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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2.法律方法的特征⑴专业性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⑶实践性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三)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2.法律论证的特点⑴社会性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⑵说理性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⑶言辞性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⑷论争性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分类(一)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⑵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⑵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二)合理性原则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三)整体性原则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⑵属于必然性推理⑶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⑷特点: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②案件事实(小前提)③判决(结论)⑸条件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2.归纳推理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⑵属于或然性推理⑶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⑷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3.类比推理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⑵属于或然性推理⑶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第四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形式(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⑵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⑶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⑵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⑶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⑷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一)内容融贯性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二)程序合理性(三)逻辑有效性(四)结论可接受性。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忧考为⼤家整理的法律⼈必看的⼗本经典著作,供⼤家参考。

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本美籍华⼈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边发⽣的每⼀件事,法治是⼀种⽣活⽅式和⽇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作者以独特⼜敏锐的洞察⼒,结合⾎⾁丰满的⽣动案例,辅以深⼊浅出的语⾔,向我们全⾯、细致、客观的展⽰了⼀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些⼈们从看电影⼤⽚中产⽣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种真正的“普法⽂章”。

从孔夫⼦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僻字、性贿赂、⼈体写真,到版权、美国⼤选……涉及“政法”的各⽅⾯。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种特定社会控制⽅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朱苏⼒的著作,往往从⾝边⽇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定同意苏⼒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式,⾜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资源》——苏⼒在传统与变⾰之争中,⼈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法制下的繁荣,⽽没有看到他们的本⼟资源。

从⽽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把本⼟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种⽆可奈何的现实------从⽽我们⾯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种新的⾓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书并⾮纯粹性的学术著作,⽽是美国⼤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法理学、西⽅的法学教育、西⽅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家其意义要⽐纯粹性学术著作更⼤,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本好书。

法学必背题目及整理

法学必背题目及整理

法学必背题目及整理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法学学习过程中,背诵和整理法学必背题目是提高法学知识掌握和应试能力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学必背题目,并提供整理方法和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法学考试。

二、宪法学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和国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等。

2. 宪法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正和解释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了解宪法修正和解释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修正的方式一般分为特别程序和一般程序,而宪法的解释权归属于最高法院。

三、刑法学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是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等。

2. 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掌握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点和适用方法对于刑法案件的审查和判断具有重要意义。

四、民法学1. 民法义务关系民法义务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合同、侵权等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了解和掌握民法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方法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是民事行为的重要形式,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约束规定,如自由、平等、公平原则等,对于有效签订、履行和解除合同具有重要作用。

五、行政法学1. 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务进行处理的行为,了解行政行为的要件和种类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规定,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等,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六、法学整理方法和技巧1. 制定学习计划合理的学习计划有助于高效地掌握法学知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2023年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28

2023年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28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旳赵勇在市教委组织旳小朋友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旳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达,他们将出一期小朋友作品专刊,但愿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旳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次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旳期刊上发既有赵勇旳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签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责问为何不告知他作品已被选用,并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签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签名;杂志社刊登赵勇旳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旳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与否有签名旳权利和获得酬劳旳权利?2.杂志社刊登赵勇作品旳行为与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旳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旳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签名权和获得酬劳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签名权和获得酬劳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旳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旳企业,不是教委旳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旳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旳状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旳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旳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旳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旳民事关系,合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旳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旳作品,就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签名并支付酬劳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旳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旳收入。

为了上班以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旳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超等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整理版]

超等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整理版]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经典法理名言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卷首语——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13世纪欧洲神学家阿奎那——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公元前8世纪犹太先知阿摩司语录——以色列人啊,你们要持公平如静静湖水,主正义如滔滔江河。

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无明文不为罪。

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部分。

古罗马法学家——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

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精神——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法学常规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学常规知识点归纳总结

法学常规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法学基本概念1.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规范性行为规则集合。

2. 法学:法学是对法律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哲学等内容。

3.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对人行为规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5.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合法权益。

6.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识别以及对法律权利和责任的观念。

二、法律体系1. 国际法: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行为规则。

2.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3. 行政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调整个人、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5. 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则。

6. 商法: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

7. 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

8. 知识产权法: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

9. 环境法:调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主体1. 公民: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法人:利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 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集中组织。

