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案例——基础会计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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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案例: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资料: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支付上月份电费5 000元;
(2)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
(3)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
(4)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5)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6)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8)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收入、费用的计量与盈亏的计算: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优点是: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