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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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申请、初评与标识的使用监督。
第五条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标识与证书制作和发放、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识项目数据库,受理查询事务;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绿标办备案,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下设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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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cd5b1e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8.png)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湖北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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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管理部门倡导、企业自愿申请、评价标准统一的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其参与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申请评价标识的法人企业及所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对获得标识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级主管部门明确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全省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国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和省级管理机构网站上发布本省评价标识工作信息;(四)负责对本省评价标识结果应用进行协调和管理;(五)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六)承办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226fabf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04.png)
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一、方案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发展方针,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实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理解,制定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施方案。
二、评价标准1、省一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1)建筑设计要注意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坚持可再生材料、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等。
(2)建筑要有较好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减排,降低使用环保建材,有较好的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3)建筑要合理利用日光和自然通风等资源,减少用电量,改善室内环境。
(4)建筑要规范管理,建立操作规程,有绿色运营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2、省二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1)建筑能够使用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材料,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有较好的风光资源设计。
(2)建筑要有良好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处理与利用流程,降低碳排放,采用绿色建材。
(3)建筑要在设计上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减少用电量,优化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4)建筑运营中,要充分尊重环保意识,落实绿色运营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三、评价方法1、评价范围:本次评价范围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区等建筑类型,评价标准分为省一级和省二级,分为设计评价和实测评价两个环节。
2、评价程序:(1)评估机构预评估:评估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预评估工作,包括估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以及设计中使用的材料和采用的技术等。
(2)现场实测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实测评估,检查建筑是否符合评估标准,并对建筑能耗、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实测。
(3)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价标准,对建筑进行打分,并将评估结果公示。
(4)评价结果反馈:对于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评估机构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建筑进行重新评估。
四、评价认证1、认证机构:本方案指定相关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服务,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实力,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开展认证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c2711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07.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92ab1287c24028915fc345.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建办[2015]3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二、在全面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标识之前,由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以“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在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网站(http://)进行公示、公告,并颁发证书、标识。
三、为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省住建厅将严格按照“评价与咨询分离”原则,对从事第三方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https://img.taocdn.com/s3/m/5d1627954b35eefdc9d33372.png)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一总则1、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2、本细则规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3、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二、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管理1、组建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设立在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由中心负责组织与管理相关事项,办公室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2、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2-3家(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武汉市……),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3、对湖北省地区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包括对评价机构评审及标识应用的监管);组建专家委员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表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以湖北省建筑节能协会专家库为基础,挑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颁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
4、初审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工作。
5、在信息平台发布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三、评价机构的要求1、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2、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及相关工作经历;3、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4、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5、国家级认证认可资质或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6、所需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ffe55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a8.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0.22
•【字号】鄂建文[2012]84号
•【施行日期】2012.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北省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鄂建文[2012]8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荐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鄂建办[2012]5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申报工作,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培训、考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115人聘为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现予公布。
(名单附后)
附件: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8ba8fcf61fb7360b4c6553.png)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97e1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ee.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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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从事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所在地省级部门向两部门备案。
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直接向两部门提交备案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部门。
从事各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当地省级部门备案。
三星级评价机构如开展一星级、二星级标识评价的,向相应的省级部门备案。
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
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第五章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第十六条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
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第十七条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抽样复测时间)。
评价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向两部门申请证书编号,颁发标识;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0350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c.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高起点开局起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一)贯彻实施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编制印发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措施,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促发展机制。
各市(州)在制定好本级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制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于10月20日前将市、县创建计划报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
(二)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县以上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三)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节能各环节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验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执行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见附表1、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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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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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鄂建[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4]177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建科[2006]161)以及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鄂建[2004]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我省设立“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奖励对象为湖北地区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积极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对发展绿色建筑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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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9e03981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e0.png)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Tentativ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of Hubei province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印发前言200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湖北省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湖北省地域特点等问题。
因此,基于湖北省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 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432号)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
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色建筑关联性不高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
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
目录前言 (I)目录 (I)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规定 (2)3.1 基本要求 (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4 居住建筑 (4)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4。
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4。
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4.5 室内环境质量 (8)4.6 运营管理 (9)5 公共建筑 (10)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6.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1)5。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今施行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今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e061e962e2bd960590c677d8.png)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今施行2010年11月1日8:11:5 长江日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鼓励前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
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节水器具、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五)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着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ee40d9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7e.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鄂建文〔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的。
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杜绝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问题的发生。
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新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严控设计底线。
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ec419a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6e.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鄂建文〔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的。
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杜绝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问题的发生。
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新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严控设计底线。
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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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申请、初评与标识的使用监督。
第五条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
省绿标办设在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标识与证书制作和发放、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识项目数据库,受理查询事务;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绿标办备案,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下设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全
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依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且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
料。
第十一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
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
3、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内容与计划: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
4、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
5、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
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8、其它资料:工程立项批件、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装订成册(“申请书”不装入),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2、能效测评报告。
3、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
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前期未申请过“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的还应提供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等。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装订成册(“申请书”不装入),
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评,初评认可的,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之前逐级行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报告,并将有关项目申请资料报送至省绿标办。
第十四条省绿标办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组织两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的审查与评价。
收到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后,“省绿标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组织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专业评价;对专业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从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委员会依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请项目及申请资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申请项目是否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需要实地核查的,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
立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和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并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三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