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要求民办高校食堂不得从食堂营利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各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自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我省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了有力的餐饮服务保障。
但近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对学生食堂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有所松懈,对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落实不到位,存在着少数学生食堂管理机构不健全、饭菜质量下滑、价格不透明,个别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较差、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食堂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好学校食堂,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办好学校食堂的重要性,把办好食堂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树立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把学校的稳定和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放在首位。
要不断加强管理,完善食堂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采取积极举措,切实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免收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折旧费、免收基本伙食(即保障性伙食)的水、电、气(燃气)费用,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落实好公益性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营利。
要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提高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自营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自营食堂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食堂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自营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食堂的预算编制、资金收支、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合规、合理原则;3. 节约、高效、安全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食堂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食堂预算应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食堂运营实际情况编制,包括食堂人员工资、食材采购、设备购置、维修保养等费用。
第六条食堂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食堂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学生和教职工的就餐费用、食堂其他经营收入等。
第九条食堂支出主要包括食材采购、人员工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等费用。
第十条食堂收支应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食堂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成本核算管理第十二条食堂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1. 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2. 坚持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 坚持成本核算与食堂运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食堂成本核算内容包括食材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水电费等。
第十四条食堂成本核算结果应定期报送学校财务部门,以便学校领导掌握食堂运营状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食堂资产包括食堂设备、家具、物资等。
第十六条食堂资产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盘点、账实相符的原则。
第十七条食堂资产购置、报废、转让等事宜,需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食堂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堂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国家什么时候规定学校食堂不准外包
一、国家什么时候规定学校食堂不准外包2019年3月21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规定》强调,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二、食堂的监督与管理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02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强化食堂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因特殊情况对外承包经营的,可以零租金租赁,但承包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价格。
食堂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每所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可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一)食堂收入管理1.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校园商店)承包收入等。
3.学校食堂伙食价格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
各xx根据现时食堂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结合本学年就餐学生数、就餐次数和上一学年度食堂收支情况,确定本地中小学校食堂伙食费指导价。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实行学期初预收费制度,伙食费标准不得突破本地伙食费指导价。
使用充值卡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
4.学生伙食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据”。
开具票据时,必须填明项目和标准。
5.学校食堂收取的所有收入应及时上缴银行,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严禁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食堂支出管理1.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成本支出(原材料成本支出、人工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2.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蔬菜、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品、蛋奶品、食油、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的水、电、燃料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
4.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
2023年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校园食堂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组织管理(一)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服务。
2.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专(兼)职营养师,持证上岗。
(三)单元中心校(中心幼儿园)要在当地食药所的指导参与下,负责辖区所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并按时督查整改情况。
(四)设立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学生代表(生活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做为第三方监督,形成学校主办方自我监督、监管部门监督和服务对象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落实好《青岛市中小学营养餐管理规范》和《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青教通字〔〕98号),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
2. 管理中涉及到的工作会议、监督检查、台帐登记等要严格依据《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附录D示范样本执行。
3. 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4.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主要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原料储存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8•【文号】教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2008年1月8日教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去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特别是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密切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较大。
