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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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二)增加在省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省级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

指导省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经营工作。

负责管理省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保障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做好省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分配工作。

承担省级机关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申报登记和与确权有关的工作,以及房屋修缮工作。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

监督管理局基建项目。

(三)在省级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省机关事务局梳理了机关事务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编制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对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断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努力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xls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9.27
•【字号】湘管发[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管发[2008]64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确认《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直机关后勤部门和各级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
期。

特此通告。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4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4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省直机关
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单位机关职工住房经费补贴工作。

(二)承担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
录(2017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04
•【字号】皖政〔2017〕73号
•【施行日期】2017.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7〕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规范政府权责事项,是构建“3+2”清单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情况,省政府对权责清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
(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6〕29号)即行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当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赣府厅字〔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44号省政府各部门:《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要求,现就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省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每项职权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权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加快形成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工作原则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规范行政职权、明晰履权责任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

清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为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实际工作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赣府厅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党政群机关事务,不再保留上述四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三)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评价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省直机关土地和房产的使用、调配等工作。

(六)按规定承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维修改造、工程监管工作,承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督促检查工作。

(七)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省直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承担市、县人民政府驻昌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直医疗服务中心:现将《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6月4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依法行政办发〔2020〕1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加强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弘扬法治精神,以落实普法责任制为重要抓手,以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为着力点,全面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全局人员法治观念,积极推进机关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的“两个维护”,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毫不动摇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政府令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承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根据省政府令270号规定,将省厅60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实施,其中,行政许可类12项,行政处罚类27项、行政检查类4项、其他类17项。

根据粤府﹝2020﹞1号文件的要求,将3项法律援助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实行重心下移,由全省各市、县(区)司法局负责实施;将1项涉及公证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实行重心下移,由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实施。

(具体事项见附表)二、事项实施时间为确保事项承接工作稳妥进行,调整实施的事项自2020年3月15日起由各地司法局依规定的承接职责实施。

原已由省厅承办的事项事务,继续由省厅办理。

省厅将给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刻制“广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专用章”分章,供实施委托类事项使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类职权。

有关律师管理、司法鉴定等审批系统尚未完成调试改造的,可先行书面审批。

三、承接工作职责要求对于委托实施事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以省司法厅名义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受托权限或者滥用受托权限,也不得行政不作为。

(二)不得自行将受托实施事项再委托下级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管理省厅交付的执法专用章,并按本单位公章管理制度进行统一保管。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第373号《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9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其办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冀政办[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91号2009年12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计划生育、人民防空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修建规划、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建设监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省级行政办公区域的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四)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核、集中建设、配售和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政府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省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政府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制定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政府机关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0]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2【实施日期】2010.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以及预算内专项用于解决省领导和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职责。

(五)加强省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研究拟订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地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分配建议,并承担有关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根据授权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职责,承办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事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及中央在长单位行政用房、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融水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

融水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
融水苗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权责清单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公共机构节 行政检查 能的监督检 查和指导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 2008年第531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 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 2008年第531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 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 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 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 2008年第531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 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 、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 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 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 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 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 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 重点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 据实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 、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 3.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 制止、纠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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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
订)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
计、认
证等服
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0002
3800
2000
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Array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
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省政府规章】《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0号发布)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0002
38003000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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