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论文—构建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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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

和谐社会包括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即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其中,社会是否公平是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公平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是建设更为公平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处理,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切实维护,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在现代市场经济改革持续深入的当今中国,公平与正义,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惹人瞩目。从中央领导人的一次次重要讲话,到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再到一项项重大战略决策及行动,“公平与正义”日渐成为其中的关键词。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2007年2月26日,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首次将实现公平、正义与发展生产力放到一起,并列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在十七大上,“和谐社会”建设再次成为焦点,其中对于“公平正义”的关注则更为瞩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正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本质上就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主导的社会。在温家宝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二,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

1.旧的不公正的城乡二元结构依旧存在

制度建设的状况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制度的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把我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天生含有不公内涵,造成了教育不公、就业不公、医保不公、同工不同酬的不公等等,建立起一种在城乡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上的全方位不平等,人为地制造了城市与农村的对立、冲突,必然引起社会的不公平正义,国家也就难以实现真正的和谐。

2.分配不公

尼系数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目前国际公认的标准是:基尼系数0.3以下为“好”,0.3~0.4之间为“正常”,超过0.4为“警戒”,一旦超过0.6则表明该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已经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国家统计局近年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国20%最高收入家庭与20%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是15倍;城镇收入最高的20%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是收入最低20%家庭的5倍。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贫富差距已经显而易见,这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直接的冲击。

3.就业环境不公

我国目前的就业环境存在着严重的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户口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等等,歧视是社会的一种不公正现象,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就业歧视不仅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所带来的利润,而且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损害了公正的基本原则,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出来,转而只能通过极端的方式进行宣泄,这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三,促进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1.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

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故政府应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等经济手段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一方面,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体现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完善税收体制。对于过高收入,不能抑制,更不能劫富济贫,只能通过税收来调节。对过低收入,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不仅仍应保护,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坚决取缔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非法收入,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实惠。

2.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就业公平

国家应该大力反对就业歧视现象,并通过法律的健全、完善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目前《就业促进法》是最适合界定就业歧视和规定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因为充分就业和平等就业是促进就业的两个基本方面,离开平等就业来谈充分就业,是不可想像的。《就业促进法》第一次通过专章规定来禁止就业歧视,而且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可获司法救济,使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从已出台《就业促进法》中可见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是太强,故建议在以后的具体施行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并切实提高可操作性,使禁止就业歧视能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等突出问题,因而分配公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高度重视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调节过程中,要注意构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使收入分配调节最终建立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效率公平的基础之上。总之,建设和谐社会,核心是发展社会公平,也就是要不断维护、发展和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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