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件索赔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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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索赔依据条款
一、我国工程索赔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少年都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土木工程建设,长期没有“合同管理”,也没有“工程索赔”一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鲁布革电站工程成为大型土建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在我国首次实行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1984 年,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和日本大成建设公司签订了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从此,国内便面对第一个土建工程施工国际承包合同的管理,而“索赔”也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崭新的课题。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以: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造成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 条超消耗轮胎补偿的“业主违约赔偿”。在外国专家的帮助下,我们只补偿了208条轮胎。这本来是一项普普通通的索赔,可是对此,引起
了一场舆论风波:说什么“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条洞子”;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还把这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得一记记重拳”,称“我们输的太惨了”,不一而足。为什么这样一项正常而普通的索赔业务会引起如此大的风浪呢?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之中,不太了解外界类似的事物,在鲁布革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的初期阶段,缺乏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对索赔不认识,不理解。
在鲁布革承包工程经历了几次索赔处理的实践之后,我们通过学习、研究、探讨,并得到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的帮助,逐渐形成了一套可谓比较程序化、规范化的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步骤、鲁布革工程管理局还制定了“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这一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监理工程师本着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制定的上述十六字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参照国际惯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并为有利于工程的后续工作,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协商解决索赔事宜,总的来说是比较顺利地处理了鲁布革承包工程发生的各项索赔事项。尽管如此,索赔惯例对我们来说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索赔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合理化和科学化、规范化与理论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于1991 年3月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该示范文本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FIDIC
条件和经验,又体现了“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索赔在内的各个方面作了切实可行的一般规定,同时还对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可以说,该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并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之前的我国工程承包实践中,由于没有良好的合同文本来规范,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地索赔,有时再由于各种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关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的争议时,不是采取科学的方法有理有据地谈判协商解决,而是相互“扯皮”,并且往往是扯皮时间很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仍无法得以合理解决,最后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砍一刀”了事。现在就不同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仅有专门的索赔条款,并对索赔的条件、时限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而且其他许多相关条款也为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使索赔工作有法可依,结束了国内工程索赔无法可依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历史,这将有助于国内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合同意识和索赔意识,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使承包企业得到应该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和工期的延长。
1993年6 月26日至28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建设索赔专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各地的有关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高等院校、建行系统、建设部政策法规中心、国家计委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代表。本次研讨会就我国工程索赔现状、存在问题、工程索赔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后,建设部于1993 年10月3日以(93 )建建招字第43号文下发了《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起到
了推动作用,几年来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在逐步提高。
二、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与FIDIC条件中索赔依据条款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施工合同制度,为适应和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建设部从1988 年起就着手研究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1990 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13号文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后,国家工商同字[1991] 第83号文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两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第4 号令)的规定,除某些有特殊要求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可自行制定合同文本外,“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1993]78号)则更加明确地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件。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规范的指导性的施工合同文本。
(二)FIDIC合同条件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尽快地重建欧洲,便大兴土木建筑工程,并发展国际性的工程承包。为了维护业主和外国承包商双方的利益,需要尽快地完善国际性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文件。在这一客观需要的推动下,1945 年12月制定发布了国际性土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即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缩写为FIDIC) 牵头命名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初版,在国际工程界简称为FIDIC 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