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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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

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并不是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

(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

“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公元前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图阿里(约公元前576一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了。

(二)、“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前期,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到公元前450年,罗马一个由10人组成的立法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十二表法》,并在广场上公布。《十二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具有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如第三表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处死,或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他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加以分配。1《十二表法》为罗马法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以及全部罗马法的基石”。在《十二表法》公布后,平民通过斗争又取得了一系列胜利,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通过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到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从此,上层平民与旧贵族溶化为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贵族。

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到共和国的终结,这时罗马法的二个重大1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朗曼•格林出版公司1903年版,第14—15页。

特点是罗马公民享有公民法的特权,公民法占有统治地位,但罗马法中的一个新因素——万民法也随之兴起。公民法又称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这时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罗马法中有所谓“以公民法为根据的所有权”,意思就是只有罗马公民才享有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1而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万民法的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不涉及家庭、、继承关系,具有简易、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万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市民法互相并存,互相渗透,互为补充,通过万民法,“罗马城邦的法律制度,不像希腊那样限制在狭小的区域,成为团结居住在各处民众社会的纽带”。直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救令,授子帝国包括异邦人在内的全体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由于没有了罗马公民与异邦人的区别,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体系差别也就消失了。

(三)、“帝政时期”的罗马法

在“帝政时期”的专制统治下,罗马的政治制度及机构设置发生了变化。尽管在很长时期内形式上还保留一个作为立法机关的元老院,但实际上它仅是皇帝的驯服工具,“现在皇帝的敕令仿佛是惟一积极的法律来源。”2虽然在“帝政时期”皇帝实行专制的独裁统治,但是罗马法却进入了辉焊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是涉及公法、

1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20页。

2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1912年,布朗版,第1卷,第4页。

私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建全与完善,一方面出现了新的法律渊源一法学家的解答与皇帝的款令。

罗马法学家最早产生于共和国后期,在共和国时期,法学家只是法的自由解释者,他们的学说对法官并没有拘束力。到了帝国初期,皇帝奥古斯都下令凡以他名义提供法律意见者其意见将对法官具有拘束力,并指定了一批法学家授以他们公开解答法律的权利,于是在罗马帝国产生了所谓“特许法学家”。罗马法学家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联系罗马社会实际,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进行了持久的理论探讨,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公元1世纪上半叶,形成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一派以拉比沃为创始人,拉比沃的得意门生是普罗库尔,该学派得名为普罗库尔学派;一派以卡皮托为创始人,卡皮托的得意门生是萨比努斯,该学派名为萨比努斯学派。这两大法学派别相互争鸣,相互促进,客观上推动了罗马法学走向繁荣,使西方法学第一次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公元2-3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士和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世纪到7世纪,罗马统治者将罗马法学家的学说直接用于法制建设。罗马法学家的工作极大的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以至于古罗马有一名谚语说:“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成为实际上的立法者,颁布的敕令成为罗马法的法律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皇帝的敕令共有四种:“敕谕”、“敕裁”、“敕示”、“敕答”。“敕谕”是对全体人民所发的通令,效力及于全国;“敕裁”是关于非常诉讼案件,初审或再审中皇帝所作的裁判;“敕示”是皇帝在官吏就职时所作的指示;“敕答”是皇帝对于人民或官吏法律疑问所作的答复。其中,敕谕最为重要,是帝国中后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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