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
订)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
计、认
证等服
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0002
3800
2000
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Array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
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0002
38003000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