为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各地各高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居民消费价格可能仍将在较长时期内高位运行,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为继续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稳定饭菜价格,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为继续做好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工作,财政部已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学生食堂采取了临时补贴措施,下达了专项补贴资金。
地方财政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安排补贴资金,用于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二、各高校要管好用好中央、地方财政对学生食堂的补贴资金,切实承担起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责任,要继续给予学生食堂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不能因财政给予了补贴而减少对学生食堂的支持。
要与学生食堂经营者密切配合,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总体基本稳定,重点保证学生食堂大伙的基本稳定,特别是保证适当数量的低价菜供应,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政府和学校采取措施尽可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情况,主动组织学生会参与学生食堂的监管工作,使他们了解学生食堂的运行情况,加深他们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理解。
学校食堂盈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学校食堂作为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场所,其盈利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学校的整体利益。
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校食堂盈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食堂的合理盈利,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校食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质,以服务学生为宗旨,确保食品安全、营养、卫生,实现合理盈利。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盈利标准与范围第五条学校食堂的盈利标准应当根据成本核算、市场调研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食堂的盈利范围主要包括:(一)食堂经营收入,包括餐饮收入、饮料收入、零食收入等;(二)食堂设施设备租赁收入;(三)食堂周边服务设施的收入;(四)其他与食堂相关的合法收入。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盈利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二)学校食堂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培训费用;(三)学校食堂的日常运营成本;(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盈利管理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盈利管理制度,确保盈利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学校食堂的盈利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盈利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用于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二)用于改善学生食堂就餐环境;(三)用于提高学生食堂服务质量;(四)用于补充学校食堂经营亏损;(五)其他与学校食堂发展相关的合理用途。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的盈利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的盈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一)盈利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二)盈利范围超出规定的;(三)盈利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未按规定公开盈利使用情况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校园食堂资金管理条例
校园食堂资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校园食堂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法》、《教育部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大、中、小学校园食堂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食堂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真实性原则:食堂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真实反映,不得虚假记载。
3. 安全性原则:确保食堂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 效率性原则: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四条收入范围食堂收入包括学生就餐费用、教工就餐费用、临时就餐费用、商品销售收入等。
第五条收入管理1. 食堂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 食堂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收取,并确保资金及时、全额上缴。
3. 财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堂收入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六条支出范围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水电费、员工工资、设备维修等。
第七条支出管理1. 食堂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合理、节约。
2. 财务部门应当审核支出凭证,确保支出合规、有效。
3. 食堂资金支出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事项需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内部监督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外部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堂资金管理进行外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审计与检查1. 食堂资金管理应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2. 食堂应配合学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金管理检查。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1. 未按照规定上缴食堂收入的。
2. 虚构、隐瞒、截留、挪用食堂收入的。
3.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食堂资金的。
4.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黑龙江省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管理,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提高饮食安全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堂管理。
第三条食堂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提供质量优良、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饮食服务,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食堂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食堂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学校食堂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食堂的组织、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学校食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二)组织编制食品供应计划和菜单,合理选择食品供应商,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组织食堂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食堂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用餐制度和相关操作规范,组织会餐服务和食品配送工作。
(五)落实食品标签和食品安全标识,加强食品质量检测和食品留样工作。
(六)开展饮食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饮食健康知识。
(七)定期对食堂的设备、环境、食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七条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应设立监督员,负责监督和检查食堂的运营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解决食堂管理中的问题。
第八条食堂管理机构应与学校其他部门和食品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食堂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食堂营养健康管理第九条食堂应根据师生的年龄特点和营养需求,科学制定菜单,保证提供合理的营养均衡的饮食供应。
