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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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

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

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而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扩大和延伸。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范。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首先要明白

“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6]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朱熹的德、礼、政、刑说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提出来的“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

不教,性乃迁。”而董仲舒所创造的性三品也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教化。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是“人治”论者。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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