四、法律责任类型1. 民事责任:违反民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

2. 民事法律适用:适用合同法、侵权法等。

3. 商法适用:适用商事主体相关法律。

4. 国际私法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六、法律权利1. 人身权利:包括生存权、姓名权、荣誉权、健康权等。

2.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3. 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

4. 合同权利:法律规定的契约相关权利。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

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

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法学是指对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原理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领域和知识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1.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的总和。

常见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穆斯林法系等。

2.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和权力范围。

宪法通常包括国家的组织机构、权力分配和公民权利等内容。

3. 刑法:刑法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分支。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种类、构成、刑罚和责任等。

4. 民法: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分支。

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要规定了人身、财产和家庭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5.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分支。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范。

6. 商法: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分支。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用于保护商业交易参与者的权益。

7.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分支。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8.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分支。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用于保护创新、科技和文化的权益。

9. 诉讼法:诉讼法是指规范司法审判和解决纠纷程序的法律分支。

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范。

10.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用于调整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跨国纠纷。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

法学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学科,包含了众多的法律领域和知识点。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和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简单的说,法律就是一些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文本,而法学就是研究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食物。

)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在后面的法律部门中会有详细阐述)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

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1、案例:刘某(24 岁)曾是杨某(30 岁,某国有公司出纳)家中所雇的保姆。

2014 年 5 月23 日,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将杨某支付宝账户上的5000 元钱划转到自己支付宝的账户上,网上购物很快花完,而杨某忙于工作并未及时发现。

2014年6月26日,刘某急于偿还赌债,将杨某儿子杨甲(4 岁)诱骗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 万元赎金,否则将杀死杨甲。

打完电话后,杨甲哭闹不止,刘某怕被人发现将杨甲杀害,并将尸体缚重扔入附近河中。

8 月27日早上,杨某因急于筹集赎金,私自从所在公司保险拒拿出17万元,把20万元送到了刘某指定的地点。

刘某接收20万元后,声称2 小时后杨某即可见到儿子。

27 日下午,杨甲的尸体被人发现。

29 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将刘某抓获归案,并将20万元退还杨某。

杨某于8 月30日将17 万元还给公司。

问题:(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 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2)刘某向杨某索要20 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3)杨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刘某将杨某的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分)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已经使该笔钱款脱离了杨某的占有,并实际控制了这笔钱。

因此刘某构成盗窃罪。

(2分)(2)刘某向杨某索要20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 【答案】刘某构成绑架罪。

(2分)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骗杨某儿子杨甲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万元赎金,后又杀害杨甲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分)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分)因为刑法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学知识点梳理

法学知识点梳理

法学知识点梳理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秩序、公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在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一系列的法学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学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

2.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并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分类: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等。

2. 权利法和义务法:权利法是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人权法等;义务法是指规定人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刑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民法等。

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学中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原则:1. 文字解释和精神解释:文字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原则进行解释。

2. 法律解释的权威性:法律解释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进行,不同的解释权威对法律适用产生不同的影响。

3.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适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程序是指依法进行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1.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三种代表性观点1.处罚论⑴处罚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⑵处罚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2.后果论⑴后果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⑵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3.义务论⑴义务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⑵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法律责任定义1.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2.优点⑴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⑵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一)主体1.主体: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对于自然人而言⑴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⑵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3.对于法人而言,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4.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二)主观心理状态1.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⑴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⑵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特殊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为1.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2.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四)损害结果1.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2.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3.损害结果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五)因果关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两类因果关系⑴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⑵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二)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⑴过错责任强调法律责任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因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⑵过错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具有威慑和教育作用2.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1.直接责任: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2.连带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替代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四)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二、法律责任认定或归结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⑵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⑶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责任法定原则就其实质或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的原则⑴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⑵排除和否定非法责罚⑶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1.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2.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不是主观臆想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可以用各种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的(三)责任相当原则1.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2.责任相当原则的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⑵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违法者主客观两方面的各种情状,从而影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1.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2.责任公正原则包含的原则⑴有责必究原则⑵责任平等原则⑶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③要保证责任主体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惩罚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2.惩罚包括⑴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⑵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⑶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1.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2.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恢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功能的责任方式3.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补偿⑴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⑶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迫地承担法律责任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形式(一)自觉履行1.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自觉履行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二)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强制执行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⑴司法强制执行①依职权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②依申请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⑵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1.免责: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二)免责的情形1.时效免责: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4.自首、立功免责: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5.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6.协议免责: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7.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8.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9.赦免⑴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⑵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①大赦指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②特赦:对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