第十条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标准,购买新鲜、安全的食材,杜绝使用过期食品和劣质食品。
第十一条食堂应合理控制加工食品中的油脂、盐分和糖分的使用量,推行低盐、低油、低糖的烹调方式。
第十二条食堂应提供新鲜的水果和蔬菜,合理摆放和保鲜,确保供应的质量和卫生。
第十三条食堂应提供足够的食品种类和数量,保证学生充分摄取各类营养素。
中学食堂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入管理,确保食堂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收入管理活动。
第三条食堂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食堂收入来源合法,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食堂收入如实记录,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收入。
(三)完整性原则:食堂收入全面反映,不得遗漏任何收入项目。
(四)安全性原则:食堂收入资金安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侵占、滥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食堂收入管理公开透明,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章收入范围第四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一)学生餐费收入:包括早餐、午餐、晚餐等。
(二)教职工餐费收入:包括教职工工作餐、值班餐等。
(三)食堂零售收入:包括小卖部、饮料、水果等零售商品收入。
(四)食堂承包收入:食堂承包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给学校的承包费用。
(五)其他收入:食堂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五条食堂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收取,并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食堂收入应及时上缴至学校财务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第七条食堂收入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管理:(一)收取收入:食堂工作人员负责收取收入,并做好记录。
(二)开具发票:食堂工作人员开具正式发票,并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
(三)上缴收入:食堂工作人员将收入及时上缴至学校财务部门。
(四)登记账目:学校财务部门对食堂收入进行登记、核算。
(五)审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食堂收入进行审计,确保收入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食堂收入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收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食堂收入管理应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章罚则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收取收入的。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保障在校学生饮食安全,提高食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等。
第三条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原则:确保食堂服务学生、教职工的基本需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2. 安全性原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3. 透明性原则:公开食堂经营信息,接受学生、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4. 质量原则:提供营养均衡、口味适宜的饭菜,满足学生、教职工需求。
第二章委托经营管理主体第四条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主体为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3. 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4. 具备专业、稳定的厨师队伍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三章委托经营管理内容第六条委托经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 食堂的日常运营管理;2. 食材采购、加工、储存、供应;3. 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4. 食堂安全管理、员工培训;5. 食堂经营成本控制、财务核算。
第七条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2. 保障食材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卫生;3. 提供营养均衡、口味适宜的饭菜;4. 保持食堂环境卫生,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5.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第四章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八条学校与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基本信息;2.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3. 食堂运营管理要求;4. 食材采购、加工、储存、供应要求;5. 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要求;6. 食堂安全管理、员工培训要求;7. 经营成本控制、财务核算要求;8.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民办高校食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食 堂经营所需 的原材料 、 动力都 来 源于市 场 , 劳 受市场 规律的调节 , 以近几 年市场 粮油 等物价 的上 涨 , 所 给高校食 堂的经营成本 带来压 力。长期 以来 , 高校 为保 持学校 稳定 ,
将保持食堂饭菜 价格基 本稳定 作 为措施 之一 。这 种措施 虽
重要意义。
2 13 管理人员 监管职能弱化 .. 高校将食堂外包后 , 由经 营管 理的职责转 为监督管 理的
职责 。但随着承包业 主 的 自主经 营 , 自我发展 , 校介 入食 学
堂管理的渠道变窄 , 学校 的一 些职 能慢慢 被替代 , 加上 缺乏 实质性的管理措施 , 使学 校对 食堂 的管理脱 节 , 以致造成 目 前高校食堂的卫生无人管理或管理较差 的局面 。
求。
在食堂的管 理上 , 校可 以设 立 监 管部 门 或是 监管 人 高 员, 进行食 堂的 日常监管 , 但不介 入食堂 承包者的经 营决 策 , 以此加强学校对于食 堂的经营情况的监督 , 保证食 堂承包业 主在约定范围 内的正常经营权。
3 2 1 严抓食堂原材料采购 ..
参考文献 :
同时也是构建和谐、 安定 的校 园环境 的重要标 志。分析 民办高校体 制下食 堂管理 中存 在的一些问题 , 并提 出相 关对
关键词 : 民办高校 ; 堂管理 ; 食 问题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67 G 4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6 4— 3 1 2 1 )4—04 0 17 6 4 (0 2 0 04— 2 较全面的食品安全知识… 。
助食堂承包业主监控 采购成 本 , 防止 出现 采购员 私拿 回扣 、
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食堂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学生食堂设施、提高学生餐饮质量、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2. 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原则;3. 安全、高效、规范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学生食堂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学校自筹资金;3. 社会捐赠;4. 其他合法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拨付、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学生食堂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改善学生食堂设施,如购置、维修、更新食堂设备;2. 提高学生餐饮质量,如采购优质食材、优化菜品结构;3. 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4. 其他与学生饮食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资金审批程序第九条学生食堂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如下:1. 学生食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2. 学校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3. 学校领导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4. 学生食堂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对学生食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学生食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生食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学生食堂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卫生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卫生局(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校: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校,就如何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相对集中办学后,中小学校学生午餐已成为社会问题。
我省多数城镇中小学校没有食堂,在少数有食堂的学校出现了伙食质差、价高,品种单调的问题,致使有些学生到校外的“小餐桌”、“辅导站”以及校园周围的无证摊点购买食品和午餐。
