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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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一)

1、业主大会及产生

答: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利的组织。

2、新建物业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答: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1)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3、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答:新建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4、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员构成有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做什么工作?

答: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5、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期限?

答: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业主·权利·义务

1、哪些居民称为业主?哪些居民称为物业使用人?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有何规定?

答: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二)

1、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和行使权利有何规定?

答: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哪些事项?

答:(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5)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到哪个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怎么办?

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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