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服务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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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编号::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扬睿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2011 年10 月08 日(生效日期)在签订合同。

鉴于:

一:乙方主要经营国际航空货物代理、国监管卡车运输、仓储、国物流业务以及第三方物流管理的增值服务;

二: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有意与乙方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办理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主题事项)事宜;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航空货物代理人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约定执行主题事项下的业务操作。

因此,基于上述前提以及合同双方的共同承诺,在充分获取和了解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后,在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约定如下:

1 本合同效力及其与个别合同之关系

1.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前所述之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合同,取代

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1.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基本框架合同,规定了双

方在货物代理业务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具体委托乙方为某一特定批次的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另行签订个别合同。

1.3 个别合同是甲、乙双方对主题事项下某一单货的货运代理事宜进行

确认,其格式仅仅是为了方便双方操作人员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不得通过个别合同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会为乙方设定任何本合同以外的义务;个别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当然无效。

1.4 本合同有效期于前文所述生效日期开始,至2012 年10 月

08日终止。

甲、乙双方未于期限届满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的时间为一年且不受次数限制。

1.5 本合同终止后,对本合同有效期生效的个别合同,本合同将继续有

效并持续至该个别合同终止。本合同签署前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发生主题事项下之业务往来的,除非双方明确排除适合用本合同,否则该具体业务仍准用本合同之条款。

2个别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2.1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或EDI等电子方式)向乙方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以下称“委托书”);甲方对该单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或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书

同时提交给乙方。

2.2乙方收到委托书后。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安排货物出运的。则该个别合同生效;乙方可书面回复甲方。要求对该单货物的服务容或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甲方收到回复后未在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乙方的修改,该个别合同成立。

2.3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甲、乙双方就该单货物的个别合同成立:

1)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业务操作所需的文件;

2)甲方已将相关货物交付乙方或其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操作人;

3)甲方已接受乙方签发或转交的货运或其它相关业务单;

4)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操作人已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5)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货运代理关系的情形。

3航空货运代理服务的

3.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口业务的,将根据委托书和行业惯例,办理下列事物:

1)代理甲方向航空公司订舱;

2)将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单》转交甲方,或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向甲方签发《航空货运单》;

3)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上门提货、托运;

5)仓储、包装、装卸;

6)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7)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8)其它与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

3.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应在办妥货物进口手续后通知甲方提货,或向甲方交付相关提货凭证;乙方也可根据约定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或送交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乙方可提供的进口货运代理服务包括:

1)提货、仓储、装卸;

2)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运输单证交接;

4)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5)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6)其它与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

4 甲、乙双方的关系及其相应责任

4.1 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乙方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的,其行为后果理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委托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将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4.2 除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乙方应对其实际控制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承担责任。甲方向实际承运人/操作方或其

它责任方提起索赔的,乙方可代理或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4.3甲方应根据乙方之要求,提供办理主题事项下各项业务所需的真实、有效的各类证照和文件并对货物作如实申报,甲方应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应将货物送至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或根据规定通知乙方上门提货。甲方交运的特殊货物(包括便不限于法律法规及双方于相关业务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如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并在货物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货物属性及注意事项并保证对航空运输和其它货物不会造成危害;前述特殊货物的运输及物流操作,甲方应按实际承运人/操作人的规定办理。

4.5 鉴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公司可能随时对航班或航班起飞时间等进行调整,因此相关单证文件中有关预订航班及或航班的起飞时间等信息不应构成乙方的责任。但乙方应安排甲方货物尽快出运。4.6 航空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双方对费用以外相关事项的约定应以《航空货运单》中载明的容为准。

4.7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来履行本合同,或指示合同对方向第三方履行,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 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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