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

法学知识点内容整理一、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系统的学科,其内容涉及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等方面。

对于广大法学爱好者而言,了解和熟悉法学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整理和归纳,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领域的基础知识。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公认的用于规范社会关系和调整社会行为的准则。

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特殊性等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调整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刑法等;私法则侧重于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法、商法等。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行为1. 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责任;行政责任则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受到国家机关行政追究的责任;而刑事责任则是以刑法为基础,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发出的、带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其要素包括意思表示、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目的等,并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相关权益产生约束和保护作用。

四、法律主体和法人1. 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和区别自然人指具有生命能力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行使民事义务的个体;而法人则是指按照法律组织形式设立的具有一定权利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 法人的种类和设立条件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等不同形式。

法人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并依照相应程序完成登记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具有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

五、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 法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享有、主张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其种类包括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

法学本科常用知识点归纳

法学本科常用知识点归纳

法学本科常用知识点归纳在咱们的法学世界里,那可真是知识的海洋,广阔又深奥。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捋一捋法学本科那些常用的知识点,让咱们一起在这法律的迷宫里探探险。

先来说说“法的定义和本质”。

法啊,简单来说,就是一种规范,告诉咱们能做啥,不能做啥。

它可不是随随便便定下来的,背后有着社会的需要和各种利益的权衡。

就好比在一个大家庭里,得有规矩才能让大家相处得和谐,社会也是一样的道理。

再讲讲“法律关系”。

这就像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法律而产生的那一条条“线”。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和老板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买卖的法律关系。

你给了钱,老板就得给你东西,要是出了岔子,法律就会来评判谁对谁错。

还有“法律责任”,这可是个重要的家伙。

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比如说,开车闯红灯,那就要被扣分罚款。

这就像是给调皮捣蛋的孩子一个小小的惩罚,让大家知道不能乱来。

说到这儿,我想起之前有一次亲身经历,让我对这些法学知识有了更深的感受。

那是一个周末,我和朋友去商场逛街。

逛得正开心的时候,突然听到前面一阵吵闹声。

凑过去一看,原来是一个顾客和商家在吵架。

顾客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发现有质量问题,回来要求退货,可商家死活不肯。

这时候,周围的人都在七嘴八舌地议论。

有人说商家太不讲理,有人说顾客可能自己弄坏了故意找茬。

我心里就开始琢磨,这可不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嘛。

从法律关系上讲,顾客购买衣服,和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商家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而顾客有权利要求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现在衣服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给顾客退货或者换货。

可这商家呢,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不想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对的。

顾客也是据理力争,说自己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在旁边看着,心想,这要是都不依法办事,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

后来,商场的管理人员来了,了解了情况后,给商家讲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家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乖乖地给顾客办理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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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一讲、导读❖一、西方法学名著的共同特点❖ 1.自然法理论——经久不衰的观念❖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自然法这样解释:“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行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实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意大利著名的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代表登特列夫说:“两千多年来,自然法这个观念一直在思想与历史上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

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

❖虽然时至今日,对自然法的内涵和外延,仍没有一致的看法,但是我们会发现,从西方的角度看,自然法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内容:自然法是自然、社会、人们之间早已存在的规则,是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秩序;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自然法包括理性、正义、平等、道德等内容;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人定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等等。

❖ 2.法治理论——不断深化的主题❖(1)西方法治思想的发生与早期演变❖①西方法治思想历史源头追忆❖②黑暗的中世纪为什么促进了西方人的法治信念❖(2)西方法治思想的近代特征及历史演变❖西方近代法治的实质价值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理性自然法及人权原则。

❖第二,民主原则。

❖第三,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西方近代法治的形式程序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法律至上原则。

