用,首笔贷款的第二年起及第二笔贷款资金起的利息在使用年度末支付利息

贴息费用:首单10亿元每年利息为12.5%(无贴息)后10亿一次性贴息8%贴息支付:在资金到甲方指定账户后即时支付到资金方指定的受益人(个人或公司)账户,批结批清。

使用期限:5年

担保条件:银行开出的《还本付息借款保函》受益人为资金方指定的放款单位或个人,《还本付息借款保函》必须是到期无条件兑付(还本付息),并放弃一切法律诉讼。

担保银行:

保函格式:银行的《还本付息借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标准版本保函为准。

佣金费用:按贷款额的6%(指完税后)根据分流表支付,并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完税证明,如未提供则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及法律责任。

佣金支付:甲方应在贷款资金到位后即时支付

佣金分流:按编号:《不可撤销的支付承诺》及《分流表》执行

保证金:人民币50万

2.1 甲方提供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机构代码卡、开户许可证、贷款卡、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贷款股东决议书)扫描件并盖公章。

2.2 甲乙双方签署协议编号:《银行保函协调贷款协议》。

2.3 乙方通知资金方安排资金整合。

2.4 资金方确认资金安排妥当后,通知乙方。

2.5 乙方通知甲方缴纳保证金。可派员先行到达协调。

2.6 乙方确认收到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正式商务通知函,通知函内将明确持合法委派书前往核行的派员人数、职务、入行时间等具体细节。

2.7 核实银行保函时:

2.7.1 甲方指定的银行行长承诺当天能为甲方项目开具银行《还本付息借款保函》之事属实。

2.7.2甲方指定的银行行长承诺如资金方将款汇到该行,而该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出

《还本付息借款保函》则同意赔偿资金方到位资金额一年的贷款利息(12.5%)。

2.8 在2.7条款上核实成功后,资金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为银行标准借款合同)。

2.9 当条款2.7及2.8得到确认后第一批资金按开具保函银行的要求可以当天内到位。

2.10 首笔资金到达甲方指定银行后,银行按规定开出等额的银行《还本付息借款保函》并交给资金方,资金方即时将首笔资金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资金方才能取走《还本付息借款保函》,同时甲方支付利息、一次性贴息及佣金并按承诺函编号:《不可撤销的支付承诺》及《分流表》支付佣金。

2.11 在首批资金完成后,余额在5个工作日内到齐,贷款资金到位银行时,银行按规定开出等额的银行《还本付息借款保函》给资金方,资金方即时将该资金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同时甲方支付一次性贴息及佣金并按承诺函编号:《不可撤销的支付承诺》及《分流表》付清佣金,本协议结束。

附录一:《甲方的银行坐标明细》。

附录二: WFC/RH/UBS/IMFPA-《不可撤销的支付承诺》及《分流表》。

4.1 甲方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企业相关证照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2 甲方必须确保其指定银行所提供的《还本付息借款保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将来因银行《还本付息借款保函》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3 甲方必须确保每批资金到位后,甲方指定的银行能够按每批资金到款额开出相应银行《还本付息借款保函》给资金方。

4.4 甲方必须确保每批资金到位后,甲方保证按承诺函编号:《不可撤销佣金的支付承诺》及《分流表》付清佣金费用,否则,除补足应付费用外,另每天按1%赔偿乙方损失。

4.5 本协议签署后,被视为甲乙双方都确认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同意按条款规定严格执行。

5.1 任何一方,包括甲方及其授权委任人员,乙方及其授权委任人员和所有代表,顾问及居间人参与本协议人员,应同意完全保密,不应披露本协议内容予任何人士,除有需要了解基础的人。都应严格遵守国际商会巴黎,(ICC500/600)最新版的有关非规避、非公开的规则。保密有效期为5年。

5.2 甲方及其授权委任人、参与人员、所有代表、居间人,应承诺并同意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跨越乙方直接或间接联系资金方,有效期为5年。

6.1 甲乙双方代表协商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布。

6.2 甲方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给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保证金后,乙方应开出保证金的收款收据给予甲方。

6.3 当本协议完成后,甲方将乙方的保证金款项从佣金费用中扣除。

6.4 本协议操作过程中乙方及资金方的差旅费由乙方及资金方自行负责,谢绝一切接待。

7.1 当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缴纳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无条件赔偿5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本协议自动失效。

7.2 当乙方收到甲方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资金方的正式商务通知函,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即时原路退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并额外赔偿2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本协议自动失效。

7.3 当条款2.7、2.10、2.11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即时视为甲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自动转为违约罚金给资金方。另外甲方应立即无条件额外赔偿5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本协议自动失效。

7.4 资金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后,当条款2.9在条款2.8得到确认后,首批资金未能即时到位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即时原路退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并额外赔偿2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本协议自动失效。

8.1 无论是甲方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文件、甲方无法偿还资金跟利息或项目投资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诉讼,均与乙方无关。

8.2 当资金方与甲方签署贷款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诉讼,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理由,均与乙方无关。

9.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其发生和后果不可预防和不可避免的其他意外事件的直接影响,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此后15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变更协议以反映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或者终止本协议。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协议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0.2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申请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该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在仲裁进行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不停地履行本协议。

附录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资金方(报备)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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