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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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结课论文
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部别:一系五队
姓名:卢贵林
学号:3102003014
字数: 3200
[案例]
李忠民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
大儿子李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李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
1997年,李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李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李老汉于1998年病重治疗时当着全家人以及几个乡亲的面宣布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李伟继承。
村里也一直派人照顾直至他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
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
村委会念及李伟工作尚未稳定,还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事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
后来兄弟二人就遗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医嘱进行了分配。
半年后,李伟的工作稳定下来,在城里有了住处,此时村委会要求依约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另外,李老汉的远房亲戚找到李家兄弟,声称李老汉生前还欠其5500元,并拿出了当时李老汉写的收据。
兄弟二人对此遗产的分割和房产问题均产生了争议。
李家兄弟都认为不应该把房屋给村委会。
在还债的问题上李军认为应该有二人平均各出
2250元,而李伟则认为应该全部由李军还债。
三方争执之下诉诸法院。
请就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一案例属于继承法范围。
主要涉及的是遗产分割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本案例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
1、李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在李老汉立遗嘱后是否仍然有效?
3、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4、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在分割当时应如何处理?
5、李老汉生前所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他的产生发展和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
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养老育幼原则。
三、权力义务一致原则。
四、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
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有四个有效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7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李老汉在重病治疗时曾当着全家人以及乡亲的面宣布了自己对于身后财产的分配,乡亲具备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而且李家而兄弟对这一口头遗嘱均没有异议表示认同。
依据以上法条,可以视李老汉的遗嘱为口头遗嘱。
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高于口头遗嘱。
异议的关键在于李老汉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李家兄弟认为其父和李老汉的协议是在1997年签订的,而其父的遗嘱是在1998年所立的,遗嘱与协议在房产上有冲突,因为遗嘱时间在后,所以可以认为李老汉的遗嘱已经表明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
议终止,遗嘱因为时间在后故有更大效力,以此李家兄弟认为李老汉应该给与村委会违约赔偿而不是房产。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力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在本案中,李老汉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断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
而且村委会也按照协议完成了抚养义务。
所以依据《继承法》第5条及第23条之规定,李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口头遗嘱中由李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
但这并不影响李老汉的口头遗嘱的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李老汉的遗嘱是部分有效的。
村委会有权利依约收回三间房屋。
第二、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李伟继承7500元。
李老汉去世后其财产共有三间房屋和一万元。
在本案中存在三种财产分割方式: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5条,最高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最先,抚养人首先得到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所以村委首先获得李老汉的三间房屋。
现在由李伟实际占用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应该得到房屋,李伟应及时让出房屋。
然后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李老
汉的财产这时
还有一万元的存折,因为口头遗嘱有效,因为李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李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一万元存款中的5000元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李伟继承。
最后李老汉的遗产还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这5000元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继承法》第10条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以肯定李军和李伟作是李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继承其余财产5000元,而兄弟个继承2500元。
第三、5500元的债务应该由李军李伟共同承担,李军承担2500元,李伟承担3000元。
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力,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
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该缴纳的税款,当继承人接受遗产时,同时附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财产的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本案中李军和李伟是法定继承人,并且李伟还是遗嘱继承人。
李军李伟二人均附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财产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李老汉的债务首先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还债务。
法定继承人李军李伟首先承担偿还义务,偿还的最高额为其所得共5000元。
李军和李伟应该用其所得遗产清还债务5500元,因为二人所得遗产一共为5000元,所以二人应该各出其法定所得遗产2500元。
此时还有500元债务没有偿还。
这500元应该由遗嘱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偿还。
故李伟应该用其所得遗嘱遗产偿还债务,李伟所得遗嘱遗产为5000元,故李伟应该承担500元。
因此最后5500元的债务应该由李军李伟共同承担,李军承担2500元,李伟承担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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