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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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对“861”行动计划和“6611”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凡是列入“861”行动计划和“6611”工程的项目均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二、督查工作由本委主任总体抓,分管副主任亲自抓,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具体抓,形成层层分工,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的综合管理体系。

三、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稽察办与被督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督查人员只参与项目要督查的工作内容,不参与、不干予被督查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四、督查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完善情况

(二)“四制”落实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及概算控制情况

(四)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运营管理及后评价情况

(六)对项目建设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等。

五、开展督查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督查单位召开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督查单位有关工程管理方面资料,如前期工作核准、备案资料,“四制”管理资料等;资金管理方面资料,如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现场管理等情况。

(四)走访被督查单位群众,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督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开展督查工作,由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组织人员实施,必要时,组织由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督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查工作。

七、开展督查工作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正常情况下,每季度督查一次,对于重大项目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进行专项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均编制简报报告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督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促进项目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对于被督查项目单位涉及当地相关部门和政府的问题,而项目单位又无力解决时,督查人员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促进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为

项目单位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八、督查人员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学习,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九、督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督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督查单位报销费用等。

十一、被督查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阜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县(市、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重大处理决定,报市人民政府。

十二、被督查单位要实事求是,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提供虚假材料,确保监督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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