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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重点内容: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形成的诉讼参加人、证据;程序之中的普通程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非重点内容有:民诉中的诉、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涉外程序。案例分析题必有一道来至本章,各种题型都曾出现。学习时注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记忆,学会把法律条文在具体民事法律实务案例中的运用,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最近三年题型题量分布:

第一节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

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纠纷;

3.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涉港、澳、台的案件可

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所有的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授权制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3)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例题·多选题】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C.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41007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提示:对于法人而言,其所在地就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解释: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

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被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提示: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每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又称买卖合同,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关于购销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口头购销合同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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