❖第二,法律普遍性原则。

❖(3)现代西方法治观❖富勒(Fuller)的法治理论:❖其一,法律的一般性。

❖其二,法律的公布。

❖其三,法律的可预测性和非溯及既往。

❖其四,法律的明确性。

❖其五,避免法律中的矛盾。

❖其六,法律不应该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其七,法律的稳定性。

❖其八,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法律规则的一致性。

❖法律公开明确❖法律相对稳定❖特别法受到公开稳定规则的指导❖司法独立❖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建立司法审查权❖司法可及性❖自由裁量权不能歪曲法——英国约瑟夫·拉兹提出法治最基本的八大原则❖ 3.理性、正义和法律——变幻莫测的概念❖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说法:“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不少有关正义的理论,经典的表述如:查士丁尼的“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到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等同于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的等量分配为依归”;康德说“正义是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也有不少学者从语词的角度解析正义,“它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总的来说,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 4.法律与自由——一脉相承的认识❖二、西方法学名著中思想倾向的历史演进❖ 1.客观主义倾向❖ 2.主观主义倾向❖ 3.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统一第二讲、柏拉图《法律篇》♦《法律篇》,约30万字,主要围绕着三个人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

一位是来自雅典的客人,实际上他是柏拉图思想的代言人;一位是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他受命去建立一个新城邦;还有一位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

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

前五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及法律原则等内容。

第六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目标♦在克里特人眼里,法律的唯一目标就是在城邦间的战争中获胜。

而雅典人则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说:最好的不是战争或内战,其必要性都是令人懊悔的,而是和平与人们之间的善意。

他认为,在社会或个人灵魂的各成分之间的和平而非战争,才是最佳状态,一个优秀的立法者应着眼于和平制定法规。

二、城邦及立法的产生所谓城邦,就是一个城市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的独立主权国家。

三、“第二好”的国家♦(一)政体♦(二)法律权威♦现实使柏拉图认识到:当时的社会要想找到那种权力与智慧于一身的人是相当困难的,加之人性是自私的,那种一心为公的统治者几乎没有。

因此,城邦的治理不能依据个人而应依靠法律。

他说,在一个真正的政体中,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

柏拉图指出,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是新理想国的最重要特征。

他说,除非法律高于统治者,否则国家是得不到拯救的,是故法律权威事关国家的生死存亡。

♦(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柏拉图提出立法者应当注重法律的形式。

简短的法律和较长的法律。

前者由一个以一种不服从就要惩罚、制裁的命令或禁令构成,柏拉图以婚姻法有关婚龄的条义为例。

然而,一个聪明的立法者将不希望完全依靠威胁来吓唬臣民服从,他宁愿竭力争取臣民在感情上支持他的法规,而只对那种最坏的公民加以强制。

♦为了确保统治,柏拉图还强调守法:“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五)政府的“公理”♦ 1.父母应该统治子女;2.高贵者应该统治卑贱者;3.老人应该统治青年;4.主人应该统治奴隶;5.好人应该统治坏人;6.有思想的人应该统治无知的人;7.当选人应该统治落选人。

♦(六)人口和疆域♦柏拉图把他的“第二好的国家”的人数大体上定为5040人;其次,他还认为这个数目能满足一个自身封闭的社会的需要。

♦(七)财产及婚姻制度♦在土地的占有问题上,柏拉图仍坚持国有,但所有权在国家,而使用权则在个人。

为了防止财产私有所带来的贫富极端悬殊,柏拉图提出了限制财产数量的办法,使人们拥有财产的多少和其所处的社会等级相对应。

比较孔子与柏拉图的相同与不同?相同:①生活时代:②周游各地:③著作文体:④思想的影响:⑤政治上:理想社会、人治;⑥教育不同:①研究侧重点:②政治上:统治者③哲学思想:鬼神观相同之处:1)时代大体相同:两人都处在天下大乱的时代,面临相同的社会问题。

2)都是伟大的思想家,都有自己的思想主张,如柏拉图的理念论,孔子的“礼”、“仁”“中庸思想,他们的思想主张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3)都是伟大的教育家,创办学校,培养大批人才,他们教育思想影响深远4)两者都比较重视统治者的作用,并且都最终倒向人治。

