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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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结课论文

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部别:一系五队

姓名:卢贵林

学号:3102003014

字数: 3200

[案例]

李忠民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李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李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1997年,李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李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李老汉于1998年病重治疗时当着全家人以及几个乡亲的面宣布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李伟继承。村里也一直派人照顾直至他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村委会念及李伟工作尚未稳定,还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事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后来兄弟二人就遗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医嘱进行了分配。

半年后,李伟的工作稳定下来,在城里有了住处,此时村委会要求依约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另外,李老汉的远房亲戚找到李家兄弟,声称李老汉生前还欠其5500元,并拿出了当时李老汉写的收据。兄弟二人对此遗产的分割和房产问题均产生了争议。李家兄弟都认为不应该把房屋给村委会。在还债的问题上李军认为应该有二人平均各出

2250元,而李伟则认为应该全部由李军还债。三方争执之下诉诸法院。请就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一案例属于继承法范围。主要涉及的是遗产分割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本案例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

1、李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在李老汉立遗嘱后是否仍然有效?

3、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4、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在分割当时应如何处理?

5、李老汉生前所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他的产生发展和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养老育幼原则。三、权力义务一致原则。四、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

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四个有效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7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李老汉在重病治疗时曾当着全家人以及乡亲的面宣布了自己对于身后财产的分配,乡亲具备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而且李家而兄弟对这一口头遗嘱均没有异议表示认同。依据以上法条,可以视李老汉的遗嘱为口头遗嘱。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高于口头遗嘱。

异议的关键在于李老汉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李家兄弟认为其父和李老汉的协议是在1997年签订的,而其父的遗嘱是在1998年所立的,遗嘱与协议在房产上有冲突,因为遗嘱时间在后,所以可以认为李老汉的遗嘱已经表明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

议终止,遗嘱因为时间在后故有更大效力,以此李家兄弟认为李老汉应该给与村委会违约赔偿而不是房产。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力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在本案中,李老汉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断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

而且村委会也按照协议完成了抚养义务。所以依据《继承法》第5条及第23条之规定,李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口头遗嘱中由李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

但这并不影响李老汉的口头遗嘱的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李老汉的遗嘱是部分有效的。村委会有权利依约收回三间房屋。

第二、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李伟继承7500元。

李老汉去世后其财产共有三间房屋和一万元。在本案中存在三种财产分割方式: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5条,最高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最先,抚养人首先得到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所以村委首先获得李老汉的三间房屋。现在由李伟实际占用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应该得到房屋,李伟应及时让出房屋。然后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李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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