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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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流程(附图)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主要包括准备的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一)收到驳回通知书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要注意商标局寄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驳回复审是有期限的,过期无效。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A、发文日期+15天路途时间+15天复审请求时间=30天。

B、信封邮戳+15天。

2、看看驳回的类型(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是全部驳回,看看驳回的理由,有没有复审成功的胜算(如果申请人没有复审经验,可以找代理组织帮忙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复审。如果是部分驳回,观察一下驳回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属不属于自己的主营业务,以及综合其他的因素,考虑是否复审。如果复审,尽快处理,因为后续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时间有限。

(二)前期准备工作

1、准备驳回复审的材料

(1)驳回复审申请书

(2)驳回复审理由书

(3)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4)委托书(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交委托书)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A、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证书复印件

B、商标是否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

C、商标的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使用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D、其他有助于复审案件的材料

在以上材料中,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所有材料时,我们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短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也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其他的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三)提交申请

;驳回复审材料准备完成后,整理。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缴纳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人民币。

(四)驳回复审后续

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

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A、《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B、《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9条的规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C、《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

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D、《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一款。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二)商标驳回类型

1、全部驳回。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

2、部分驳回。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颁证。

(三)商标驳回的理由

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

2、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条款。

(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

5、交纳商标评审费

(五)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驳回申请的商标都是经过仔细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不予初步审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再次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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