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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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省公路重点工程指高速公路和长江特大桥工程。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含总监办)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需增设工区试验室的,亦可与工地试验室一并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须通过建设单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能力核验申请表后的7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能力核验申请表后在7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合格后在14日内组织核验。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
1、能力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原件(见附件2);
3、工地试验室申报人员身份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含过渡考试合格证书,下同)原件。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组织形式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要组织专班进行。核验专班进场核验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指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之一)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件)原件、委托合同(或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原件到场。
第十一条核验内容
(一)分组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三个小组分别进行。
1.档案材料组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试验检测机构的业绩,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查阅内容包括:
(1)申报人员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
(2)申报持证人员信息登记情况;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
(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授权范围的合法性;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取样、留样运转体系。
2.硬件环境组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设施等实际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安装是否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2)抽查仪器设备运行使用状况;
(3)核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含自检自校)情况;
(3)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4)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核查交通工具。
3.技术考核组
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试验操作,考核其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规范、完整、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工地试验室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按每类别随机抽取。
能力核验前,工地试验室应准备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试验样品。
(二)理论水平测试
采取纸质试卷考试方式,对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集中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中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配置: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10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3名;
2、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6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宜少于8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4、试验检测工程师持证专业应涵盖能力核验申请参数范围。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在岗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十七条强制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
定或校准。
第十八条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稳定,核定的试验检测人员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验检测人员变更须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再离岗。试验检测工程师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监督办批准,其余试验人员由建设单位批准,报项目监督办备案。试验检测人员拟变更人员的试验检测业务能力考核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工地试验室在岗试验检测人员名单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上报项目监督办,其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由驻地办上报,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由总监办上报。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检测人员休假、事假、病假等考勤管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考勤由驻地办考核,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考勤由总监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超出工地试验室核验参数范围的材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开展试验,试验检测频率、试验检测参数须满足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应进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超出其授权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履行变更手续;
3、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4、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7、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9、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10、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11、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12、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13、授权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14、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