5)二者的著作都属于对话集,属于当时当地公认优秀文化成果不同之处:1)研究侧重点:柏拉图的研究主要在哲学领域,侧重于理性,主张建立理想国,追求真.孔子主要侧重于伦理道德,偏重于感性,追求善2)政治上:统治者(哲学家担任;世袭的等级制度)3)哲学思想:柏拉图相信灵魂不死,孔子对殷周以来的鬼神观念持怀疑态度第三讲: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主要内容一:《政治学》是公元前325年亚里士多德根据他和他的学生对希腊158个城邦政治法律制度的调查结果写成的。

这是古希腊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论述政治问题的著作,也是我们研究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主要依据。

在本书中,亚里士多德的讨论十分广泛,涉及了国家(城邦)的目的、起源、产生、衰败及保全的原因,政体的分类、变革和维持,理想城邦及其构建,公民的教育等。

二、城邦国家的起源、目的(一)城邦的起源:城邦起源于家庭;若干家庭联合为村坊;若干村坊进一步联合称为城邦。

(二)城邦的目的:人的优良生活包括三种善:外物的善、身体的善,灵魂的善城邦的善在于它能保证公民过上幸福生活。

为此,城邦必须具有一些品德、德行。

其最高代表是正义。

三、实现城邦目的的基础——家务管理(一)家庭关系在本质上体现着主从要素的结合自由人同志奴隶、妇女依附丈夫、儿童依附父母(二)家务管理中致富的方式获得财富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技术,包括农、牧、鱼、猎的方式;另一种是“获得金钱的技术”,这是有关贩卖(经商)的技术。

(三)私有制的必要性公司制的缺陷;共有家庭的缺陷;子女公育四、实现城邦目的的政治条件——良好的政体(一)城邦的组成部分——公民1.公民的本质2.、公民权的获得;3、公民的品德(二)政体的分类政体分类有两个标准:1、政体的宗旨;2、政体的形态(执政的人数)一人少数人多数人正宗政体君主贵族制共和制变态政体僭主制寡头制平民政体每一种政体又分为不同的类别,譬如王制就有五种:斯巴达式、野蛮民族的酋王;民选总裁;史诗时代的王制;全权君主。

(三)形成不同政体的原因两个因素导致政体的不同:第一,在各城邦中参与政治的阶级组成成分各不相同。

第二,各城邦分配公职的制度原则、不同办法。

(四)实际可行的最好政体——中产阶级执政的共和政体极富者的品行极贫者的品性中产阶级的品性(五)根据各城邦的实际情况而确定政体五、最好的城邦治理方式——法治(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理由1.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2.众人的品德优于一人。

(二)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1.普遍的守法 2.良法之治第四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利维坦》【英】霍布斯(1588-1679)⏹霍布斯,英国17世纪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

一、霍布斯简要生平(1588-1679)⏹出身贫寒,聪颖好学⏹哈德威克勋爵⏹三次游历欧洲⏹结识欧洲著名知识分子(伽利略、笛卡尔等)⏹查理二世老师⏹1651年,出版《利维坦》何谓“利维坦”(Levithan)⏹骄傲之王⏹水族中的至高无上之物,无与伦比⏹万物皆在其下⏹-《圣经》《利维坦》是近代西方第一部系统阐述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

在19世纪的欧洲,它被作为王室教育的基础教材,也是国王日常必读书籍之一。

曾被列入领袖必读的100本名著之一,并名列世界十大政治名著之首。

第一部分论人类(一)为什么需要自然法人们相互为敌的自然状态平等人性自由自然法思想霍布斯认为在政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人与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这与洛克设想的完备无缺不同,也与卢梭的人类黄金时代的设想不同。

这种暴力横行、人人自危的处境自然唤起人们对和平生活的向往、对舒适生活的追求,这又自然而然引起霍布斯另外一个话题,即“规定人们以和平为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的自然法”了。

(二)自然法的主要内容“如果某法对所有臣民一无例外地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又没有明文或其他方式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是自然法。

”1.寻求和平,信守和平;2.遵守契约;3.与人为善;4.不要自傲;5.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6.当悔过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

7.在报复中,也就是以怨抱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看到的不是过去的罪过,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8.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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