农村并点合校后,中小学住宿生增多,许多学校没有办食堂的条件和经验,从业人员没经过健康体检、没有健康证、没有经过培训,一些食堂生熟食品加工不分,剩余食品不能或没有条件妥善保管,卫生防疫常识缺乏。
一些大中专学校把食堂承包给个人,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致使伙食质量差,卫生没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和《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今后,农村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省制订的《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执行,学生自带粮食、蔬菜到学校加工的,学校要为生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加工条件,避免发生食物中毒。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二○○七年一月十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一)学费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1000元。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黑财教〔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教〔2024〕56号省属有关高校:为加快推进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进度,切实改善高校后勤环境条件,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2024年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万元(具体额度见附件1)。
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夯实高校后勤改造主体责任。
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认识,夯实主体责任,将后勤改造摆上工作重要日程,以解决高校后勤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为导向,提前谋划后勤改造项目,查缺补漏、补齐短板,加快推进学生寝室、浴池、厕所、供暖等基础设施改造,为广大师生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二、加快推进后勤改造项目进度。
各高校要根据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2024年高校后勤改造项目及其预算额度,多渠道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省级财政按50%比例补助资金、学校自筹50%比例资金同步到位,加快推进高校后勤改造项目实施,确保年底前相关资金能形成实际工作量,以保质保量完成后勤改造任务。
三、加强项目绩效监督管理。
各高校要建立后勤改造项目绩效监督管理机制,及时跟踪后勤改造项目推进情况及资金支出进度,特别是要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照高校后勤改造年度绩效目标(附件2、3),开展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自评价工作。
请相关高校于2025年2月16日前,将2024年度后勤改造工作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四、加强资金财会监督。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
学校餐厅食堂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餐厅食堂的收入管理,确保食堂财务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维护师生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收入来源(1)学生食堂饭菜销售收入。
(2)食堂外售商品销售收入。
(3)食堂租赁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2. 收入核算(1)食堂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进行核算。
(2)食堂收入应实行日清日结,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食堂收入核算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户,由专人负责。
3. 收入报账(1)食堂收入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2)报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包括销售发票、租赁合同、银行进账单等。
(3)财务部门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报账手续。
4. 收入分配(1)食堂收入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分配。
(2)食堂收入主要用于食堂日常运营、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福利等。
(3)食堂收入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5. 收入公示(1)食堂收入情况应定期向师生公示,接受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食堂收入总额、收入来源、支出情况等。
(3)公示方式可采用校园公告、网络平台等。
三、责任与监督1. 食堂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食堂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的真实、完整、合规。
2.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食堂收入核算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予以纠正。
3.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食堂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民办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包括食堂工作人员、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卫生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堂管理制度,监督食堂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堂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食品采购第六条食堂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优质、安全的食品供应商。
第七条食堂采购食品需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第八条食堂采购食品应严格把关,确保食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食堂。
第四章食品加工第九条食堂加工食品应遵循卫生、安全、营养的原则,确保食品质量。
第十条食堂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生熟食品加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食堂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卫生。
第五章食品销售第十三条食堂销售食品应明码标价,价格合理。
第十四条食堂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文明礼貌,维护良好的就餐环境。
第十五条食堂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防止浪费。
第六章食堂卫生第十六条食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堂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食堂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第十八条食堂应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加工场所、餐具等卫生。
第七章奖惩第十九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食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食品安全与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三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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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要求民办高校食堂不得从食堂营利
近期,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少数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食堂以营利为目的,饭菜质量下滑。
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要求这些高校保障性伙食经营规模不少于50%。
我省要求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免收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折旧费、免收基本伙食(即保障性伙食)的水、电、燃气费用,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落实好公益性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营利。
其中,要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本伙食,其经营规模不得低于总体规模的50%,饭菜价格要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菜品售价和成品重量控制标准要按照我省相关要求执行。
在哈高校米、面、油、肉、禽等纳入准入制内的食品原材料,要在准入制内招标采购。
个别特色承包食堂(窗口)所需的无法纳入学校集中采购且用量较少的原材料,要在学校指定并备案的证照齐全的供货商处定点采购。
对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承包食堂(窗口),各高校不得收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费用,确实用于学生食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员工培训、食堂零修、车辆养护、蒸汽费、餐具购置、保洁等费用的支出,要精确核算收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