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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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区基督教会陶界岭聚会点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

负责人:朱春芳,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吴美仙,女,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朱锦文,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成都市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朱锦宏,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义乌市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朱锦涛,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北京市XXX号

上诉人因与吴美仙、朱锦文、朱锦宏、朱锦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X)义民初字第741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X)义民初字第7410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美仙丈夫朱樟土生前于1991年10月21日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有效;

3. 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 请求二审法院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有如下重要内容遗漏。

1. 上诉人于1991年购得房屋后,即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升层等添附行为。即目前诉争的房屋已不同与最初买卖时的房屋,价值也迥然不同。

2. 吴美仙的三名儿子朱锦文、朱锦宏、朱锦涛通过考学等方式已将户口迁离联平村陶界岭,已非联平村陶界岭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吴美仙一户在联平村陶界岭另有住宅,即另有宅基地。

4. 义乌市城区基督教会陶界岭聚会点是联平村陶界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基督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上述四点是对认清案件实质、诉争双方利益会产生影响的重要内容,而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予以认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导致错误。

1. 一审法院认为售房协议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认定无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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